过失犯罪的构成标准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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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刑法中,过失犯罪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两类。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 2.行为造成了法定的危害结果。 3.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危害行为,或者虽然实施了危害行为,但没有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就不能认定为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的构成标准是什么意思

一、过失犯罪的构成标准是什么意思

过失犯罪构成要件的界定,代表着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过失犯罪所需达成的规定标准。

此种罪行包含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及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形式。

当我们谈论疏忽大意的过失时,意味着行为人应当能预先意识到自身行为有可能对社会产生潜在危害,却因其粗心大意而未曾做足准备以应对;

反之,如果这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准确预见到自身行为有可能对社会带来不良后果,然而他们却过于相信自己有能力将其扼杀在摇篮之中。

这种罪行的构成要件通常涵盖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行为人在客观层面上必须实际实施了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其次,该行为必须导致了法律明确规定的危害性结果。

最后,行为人的过失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直接且紧密的因果关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过失犯罪要件界定:分疏忽与自信两类。疏忽者未预见行为危害且未防范;自信者预见却轻信能避免。要件包括:一、行为人实施了有害行为;二、行为导致法定危害结果;三、过失与结果间有直接因果联系。

二、过失犯罪的追诉期是多长时间

所谓的追溯期限其实就是针对刑事案件所设定的法律追责时效,这一概念是指司法部门依据相关刑事法典,就犯罪分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进行起诉或追究的法定有效期限

追溯期限的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若某一犯罪行为在法定最重处罚种类(即有期徒刑)为不满五年的情况下,则在经过完全五个自然年后,便将失去可以被追溯和追究的资格。

其次,当法定最重处罚种类(有期徒刑)超过五年,但未达到十年时,那么在经过整整十年之后,该行为将不再具有被追溯追究的资格。

再次,若某一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重处罚种类为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时,在经过完整的十五年后,这一行为同样会失去被追溯和追究的资格。

最后,倘若某个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重处罚种类为无期徒刑死刑,那么在过去整整二十年后,该行为将不再具备被追溯和追究的可能。

但如果在二十年之后,司法机关认为该行为仍需要被追溯和追究的话,他们将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并请求其进行全面核查。

然而,以下两种情况由于特殊原因,将不会受到追溯期限的限制: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首次启动立案调查或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案件之后,却有当事人逃避调查甚至拒绝接受审判的情况;

或者是在追溯期限内,被害者在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正式受理案件后,仍提出了控告,然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却没有按照程序进行立案调查的情况。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过失犯罪的量刑标准有哪些情况判刑

关于过失犯罪的量刑标准,由于涉及到具体的罪名,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与探讨。通常情况下,相对于故意犯罪而言,过失犯罪的量刑相对偏于轻微。例如,在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问题上,其对应的法律规定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节较为轻微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过失致人重伤罪则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法律惩罚。在更为严重的交通肇事事件中,如果行为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共或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对应的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是,如果在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具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出现,那么他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倘若因为逃逸行为导致他人死亡,那么刑期将会延长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当面对这些问题时,法院在裁量罪犯的刑罚时必须全面权衡犯罪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力求制定出公正且符合实际情况的刑罚判决。

过失犯罪要件界定:分疏忽与自信两类。疏忽者未预见行为危害且未防范;自信者预见却轻信能避免。要件包括:一、行为人实施了有害行为;二、行为导致法定危害结果;三、过失与结果间有直接因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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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意思
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判断行为是否构成过失犯罪的关键。主观上要意识到可能会产生危害结果,但因为疏忽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客观上要有行为给社会带来法定的危害结果;过失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要有必然的直接因果联系。比如司机因为疏忽没有注意信号灯,导致了严重的事故和人员伤亡,虽然他不希望发生这样的结果,但因为不够谨慎而导致了事故,那么他就可能会被判定为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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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犯罪构成两阶层是指不法和有责,不法就是行为违反法律,有责就是对犯罪中的其它因素,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主体身份的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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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这是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一般是指既遂犯或者单独犯的构成要件修正的犯罪构成(也称为特殊形态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则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刑法分则条文大都是以单个人犯既遂罪为标本的,基本犯罪构成以刑法分则为基准,直接根据刑法分则就可以认定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以及共同犯罪的内容都在刑法总则部分规定,因此修正的犯罪构成要以刑法分则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结合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加以认定。
二、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
完结的犯罪构成,也称关闭的犯罪构成,指刑法完整地规定了所有要件的犯罪构成待补充的犯罪构成,也称开放的犯罪构成,指刑法仅规定了部分要件,其他要件需要法官适用时进行补充的犯罪构成。这一分类最先由德国学者威尔采尔所倡,具有一定意义。当刑法规定了完结的犯罪构成时,司法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适用,不得附加或减少要件当刑法规定了待补充的犯罪构成时,司法工作人员应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补充构成要件。至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究竟是完结的犯罪构成还是待补充的犯罪构成,则需要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之间的关系等进行识别。
三、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单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各个要件均属单的犯罪构成即当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中只含单一行为、单一主体、单一罪过形式时,便是单一的犯罪构成。复杂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要件内容可供选择或互有重叠的犯罪构成。主要表现为两类情况:一类是刑法规定了两种以上行为、对象、主体等,只要具体事实符合其中之一,便成立犯罪,如刑法第305条另一类是刑法规定了两种以上的行为等,具体事实同时符合刑法规定时,才成立犯罪。这两类现象也可能交织在一个犯罪构成中,司法工作人员应特别注重哪些要件是可供选择的,哪些要件是必须同时具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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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一般是指既遂犯或者单独犯的构成要件修正的犯罪构成(也称为特殊形态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则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刑法分则条文大都是以单个人犯既遂罪为标本的,基本犯罪构成以刑法分则为基准,直接根据刑法分则就可以认定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以及共同犯罪的内容都在刑法总则部分规定,因此修正的犯罪构成要以刑法分则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结合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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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结的犯罪构成,也称关闭的犯罪构成,指刑法完整地规定了所有要件的犯罪构成待补充的犯罪构成,也称开放的犯罪构成,指刑法仅规定了部分要件,其他要件需要法官适用时进行补充的犯罪构成。这一分类最先由德国学者威尔采尔所倡,具有一定意义。当刑法规定了完结的犯罪构成时,司法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适用,不得附加或减少要件当刑法规定了待补充的犯罪构成时,司法工作人员应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补充构成要件。至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究竟是完结的犯罪构成还是待补充的犯罪构成,则需要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之间的关系等进行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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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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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什么意思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符合刑法条文关于某种犯罪的完成形态规定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都是以犯罪既遂为完成形态而规定的。因此,在我国刑法学中所说的基本的犯罪构成,首先是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既遂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由于刑法分则条文都是以单个人犯既遂罪为标本规定某一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因此,单独犯的既遂状态的犯罪构成即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以此为前提,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则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由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以及共同犯罪的内容都在刑法总则部分规定,因此修正的犯罪构成要以刑法分则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结合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加以认定。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结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实际情况,根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将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分为如下几类: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这是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所作的区分。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既遂状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或共同犯罪的形式而分别予以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例如刑法第22条至24条规定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第26条至29条规定的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就是两类修正的犯罪构成。
(二)以的犯罪构成中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为标准所作的区分。所谓的犯罪构成或称普通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相对于危害严重或危害较轻的犯罪构成,它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形态。例如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相对于第2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规定,就是普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
(三)叙述的犯罪构成与空白的犯罪构成这是以法律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表述的情况为标准所作的区分。所谓叙述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要件予以详细或简单叙述的犯罪构成。例如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详细叙述了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就是叙述的犯罪构成。又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的”,简单叙述了故意罪的要件,也是叙述的犯罪构成。
(四)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这是以犯罪构成内部的结构状况为标准所作的区分。所谓简单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就是一例。本条规定的是一个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一种行为--致人死亡,一种罪过形式--过失。所谓复杂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并非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详言之,这种犯罪构成的要件,至少有一种不是单一的,或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是单一的。即是一个犯罪侵犯两种客体或者一个犯罪具有两种行为的复杂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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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对俘虏有管理责任的军职人员,也可以是其他军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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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俘虏逃走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私放俘虏的动机多种多样、不论出于何种动机,均构成私放俘虏罪。以上是对私放俘虏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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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牵连犯的成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是行为的复数性。也即牵连犯的成立必须有数个犯罪行为的存在,而不仅仅只是触犯了数个罪名。如果一个行为触犯数罪名(如用放火的方法或者放火导致他人被烧死),就不能以牵连犯加以认定,而只能以想象竞合犯论处。
2、是行为的性。也即构成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是在刑法分则上具备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如果虽有数个行为,但其中只有一个行为可以成罪,而其他行为不可成罪(如以色相勾引抢劫他人钱财的,其中色相勾引不能成罪),则也无所谓有牵连犯问题的存在。
3、是行为的异质性。也即构成牵连犯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相同的罪名不能构成牵连犯。例如,行为人以伪造证件印章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由于伪造证件印章的行为与诈骗的行为均可构成的犯罪,因而就可以牵连犯加以认定。反之,如果行为人连续实施几个相同的犯罪行为,尽管行为与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如以窃得的交通工具去盗窃其他货物),也不能以牵连犯加以认定,而只能以连续犯论处。
4、是行为的牵连性。也即构成牵连犯的数个的不同罪名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这种牵连关系既可以是目的行为与方法(手段)行为的关系,也可以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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