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并非犯罪行径,它仅仅是一种附带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
在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进行调查取证阶段,若发现某些特定人员存在重大犯罪嫌疑,为了保障进一步的案件侦查、审判顺利进行,或是为了预防这类潜在罪犯继续危害社会大众的利益,会依法实施对他们人身自由的一定程度的限制与约束。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任何涉嫌刑事拘留的人士都会被判定为犯下了真正意义上的犯罪行为。
最终的法律裁决,即是否构成犯罪,仍需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谨公正的审理和判决才能得出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刑事拘留是怎么的
1.在刑事诉讼范畴内,拘留这一术语特指执法机构在法定的紧急状况之下,短时间内对现行犯或涉嫌重大案件罪名的犯罪嫌疑人实行的人身自由约束的一种形式,也可称之为刑事拘留制度。
2.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款的明文规定,拘留行动所针对的对象应该是符合以下某种情况的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分子:⑴正处于预备阶段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发生的犯罪行为或是犯罪行径发生之后立即发现并予以举报的人员;⑵遭受到被害者或目击证人的指控证明其确系犯罪的人员;⑶在其自身周边环境或住所中发现了可以证明其犯罪行为的证据的人员;⑷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通过自杀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发地或是企图在外逃亡的人员;⑸具有销毁、篡改相关证据或串通共同犯罪嫌疑人掩盖事实真相可能性的人员;⑹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无法明确的人员;⑺具备流窜作案倾向、多次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参与团伙犯罪嫌疑极其严重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是否能请律师看
在刑事拘留期内,涉嫌犯罪的被告方有权获得律师服务的支持与援助。律师在此阶段的积极参与和投入对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被告方自首次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或接受强制性措施的那一刻起,便拥有了聘请辩护人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的权力;而在侦查诉讼过程中,他们只能够选择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辩护律师有权与正在服刑中的被告人会面交流,了解案情进展状况、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值得强调的是,在律师与被告人见面的这一环节并不受任何形式的监控,这无疑充分体现出我国法律体系对当事人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因此,为了确保被告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维护司法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与合法性,被告人在面临刑事拘留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寻求并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刑事拘留不是犯罪,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调查时,对有重大嫌疑的人限制自由,以利侦查、审判和预防危害。但被刑事拘留不意味着犯罪,是否犯罪由法院依法审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