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与取保候审并非同一概念。
假释制度,主要针对那些已经被判处于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他们在服刑一段时间(半数以上刑期)并且在服从监狱监管纪律、接受教育改造以及表现出明显的悔过态度之后,如果被认定为不再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那么就可以获得提前释放的机会。
而取保候审,则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检法机关对于尚未被逮捕或者在逮捕之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听从传唤,配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二、假释是不是属于监外执行
假释与暂予监外执行之间存在明显区别且不可混淆。
假释是针对那些被判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言的,他们经过一定期限的刑罚执行后,若表现良好,符合特定条件如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及拥有诚心悔过之表现等,不会再次对社会产生威胁,这时便可循附带条件将其提早释放的机制。
而暂予监外执行则适用于那些原本应在监狱或其它执行场地服刑的被判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但由于法律所设定的某些特殊情况而无法继续在这些地方执行刑罚之时,不得不采用的权宜性转变执行方式。
通常来看,假释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必须是法定的对象范围内的罪犯才能适用假释;
其次,犯罪分子需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展现出悔过之意,并且没有再次犯罪的风险;
第三,假释仅适用于已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
最后,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适用假释。
相较于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
(二)处于孕期或正为自己的婴儿哺乳的妇女;
(三)是生活无法自理者的唯一抚养人;
(四)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或为了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审结完毕,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假释是不是就是出来了
假释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出来了”。实际上,假释乃是针对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言,在他们完成了特定的刑期后,如果能够认真遵循监狱规则,积极接受教育与改造,并且确实具有悔过自新的表现,不再对社会造成威胁,那么便可以附带一些条件,将其提前释放出狱。然而,在假释考验期间,这些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若在此期间出现任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或者被发现存在漏罪、再次犯罪的情况,那么假释资格将会被取消,他们需要重新回到监狱中,继续服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总的来说,假释是一种有条件的提前释放,并不代表着完全的自由,而是仍然受到一定程度的监管。
假释和取保候审不同。假释针对已判有期或无期徒刑者,服刑一定时间且表现好、无危害社会可能可提前释放。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未逮捕或逮捕后需变更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或保证金并保证随传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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