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是不是就没事了

最新修订 | 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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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监视居住可不是什么清闲的事情,它是对刑事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一种强制措施,限制了他们的居住和行动。在这段时间里,案件的调查、起诉和审判都不会中断,司法机构会继续收集证据,进行深入审查。要是证据确凿,嫌疑人或被告人就会被起诉、审判,甚至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确保案件的处理不会因为居住限制而停下来。
监视居住是不是就没事了

一、监视居住是不是就没事了

请注意,所谓的监视居住并非表示无事可做。

实际上,这不过是一种针对刑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强制性刑事措施,虽然在此期间内其居住环境及行动范围将受到特定程度的限制,然而案件的调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依然在持续进行之中。

在这段时间里,司法机构将会继续搜集相关证据,对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

倘若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确实存在罪行,那么他们仍然会被提起诉讼并接受审判,甚至可能面临相应的刑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监视居住非清闲状态,系对刑事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强制措施,限制其居住与行动。期间,案件调查、起诉、审判不中断,司法机构持续搜集证据,深入审查。证据确凿者,将遭起诉、审判,或受刑事处罚。此措施旨在维护法律公正,确保案件处理不因居住限制而停滞。

二、监视居住是否包括在刑事拘留期限

在司法实践中,监视居住并不计入刑事拘留的时限内。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请求之后的七日内,需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如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则应在接收到相关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须将执行结果即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而对于那些仍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照例适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监视居住是什么罪行怎么判

监视居住并非一种犯罪行为,而更是一项法定的强制性措施。此项举措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实行,规定被依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士,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在划定之列有所索保护的区域内不得离境,同时对其行为动向实施严密的监控。在这段时期内,被监督居住人应严格遵循相关规章制度,若违规,且严重到足以威胁公众安全,则可能面临逮捕的后果。至于量刑方面,这需要依据具体的犯罪事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做出决定。法院将根据被告人的罪行性质、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等多重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并依法作出公正裁决。如您希望深入了解有关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我们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监视居住非清闲状态,系对刑事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强制措施,限制其居住与行动。期间,案件调查、起诉、审判不中断,司法机构持续搜集证据,深入审查。证据确凿者,将遭起诉、审判,或受刑事处罚。此措施旨在维护法律公正,确保案件处理不因居住限制而停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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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监督和监视居住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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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监视居住的地点在哪里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场所为“住处”或“居所”,被监视居住的人没有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对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监视居住的场所为指定的“居所”。我们认为,所谓的“住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连续的、固定的居住和生活的地方; “居所”是指人民、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为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场所;而行政拘留所是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场所,行政拘留是一种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 如果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就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羁押。所以,对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在住处执行;没有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行政拘留所不能被指定为监视居住的居所。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不符合法律规定。 监视居住的对象有哪些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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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怎么监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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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视居住的地点可以是外地吗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当监视居住地是外地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执行外地监视居住。
三、异地监视居住有什么条件
我国法律关于监视居住条款的规定,在取保候审与刑事拘留之间为执法机关适用强制措施提供了一项其他的选择,完善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体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五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但在司法实践中,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却并未被普遍运用,即便运用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其中主要表现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异地监视居住方面。
公安机关在对某些跨地区作案的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对一些非本地的犯罪嫌疑人在其被抓获以后,出于办案的方便及审查的快捷等因素的考虑,一些基层刑侦部门往往对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其监视居住的方法是将该犯罪嫌疑人看押在公安机关所指定的场所,接受讯问。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出于办案需要及安全的考虑,犯罪嫌疑人与外界相对隔绝,行动自由在公安机关监控之下,事实上,这样的监视居住与完全被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措施无异,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被关押在专司收押、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看守所,而另一个则被以监视居住的名义被看管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场所。
这样的监视居住一是于法无据,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虽然被监视居住,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居所内尚有人身自由实质要求。二是增加了办案单位负担,办案单位往往要指派专门人员进行二十四小时看管,被监视居住的对象基本没有活动的余地,办案人员也不堪重负。三是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由于被监视居住的对象是在公安机关所指定的居所,一方面因无提审手续及程序的限制使侦查人员可以随意提审或任意延长审讯时间,同时还可能由于被监视居住对象的抵抗会招致办案人员的打骂或者刑讯;另一方面,因我国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被监视居住的天数可以折抵刑期,故而被监视居住对象被监视居住的时间有时难以抵算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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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如何监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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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在执行监视居住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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