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有没有时效性

最新修订 | 202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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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刑法》,非法拘禁罪有追诉时效。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但是,如果在公检法等启动相关程序后罪犯逃避侦查或审判,就不受追诉时效限制,仍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拘禁罪有没有时效性

一、非法拘禁罪有没有时效性

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非法拘禁罪这类犯罪行为,实则存在着相应的追诉时效范围。

而所谓的“追诉时效”,即是根据法律条文的具体规范,对犯罪分子执行刑事惩罚的有效性时限。

一般而言,对于非法拘禁罪这一特定类型的犯罪行为,其法定最高刑罚可达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程度。

据了解,根据我国《刑法》的严格要求,若某类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则针对此类犯罪行为所设置的追诉时效将为十五年。

然而,在此情况下,如果罪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正式启动立案调查程序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选择逃避侦查或审判的,那么他们将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依《刑法》,非法拘禁罪有追诉时效。其法定最高刑可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类犯罪追诉时效为十五年。但若是在公检法等启动相关程序后罪犯逃避侦查或审判,就不受追诉时效限制,仍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拘禁罪的行为有什么

非法拘禁罪,其犯罪方式主要体现为非法地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权这一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

而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则应当属于一种长期性的持续性行为,即此项行为必须要在一段时间之内保持连续不断的状态,使得被害人在这段时间内无法享有身体自由。

下面列举出了几个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具体行为:

(1)非法拘禁的持续时间长达逾二十四个小时;

(2)已经发生过至少三次以上的非法拘禁他人事件,或在同一次实施拘禁时拘禁的人数多达三名;

(3)在拘禁他人时还伴随着捆绑、殴打、羞辱等恶劣行为;

(4)通过非法拘禁的手段导致他人伤残、死亡,甚至出现精神失常情况;

(5)为了索取债务而采取非法拘留、拘禁的行动,并且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于那些他们清楚知道是无辜的人,却进行了非法拘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非法拘禁罪在山东菏泽的定罪情况如何

关于非法拘禁罪这一严重犯罪在全国范围内的定罪标准皆应循照统一刑法规定,然而,具体的量刑则需根据对事例所有相关情节进行全面评估后作出决定。在山东省菏泽市,这一原则同样适用。非法拘禁罪,即通过拘禁或其他强制性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在定罪过程中,关键在于确认拘禁行为是否真实发生,同时还需要考虑拘禁的时间长度、实施方式、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等因素。通常情况下,如果拘禁行为持续超过24小时,便可被认定为犯罪。即使拘禁时间不足24小时,但如涉及到殴打、侮辱等恶劣情节,或者多次非法拘禁他人,甚至使用武器进行非法拘禁,均可能构成犯罪。在量刑环节上,对于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罪犯,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严厉惩罚。若涉及到殴打、侮辱等恶劣情节,则将受到更为严厉的惩处。若导致他人重伤,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而若致人死亡,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制裁。

依《刑法》,非法拘禁罪有追诉时效。其法定最高刑可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类犯罪追诉时效为十五年。但若是在公检法等启动相关程序后罪犯逃避侦查或审判,就不受追诉时效限制,仍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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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定性
1、考察非法拘禁罪的首要标准,“非法性”2、考察非法拘禁罪的次要标准,“时间性”3、考察非法拘禁罪的第三个标准,情节的“严重性4、考察非法拘禁罪的第四个标准,法律规定的“衔接性”5、考察非法拘禁罪的第五个标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六、考察非法拘禁罪的第六个标准,自助行为与非法拘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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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拘禁罪怎样判,非法拘禁罪怎么判,非法拘禁罪怎么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嫌疑人想获得的轻判,可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争取对方的谅解,出具谅解书,也可以进行自首立功等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非法拘禁罪的判定标准,非法拘禁罪的判刑标准,非法拘禁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拘禁罪如何认定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时间很短,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2.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本罪的既遂以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被剥夺为标志;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尚未剥夺的,构成犯罪未遂。 相关知识: 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 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人身自由是意志自由与行动自由的统 一,而不是单纯的意志自由。比如父亲不满足儿子节假日去旅游景点游玩的要求,不给予游玩费用,并无侵犯人身自由之处。人身自由既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又是他人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条件。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的方式方法并无限制,既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所谓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是指使他人无法离开一定的处所,即他人的活动自由完全被控制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并持续一定的时间。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他人非法拘禁,情节一般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构成由非法拘禁罪转化而成的故意伤害(重伤)罪、故意罪,根据刑法典第17第第2款的规定,应负刑事责任。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亦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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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如何定性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非法拘禁如何定性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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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朋友欠别人一笔钱,一直拖着不还,让那个人急需用钱买就把他给拘禁了,问下索债性非法拘禁是什么,有什么问题?
[律师回复] 所谓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为了索要自己的债务,而使用拘禁、扣押或其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手段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特征:第
一,主观上是为了索取属于自己的债务。如果不是为了索要自己的财物,则应当被认定为一般的非法拘禁行为,即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一个目的性犯罪。 第
二,主体必须是债权人。如果行为人是债权人雇佣的人,可以以共犯论处。但是如果是债权人以外的人,比如甲是乙的债权人,丙是甲的债权人,由于乙迟迟不能还清甲的欠款,致使丙的债务的不到清偿,如果丙实施了非法扣押、拘禁等手段逼迫乙还钱,则不能认定并实施的是非法拘禁罪。 第
三,客观上采用了拘禁、扣押或者其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手段的行为。理论上将救济分为两种,即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私力救济是行为人来不及寻求公力救济,但如果不采取一定的措施将难以挽回损失而采取适当的措施,公力救济往往是向国家机关寻求救济是合法的渠道。但是债权人本来是可以通过合法的渠道索要自己的财物,但是他却采用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益。当然如果行为人采用的不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例如盗窃、抢劫等手段,则不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的认定,如何认定非法拘禁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认定非法拘禁罪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的界限 1、划清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 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 2、划清违法拘捕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违法拘留、逮捕是违反拘留、逮捕法规的行为,一般是司法人员在依照法定职权和条件的情况决定、批准、执行拘捕时,违反法律规定约有关程序、手续和时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动机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时限报捕、批捕;未及时办理、出示拘留、逮捕证;未依法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未先办理延期手续而超期羁押人犯的等,都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种客观因素造成错拘、错捕的,也不构成犯罪。 (二)非法拘禁罪与罪的界限 两者都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实践中往往互相牵连,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只能是国家司法工作人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一般公民,后者只能是被控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3、犯罪行为表现和目的不同。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后者是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如果两罪一起发生,互有关联的,一般应按牵连犯罪从一重罪处理。非国家工作人员有类似“”等关押行为的,不定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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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怎样定性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非法拘禁怎样定性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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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拘禁逼写欠条的行为要如何定性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非法拘禁逼写欠条的行为如何定性
非法拘禁逼写欠条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
二、相关案例
1.基本案情
吴某之前曾因为赌博向李某借款3800元,直至案发时尚未偿还。李某为了追讨欠款3800元,于2010年8月3日9时许,伙同周某(在逃)驾驶奇瑞牌小汽车到开平市开华路市场寻找与李某有债务纠纷的吴某,见到吴某出现,即以谈事情为由将吴某强行带上车,载到振华冈中大道靶场附近进行非法禁锢,采用恐吓、殴打的手段,强迫吴某写下一张12000元的欠条,要求一个月内还清。当日12时许,李某将吴某释放。另外,李某等人还于2010年7月23日和8月11日,以相同手段,载黎某、阮某到冈中大道靶场附近进行非法禁锢,并强迫黎某、阮某写下欠条,但欠条的数额与黎某、阮某所欠李某的赌债一样。2010年8月11日,公安人员在开平市振华冈中大道附近将李某抓获归案。
2.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李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首先,李某与吴某之间虽然有债务关系,但是这一债务关系仅为赌债3800元,两人对此赌债没有归还利息计算的约定。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综上可见,李某具有非法占有吴某财物的目的。该行为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2.李某的行为客观方面具有当场性。抢劫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是两个“当场”,即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当即)取得财物。本案中,李某等人在开始对吴某进行殴打,对其进行精神强制,并胁迫吴某写一张数额比原来赌债高的欠条,使吴某产生恐惧,吴某不得不当场写下欠条,表面上看来李某也当场取得了“财物”。但笔者认为,要认定李某等人强迫吴某写下12000元欠条的行为性质,首先要判断该欠条是否可以作为抢劫罪的对象。欠条是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它不具有一般财物所具有的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等,而要使欠条转化为财物,则要求相对方的债务人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甚至要求法律的保护才可以顺利地转化为财物。本案李某等人威逼吴某写下的欠条,在没有债务人履行的情况下实际上不具有财物的性质,故它不能被认定为抢劫犯罪的金额。亦即是说,李某使用暴力具有“当场性”,但取得财物不具有“当场性”,李某不构成抢劫罪。
3.那么,到底李某在拘禁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并当场取得欠条的行为定性该如何呢?李某在对吴某实施禁锢后,由原来的只是想以禁锢手段逼迫吴某偿还赌债,突然又想向吴某索取额外的钱财,此时李某已临时产生非法占有财产的犯意,通过暴力手段逼迫吴某写下12000元的欠条,并要求吴某一个月内还清,吴某出于害怕也为了解脱目前被禁锢的困境,所以迫于无奈写下了12000元的欠条,笔者在前面已经分析过,欠条只是财产的记载体,就本案而言,该欠条是吴某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下的,并不是吴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行为,欠条不可能兑现,李某现在不可能将来也不可能取得这12000元。但李某逼迫吴某写下欠条,约定还款期限,并当日就将吴某放走,其意图已非常明显,就是想以该欠条凭证为要挟,将来向吴某索取财物,逼迫写欠条是一个手段行为,将来索取财物是客观表现,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但因为李某还未取得财物已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构成了敲诈勒索罪(未遂)。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未遂)。
3.处理结果
开平市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未遂)向开平市提起公诉,开平市亦以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未遂)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非法拘禁罪追诉的有效期是多久
[律师回复] 对于非法拘禁罪追诉的有效期是多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的计算
(一)即成犯追诉时效的计算即成犯追诉期限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由于刑法对不同种类和形态的犯罪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其犯罪成立之日的计算标准亦相应不同:
(1)行为犯或以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构成所必需的犯罪,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2)危险犯,应从实施危险行为之日起计算。
(3)预备犯,应从预备犯罪之日起计算。
(4)中止犯,应当分别情况予以确定:如果是在着手实行犯罪后中止犯罪,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如果在预备阶段中止犯罪,则应从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计算。
(5)未遂犯,应从犯罪未遂成立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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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性质有哪些
非法拘禁罪的法律性质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非法拘禁罪乃是对公民人身权益及民主权利的严重侵害。所谓非法拘禁罪,是指通过拘役、监禁或其他强制性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此种罪行所侵犯的主要客体便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这里所说的人身自由权,是指不被非法干预其身体运动及动作举止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个人自主决定其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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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拘禁罪引,是指以拘押,紧闭或其他强制办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我想请教各位律师,非法拘禁判多少年?有从轻处理的吗?
[律师回复] 首先要理清概念。非法拘禁罪引,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因此非法拘禁判多少年可有我国相关法律界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非法拘禁罪的认定,还要特别注意拘禁的时间对罪与非罪的影响。刑法虽然没有对本罪的成立作时间长短的限制,但是对于只拘禁了十几分钟甚至几分钟的情况,一般不应当以犯罪论处。这也符合刑法对于犯罪的界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非法拘禁致使他人伤亡怎么判
非法拘禁致使他人伤亡根据情况的不同,分别处理:
(1)《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的情形实际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从理论上讲,在第2款情形下,行为人对被害人的伤亡是过失造成的,故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性质没有变,仍然定非法拘禁罪。
(2)该条第3款规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属于转化犯。因为行为人客观上采用了暴力方法,主观上对伤亡结果是有认识的、是故意的心态,所以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从而转化为该罪,行为性质也发生变化。
非法拘禁逼写欠条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非法拘禁逼写欠条的行为如何定性
非法拘禁逼写欠条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
二、相关案例
1.基本案情
吴某之前曾因为赌博向李某借款3800元,直至案发时尚未偿还。李某为了追讨欠款3800元,于2010年8月3日9时许,伙同周某(在逃)驾驶奇瑞牌小汽车到开平市开华路市场寻找与李某有债务纠纷的吴某,见到吴某出现,即以谈事情为由将吴某强行带上车,载到振华冈中大道靶场附近进行非法禁锢,采用恐吓、殴打的手段,强迫吴某写下一张12000元的欠条,要求一个月内还清。当日12时许,李某将吴某释放。另外,李某等人还于2010年7月23日和8月11日,以相同手段,载黎某、阮某到冈中大道靶场附近进行非法禁锢,并强迫黎某、阮某写下欠条,但欠条的数额与黎某、阮某所欠李某的赌债一样。2010年8月11日,公安人员在开平市振华冈中大道附近将李某抓获归案。
2.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李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首先,李某与吴某之间虽然有债务关系,但是这一债务关系仅为赌债3800元,两人对此赌债没有归还利息计算的约定。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综上可见,李某具有非法占有吴某财物的目的。该行为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2.李某的行为客观方面具有当场性。抢劫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是两个“当场”,即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当即)取得财物。本案中,李某等人在开始对吴某进行殴打,对其进行精神强制,并胁迫吴某写一张数额比原来赌债高的欠条,使吴某产生恐惧,吴某不得不当场写下欠条,表面上看来李某也当场取得了“财物”。但笔者认为,要认定李某等人强迫吴某写下12000元欠条的行为性质,首先要判断该欠条是否可以作为抢劫罪的对象。欠条是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它不具有一般财物所具有的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等,而要使欠条转化为财物,则要求相对方的债务人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甚至要求法律的保护才可以顺利地转化为财物。本案李某等人威逼吴某写下的欠条,在没有债务人履行的情况下实际上不具有财物的性质,故它不能被认定为抢劫犯罪的金额。亦即是说,李某使用暴力具有“当场性”,但取得财物不具有“当场性”,李某不构成抢劫罪。
3.那么,到底李某在拘禁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并当场取得欠条的行为定性该如何呢?李某在对吴某实施禁锢后,由原来的只是想以禁锢手段逼迫吴某偿还赌债,突然又想向吴某索取额外的钱财,此时李某已临时产生非法占有财产的犯意,通过暴力手段逼迫吴某写下12000元的欠条,并要求吴某一个月内还清,吴某出于害怕也为了解脱目前被禁锢的困境,所以迫于无奈写下了12000元的欠条,笔者在前面已经分析过,欠条只是财产的记载体,就本案而言,该欠条是吴某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下的,并不是吴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行为,欠条不可能兑现,李某现在不可能将来也不可能取得这12000元。但李某逼迫吴某写下欠条,约定还款期限,并当日就将吴某放走,其意图已非常明显,就是想以该欠条凭证为要挟,将来向吴某索取财物,逼迫写欠条是一个手段行为,将来索取财物是客观表现,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但因为李某还未取得财物已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构成了敲诈勒索罪(未遂)。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未遂)。
3.处理结果
开平市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未遂)向开平市提起公诉,开平市亦以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未遂)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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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的定性标准
非法拘禁罪的认定需考虑行为严重程度、危害大小、动机私利与公益性质及拘禁时长等因素。 违法拘留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在于动机和目的。 因客观原因误拘禁或逮捕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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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朋友想了解非法拘禁的知识,所以想咨询一下公安机关非法拘禁案例中非法拘禁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一)定义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二)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2、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
  
(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
  
4、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以上是公安机关非法拘禁案例中非法拘禁是什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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