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拘禁罪的性质有哪些
非法拘禁罪的法律性质及特点有哪些
非法拘禁罪乃对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之重要侵害类别之一。此种犯罪的实质内涵为采用拘役、囚禁或其他强制性手段,对他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非法剥夺的行为。非法拘禁罪所侵犯的核心权益便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乃是指个人的身体活动及举止不受任何非法干涉的人格权,换言之,即是在法律框架之内,依据自身意愿决定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对于公民而言,身体自由是其正常工作、生产、生活以及学习的基本保障,若失去身体自由,便意味着无法从事所有正常活动的可能性。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非法拘禁罪法定刑是怎么规定的
1.对于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谋求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者,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是剥夺相关政治权利。
若涉及到殴打及侮辱等恶劣行径,则应依法予以加重处罚。
2.如果前述罪责导致受害人重伤的后果,应处以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若导致受害人死亡,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更进一步地,任何通过暴力手段致使他人伤残乃至死亡的情节,均应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以及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所规定的标准进行定罪量刑。
3.若为追索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者,应当按照前述两款规定予以处罚。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假如滥用职权触犯上述条款,应按前述两款规定差以为法并依法加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针对为讨回法律不予保护之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之行为如何定罪量刑问题的答复》已经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常而言,非法拘禁罪隶属公诉事项范畴之内。公诉事务,系指由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的代表,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然而,在某些特殊场合,倘若被害人为支持自身利益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被告对其个人人身权利之侵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予以严厉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未就此展开调查并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被害人有权自行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请求。因此,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非法拘禁此类严重损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犯罪活动,多由检察机关依据法定程序,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切实保护社会公共秩序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但需注意的是,针对某一事例究竟为公诉性质抑或是自诉性质,应依据事例本身的详细情况及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款进行综合判定。
非法拘禁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行为,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该罪侵犯的核心是身体自由权,即个人在法律范围内按意志决定行动的自由。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生产、生活、学习工作的基本保障,非法拘禁是对这一基本权利的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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