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的性质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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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拘禁罪的法律性质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非法拘禁罪乃是对公民人身权益及民主权利的严重侵害。所谓非法拘禁罪,是指通过拘役、监禁或其他强制性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此种罪行所侵犯的主要客体便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这里所说的人身自由权,是指不被非法干预其身体运动及动作举止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个人自主决定其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非法拘禁罪的性质有哪些

一、非法拘禁罪的性质有哪些

非法拘禁罪的法律性质及特点有哪些

非法拘禁罪乃对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之重要侵害类别之一。此种犯罪的实质内涵为采用拘役、囚禁或其他强制性手段,对他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非法剥夺的行为。非法拘禁罪所侵犯的核心权益便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乃是指个人的身体活动及举止不受任何非法干涉的人格权,换言之,即是在法律框架之内,依据自身意愿决定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对于公民而言,身体自由是其正常工作、生产、生活以及学习的基本保障,若失去身体自由,便意味着无法从事所有正常活动的可能性。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非法拘禁罪法定刑是怎么规定的

1.对于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谋求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者,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是剥夺相关政治权利

若涉及到殴打及侮辱等恶劣行径,则应依法予以加重处罚

2.如果前述罪责导致受害人重伤的后果,应处以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若导致受害人死亡,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更进一步地,任何通过暴力手段致使他人伤残乃至死亡的情节,均应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以及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所规定的标准进行定罪量刑

3.若为追索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者,应当按照前述两款规定予以处罚。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假如滥用职权触犯上述条款,应按前述两款规定差以为法并依法加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针对为讨回法律不予保护之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之行为如何定罪量刑问题的答复》已经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非法拘禁罪是自诉还是公诉

通常而言,非法拘禁罪隶属公诉事项范畴之内。公诉事务,系指由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的代表,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然而,在某些特殊场合,倘若被害人为支持自身利益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被告对其个人人身权利之侵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予以严厉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未就此展开调查并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被害人有权自行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请求。因此,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非法拘禁此类严重损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犯罪活动,多由检察机关依据法定程序,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切实保护社会公共秩序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但需注意的是,针对某一事例究竟为公诉性质抑或是自诉性质,应依据事例本身的详细情况及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款进行综合判定。

非法拘禁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行为,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该罪侵犯的核心是身体自由权,即个人在法律范围内按意志决定行动的自由。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生产、生活、学习工作的基本保障,非法拘禁是对这一基本权利的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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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性质是指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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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嫌疑人想获得的轻判,可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争取对方的谅解,出具谅解书,也可以进行自首立功等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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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性质是指什么
非法拘禁罪,主要涉及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包括拘禁、禁闭等。这种犯罪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益,违背了法律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原则。非法拘禁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暴力手段、威胁、欺骗等。该罪名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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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判定标准,非法拘禁罪的判刑标准,非法拘禁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拘禁罪如何认定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时间很短,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2.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本罪的既遂以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被剥夺为标志;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尚未剥夺的,构成犯罪未遂。 相关知识: 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 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人身自由是意志自由与行动自由的统 一,而不是单纯的意志自由。比如父亲不满足儿子节假日去旅游景点游玩的要求,不给予游玩费用,并无侵犯人身自由之处。人身自由既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又是他人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条件。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的方式方法并无限制,既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所谓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是指使他人无法离开一定的处所,即他人的活动自由完全被控制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并持续一定的时间。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他人非法拘禁,情节一般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构成由非法拘禁罪转化而成的故意伤害(重伤)罪、故意罪,根据刑法典第17第第2款的规定,应负刑事责任。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亦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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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定性
1、考察非法拘禁罪的首要标准,“非法性”2、考察非法拘禁罪的次要标准,“时间性”3、考察非法拘禁罪的第三个标准,情节的“严重性4、考察非法拘禁罪的第四个标准,法律规定的“衔接性”5、考察非法拘禁罪的第五个标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六、考察非法拘禁罪的第六个标准,自助行为与非法拘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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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欠别人一笔钱,一直拖着不还,让那个人急需用钱买就把他给拘禁了,问下索债性非法拘禁是什么,有什么问题?
[律师回复] 所谓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为了索要自己的债务,而使用拘禁、扣押或其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手段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特征:第
一,主观上是为了索取属于自己的债务。如果不是为了索要自己的财物,则应当被认定为一般的非法拘禁行为,即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一个目的性犯罪。 第
二,主体必须是债权人。如果行为人是债权人雇佣的人,可以以共犯论处。但是如果是债权人以外的人,比如甲是乙的债权人,丙是甲的债权人,由于乙迟迟不能还清甲的欠款,致使丙的债务的不到清偿,如果丙实施了非法扣押、拘禁等手段逼迫乙还钱,则不能认定并实施的是非法拘禁罪。 第
三,客观上采用了拘禁、扣押或者其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手段的行为。理论上将救济分为两种,即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私力救济是行为人来不及寻求公力救济,但如果不采取一定的措施将难以挽回损失而采取适当的措施,公力救济往往是向国家机关寻求救济是合法的渠道。但是债权人本来是可以通过合法的渠道索要自己的财物,但是他却采用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益。当然如果行为人采用的不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例如盗窃、抢劫等手段,则不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逼写欠条的行为怎样定性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非法拘禁逼写欠条的行为怎样定性问题解答如下,
一、非法拘禁逼写欠条的行为如何定性
非法拘禁逼写欠条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
二、相关案例
1.基本案情
吴某之前曾因为赌博向李某借款3800元,直至案发时尚未偿还。李某为了追讨欠款3800元,于2010年8月3日9时许,伙同周某(在逃)驾驶奇瑞牌小汽车到开平市开华路市场寻找与李某有债务纠纷的吴某,见到吴某出现,即以谈事情为由将吴某强行带上车,载到振华冈中大道靶场附近进行非法禁锢,采用恐吓、殴打的手段,强迫吴某写下一张12000元的欠条,要求一个月内还清。当日12时许,李某将吴某释放。另外,李某等人还于2010年7月23日和8月11日,以相同手段,载黎某、阮某到冈中大道靶场附近进行非法禁锢,并强迫黎某、阮某写下欠条,但欠条的数额与黎某、阮某所欠李某的赌债一样。2010年8月11日,公安人员在开平市振华冈中大道附近将李某抓获归案。
2.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李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首先,李某与吴某之间虽然有债务关系,但是这一债务关系仅为赌债3800元,两人对此赌债没有归还利息计算的约定。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综上可见,李某具有非法占有吴某财物的目的。该行为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2.李某的行为客观方面具有当场性。抢劫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是两个“当场”,即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当即)取得财物。本案中,李某等人在开始对吴某进行殴打,对其进行精神强制,并胁迫吴某写一张数额比原来赌债高的欠条,使吴某产生恐惧,吴某不得不当场写下欠条,表面上看来李某也当场取得了“财物”。但笔者认为,要认定李某等人强迫吴某写下12000元欠条的行为性质,首先要判断该欠条是否可以作为抢劫罪的对象。欠条是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它不具有一般财物所具有的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等,而要使欠条转化为财物,则要求相对方的债务人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甚至要求法律的保护才可以顺利地转化为财物。本案李某等人威逼吴某写下的欠条,在没有债务人履行的情况下实际上不具有财物的性质,故它不能被认定为抢劫犯罪的金额。亦即是说,李某使用暴力具有“当场性”,但取得财物不具有“当场性”,李某不构成抢劫罪。
3.那么,到底李某在拘禁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并当场取得欠条的行为定性该如何呢?李某在对吴某实施禁锢后,由原来的只是想以禁锢手段逼迫吴某偿还赌债,突然又想向吴某索取额外的钱财,此时李某已临时产生非法占有财产的犯意,通过暴力手段逼迫吴某写下12000元的欠条,并要求吴某一个月内还清,吴某出于害怕也为了解脱目前被禁锢的困境,所以迫于无奈写下了12000元的欠条,笔者在前面已经分析过,欠条只是财产的记载体,就本案而言,该欠条是吴某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下的,并不是吴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行为,欠条不可能兑现,李某现在不可能将来也不可能取得这12000元。但李某逼迫吴某写下欠条,约定还款期限,并当日就将吴某放走,其意图已非常明显,就是想以该欠条凭证为要挟,将来向吴某索取财物,逼迫写欠条是一个手段行为,将来索取财物是客观表现,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但因为李某还未取得财物已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构成了敲诈勒索罪(未遂)。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未遂)。
3.处理结果
开平市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未遂)向开平市提起公诉,开平市亦以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未遂)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非法拘禁罪的认定,如何认定非法拘禁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认定非法拘禁罪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的界限 1、划清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 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 2、划清违法拘捕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违法拘留、逮捕是违反拘留、逮捕法规的行为,一般是司法人员在依照法定职权和条件的情况决定、批准、执行拘捕时,违反法律规定约有关程序、手续和时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动机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时限报捕、批捕;未及时办理、出示拘留、逮捕证;未依法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未先办理延期手续而超期羁押人犯的等,都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种客观因素造成错拘、错捕的,也不构成犯罪。 (二)非法拘禁罪与罪的界限 两者都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实践中往往互相牵连,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只能是国家司法工作人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一般公民,后者只能是被控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3、犯罪行为表现和目的不同。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后者是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如果两罪一起发生,互有关联的,一般应按牵连犯罪从一重罪处理。非国家工作人员有类似“”等关押行为的,不定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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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如何定性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非法拘禁如何定性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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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引,是指以拘押,紧闭或其他强制办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我想请教各位律师,非法拘禁判多少年?有从轻处理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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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非法拘禁判多少年可有我国相关法律界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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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条第3款规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属于转化犯。因为行为人客观上采用了暴力方法,主观上对伤亡结果是有认识的、是故意的心态,所以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从而转化为该罪,行为性质也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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