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一定上报检察院吗
刑事拘留并非必定要由公安机关上报检察机构审理。
一般而言,若公安机关判定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则在实施拘留行为之后的法定期间内(通常情况下,这一期限为三天;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到四天;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这一期限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天),公安机关将向检察机构提交申请,请求批准逮捕。
但是,如果案件的情节相对轻微,无需进行逮捕,那么在刑事拘留期限届满之后,公安机关将会释放被拘留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一年算判刑吗
关于管制刑罚的执行期限,我们可以明确得知,其自判决正式确定并开始执行的那一天计起。然而,对于判决之前已经被依法先行羁押的罪犯来说,情况则有所变化——根据法律规定,他们所遭受的每一天的关押,都将在最终量刑中折合成两倍的刑期予以扣除,以作为对其违法行为的惩罚和赔偿。
对于拘役这一类的刑罚,同样的规则适用于其执行期限的计算。在判决正式生效并开始执行前的羁押日数,将会一比一地折算成刑期进行扣除。而对于有期徒刑而言,犯罪分子在判刑后的自由将受到更严格的限制。他们的刑期将于判决确定后立即开始计算,在此过程中的羁押日数也将按照同样的比例进行折算,即每一天的羁押对应一天的刑期进行扣除。但是,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罪犯来说,由于他们本就没有具体的刑期可供折抵,所以即便将来获得减刑变为有期徒刑,同样无法享受这种折抵待遇。换句话说,罪犯在判刑前若已被羁押,无论是因刑事拘留还是逮捕引起的人为限制自由,这部分时间都会在审判结果出来后被计入刑期之中。
至于盗窃案件的正式审理和裁决,并不总是在当庭给出,通常需要通过法院详细的审理并且根据相关证据才能得出公正合理的判断。也就是说,盗窃案并不一定会在开庭当日就做出判决,而是需要法院经过严谨的审查和考量之后,才能做出最终的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刑事拘留一般会关多久
刑事拘留系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直接管辖的事件侦查进程中,遭逢法定紧急状况时,对已证实存在犯罪嫌疑或重大疑犯者,依法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并进行调查取证的强制措施。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期限设定为三天。若遇有特殊情形,可申请延长审审核准时间,最多可延长至四天。而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其审审核准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天。检察院应于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总的来说,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七天。但是,请注意,以上仅为一般的法律规定,实际事件应以具体事例为准进行分析判断。
刑事拘留不必然由公安机关报检察机关审理。通常,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逮捕犯罪嫌疑人,会在拘留后的法定期间内(一般三天,特殊可延一到四天,流窜、多次、结伙作案重大嫌疑分子可延至三十天)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若案件情节轻无需逮捕,拘留期满后公安机关会释放被拘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