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主犯认罪认罚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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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肇事罪的主要罪犯,符合条件的话是可以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在这个制度下,犯罪的人要自己主动、老实地交代自己的罪责,确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且要表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犯,如果他们自愿接受认罪认罚,在量刑的时候可能会得到从轻处理。
交通肇事罪主犯认罪认罚吗

一、交通肇事罪主犯认罪认罚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主要罪犯,他们是有资格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

在此制度之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需要自觉且诚实地交代其所涉及罪责,确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表达出愿意接受相应处罚的意愿。

对于那些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犯来说,若能自愿接受认罪认罚,那么在量刑过程中便有可能得到适当的减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交通肇事罪死亡后逃逸刑事处罚是怎样的

对于交通肇事罪导致人员死亡并事后逃逸的刑事惩罚措施,现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这种情况需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违反了国家对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规,如果因其行为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对公共及私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依照法律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交通肇事罪被告无钱请律师怎么办

在此情形下,倘若被告恰属应获得法律援助之范畴,即可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寻求援助。法律援助乃是由各级政府所设立的专门机构组织专业代理人,为那些因经济条件拮据或者面临特殊事件困扰的人士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服务的一种法律保障机制。若被告因被控诉涵盖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等严重罪行而未聘请辩护律师,则人民法院有义务通知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派遣专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服务。除此之外,若被告由于经济困难等因素导致无法自行聘请律师,经过严格审核后符合法律援助资格者,法律援助机构亦将指派律师代表其参与诉讼活动,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以充分维护。值得强调的是,申请法律援助时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自己确实符合援助资格。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主要罪犯,他们是有资格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在此制度之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需要自觉且诚实地交代其所涉及罪责,确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表达出愿意接受相应处罚的意愿。对于那些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犯来说,若能自愿接受认罪认罚,那么在量刑过程中便有可能得到适当的减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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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如何认定标准犯罪主体
[律师回复] 交通肇事罪认定标准犯罪主体
1、要把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区别开来。区别的要点在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显然为故意犯罪。发生交通事故后,以下两种情况历来是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论处的。一是肇事后,为杀人灭口,而又故意将伤者撞死的;二是肇事后明知被害人被拖挂在车下,为逃逸而不顾被害人生死,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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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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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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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3、主观方面为过失
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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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是指以下情况:
1、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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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肇事人逃逸的乘车人和车主共犯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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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规定要求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要有符合这一规定身份的人致使肇事人逃逸的行为,且因逃跑行为而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本案中的上诉人邱某在刘某驾车肇事后,其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乘车人确已指示刘某逃跑,并且也实施了逃跑行为,但公安干警120急救中心医护人员先后赶到现场对被害人进行抢救,客观上被害人已经得到了救助,故上诉人邱某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共犯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基本事实:
上诉人邱某与其哥哥自筹资金购买了货车,挂靠于某公司,并雇佣上诉人刘某驾驶车辆。刘某超速行车与醉酒的被害人驾驶的车辆相撞。事故发生后,邱某下车匆忙查看现场后即上车让司机刘某驾车逃离现场。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对被害人进行急救,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认定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诉人邱某逃逸被抓获,上诉人刘某于案发次日向公安局自首。
裁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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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首要分子并非都是主犯。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我国刑法中的首要分子有两类:一类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另一类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前一类首要分子肯定是主犯自不待言,但后一类首要分子则不能说都是主犯。因为我国刑法规定的聚众犯罪有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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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及数罪的,不同共同犯罪中主犯可能是不同的行为人,因此,不能以在某一罪中是主犯,就认定其为所有犯罪的主犯。
 
4、共同犯罪主犯的个数具有不确定性,即不能说一个共同犯罪只有一个或者几个主犯。到底有几个主犯应依具体情况而定,符合主犯条件的有几个就认定几个,如果全部行为人都符合主犯条件,就全部认定为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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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从犯和主犯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从犯和主犯的区别 《刑法》第26条第l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27条又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可见,主犯与从犯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 对主犯和从犯,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区分: (1)从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地位看,主犯在共同犯罪中居于主导支配地位,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 (2)从实际参加犯罪的程度看,主犯大多参加了全部犯罪活动,而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一般只参与实施一部分犯罪活动。 (3)从具体罪行的大小看,在主观上,对共同的犯罪故意的形成起主要作用的,罪行较大的是主犯;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赞成、附合、服从,对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的、罪行较小的是从犯。在客观上,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对于共同犯罪的完成具有关键性作用的、罪行较大的是主犯;否则是从犯。 (4)从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看,那些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较大的人,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否则是从犯。 主犯、从犯的量刑 1、主犯的量刑 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从重处罚。 2、从犯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刑事责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如果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存在,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一样,甚至更轻。 (2)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处罚,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如果主犯犯有数罪,从犯犯一罪,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犯的一罪处罚。 (3)在主犯是连续犯的情况下,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同参与作案的犯罪事实及主犯对比应处的刑罚来进行处罚。主犯单独作案的犯罪事实及应处的刑罚,应被排除在比照的范围之外。例如主犯与从犯共同盗窃,之后主犯又单独连续实施了多次盗窃的,从犯应比照的是主犯与其实施共同盗窃应受的刑罚。 3、对从犯是从轻、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所犯罪行的性质。看从犯所参与的犯罪是法定刑较高的重罪,还是法定刑较轻的轻罪。如果从犯所参与的是重罪,如参与入户抢劫,主犯判处了十年以上徒刑,从犯就不能免除处罚,而只能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从犯参与的是轻罪,如参与销赃(最高刑为三年徒刑),对从犯可以免除处罚。 (2)所起作用的大小。如盗窃罪的从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没有到现场,没有分赃或分赃很少,可比照主犯减轻处罚,对参与犯罪的性质不很严重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对已参与作案,并分得部分赃物的,则从轻处罚。 4、一案有多个主犯或者多个从犯的,主犯或从犯之间的量刑应当按所起作用大小、主观恶性深浅区别对待。如对所起作用大、主观恶性深的主犯量刑应该重,对所起作用小、主观恶性浅的主犯则应轻一些。对从犯亦然。 5、此量刑意见只就主、从犯所参与实施的犯罪和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言,并未考虑其他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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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和从犯的主犯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主、从犯的认定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3、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且其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拢、勾结他人,提起犯意,出谋划策的教唆犯。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是指: (1)虽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对整个犯罪的预谋、实施和完成,所起的作用不大; (2)只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便利条件、提供帮助。如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排除犯罪障碍、看风、转移赃物等。 4、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区分主、从犯。若他们的地位和作用一致或相当,则均认定为主犯。 5、在共同犯罪中,数名被告人互相推卸罪责,其它证据又不能确定他们之间地位和作用大小的,应认定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不分主、从犯。 6、同案人在逃,从现有证据证实已抓获的被告人确实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看风、转移赃物等)的,应认定为从犯。 同案人在逃,抓获的被告人供称只参与看风、转移赃物等次要或辅助作用,又没有证据证明其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宜认定主、从犯,但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7、刑法分则对主犯另设处罚规定的,应依照刑法分则条文处罚。不应重复刑法总则关于主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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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不认罪从犯认罪怎样判?
主犯不认罪从犯认罪的话,对于主犯应当按照正常的量刑标准来处理,对于认罪认罚的从犯来说,可以对其减轻、从轻或者是视情况免除处罚,因为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认罪认罚案件的结果就是在量刑上会适当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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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主犯和主犯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聚众斗殴罪是否有主从犯之分 一、从理论上来看,应当区分聚众斗殴罪的主从犯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主犯是相对从犯而言的。 根据《刑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指挥、策划作用的犯罪分子。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直接致死、致伤他人者。聚众斗殴中的首要分子是相对于积极参加者而言的。 从《刑法》第二十六条和九十七条的规定看,主犯和首要分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同样从犯与积极参加者也是不同的概念。聚众斗殴犯罪中的主从犯与刑法规定聚众斗殴中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是不同的概念,同事二者之间并不冲突,也不存在对应。一般来讲,聚众斗殴犯罪中首要分子就是聚众斗殴共同犯罪的主犯,但个别积极参加者也可以构成主犯。因此,在既不存在冲突也不存在对应的情况下,排除聚众斗殴犯罪中的主从犯的区分是说不通的。 二、从法律规定上看,应当区分聚众斗殴罪的主从犯 评价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应主要从各共犯在共同犯意形成中和实行犯罪中的作用及其造成客观危害结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等方面来评判。认定主从犯的依据应是《刑法》第26条及27条规定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这是区分主从犯的唯一法律依据。 聚众斗殴罪是共同犯罪,就应当适用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适用共同犯罪中主从犯划分的规定。因为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属于刑法总则的规定,聚众斗殴罪则属于刑法分则规定。刑法总则的效力遍及刑法分则。如果聚众斗殴罪只区分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而不适用共同犯罪主从犯的划分,无疑是违反刑法总则效力的规定的。 我国《刑法》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主从犯如何区分 一、一般情况下,以下这类人可以认定为主犯: 1、起意者。一般来说,共同犯罪中,犯意的发起者并且参与犯罪实施的,往往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2、犯罪的纠集者。在参与共同犯罪的人中,每个人参与的主动程度并不是完全相同的,这往往表现在纠集与被纠集的关系上,而犯罪的纠集者一般都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3、犯罪的指挥者。在多人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往往是互相配合的,这就需要有人协调共同犯罪的行为,这种人在共同犯罪中充当指挥者的角色,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4、犯罪的主要实行者, 即主要的实行犯。这些人虽然不像首要分子那样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但却是共同犯罪的积极参加者,或者是犯罪结果的主要责任者,应当认定为主犯。 二、从犯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从犯分为以下两种: 1、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这种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主犯的组织、领导、指挥下参加犯罪,直接实施危害行为,对犯罪结果的产生有直接的责任,但相对于主犯而言,他所起的只是次要作用。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一般具有这样一些特征: (1)对犯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比如被他人劝诱或纠集,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附会或服从; (2)在具体实施犯罪中处于被支配地位; (3)没有实行犯罪中的一些关键重要情节,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较小; (4)经济犯罪中,不能主持分赃或者分得赃物较少。 2、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针对实行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实施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为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一般有这样几种情况: (1)提供犯罪工具; (2)提供犯罪对象; (3)为实行犯带路,察看作案地点; (4)侵财犯罪中帮助实行犯调离财物所有者或监管者; (5)犯罪前允诺事后为实行犯运赃、窝赃、销赃。 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从主客观各方面去区分主从犯,包括共同犯罪中的起意行为、所处的地位、实际参与程度、对危害结果的影响、对赃物的控制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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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从犯如何区分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主犯从犯如何区分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认定主犯:
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认定为主犯: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或指挥于现场者
(2)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闹事犯罪的聚头,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聚众犯罪”是指纠集多人共同实施一项犯罪活动。如聚众斗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等。聚众犯罪与犯罪集团不同,它是因进行一项犯罪将众人聚集起来的,而不具有较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
(3)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对社会危害性负主要责任的人。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是组织、领导者,但出谋划策,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罪恶严重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
2、认定从犯: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和教唆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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