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取保候审的法定期间内,倘若出现了新的证据能够证明该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确实存在着犯罪行为并且应当受到刑事诉讼追究的事实,或者是其在遵守取保候审相关规定方面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情况,那么司法机关有权对其实施拘留。
在此种情形之下,司法机关将依据实际情况来决定采取何种适当的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法律上该如何规定
为了准确理解解除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与条件,我们需要深入探究取保候审制度的实质含义、实施目的及其真正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制定的各项规定,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共有五大刑事诉讼程序性强制措施可供选用,这些强制措施涵盖了拘传、监视居住及取保候审等多种方式,同时也包含了拘留以及逮捕等其他诉讼程序。从表面上看,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性强制措施得以确定,同时实施永久性最长不能超过十二个月。其主要职责便是在一定程度上以及特定时间范围内,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实行临时限制,从而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有序推进。由此引出的结论就是,一旦刑事诉讼已经圆满结束或无必要继续进行,那么取保候审制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自然应予以解除,这类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范畴:首先是,取保候审的期限已达上限且侦查机关未能将案件提交至检察部门进行审查起诉;其次,侦查工作全部竣工后,侦查机关依法作出不再将案件提交给检察机构审查起诉的决定;再者,经过严格审查,人民检察院给出不起诉的判决;最后,在正式审判环节,人民法院作出无罪裁决。尽管取保候审并非正式刑罚,却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构成了限制,在大部分公众心目中仍被视为不利于个人声誉的因素。因此,当出现上述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形时,都应当立即终止取保候审。若司法机关在此种情况下理应解除束缚而未能履行职责,当事人有权向做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司法部门提出解封申请。总的来说,我相信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我们所提供的指导会为您提供有用的信息。感谢您的阅读并期待为您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三、解除取保候审案底怎么办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司法强制性的手段,仅代表着事件在进行过程中所采取的阶段性措施,而非判断犯罪嫌疑人的最终刑事处罚结果。即使事件经过审理并没有被提交到检方提起公诉,或者被裁决为无罪,那么在此情况下,当事人是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并且也不会留下所谓的“案底”(注解:通常我们所说的案底是指某人的从前犯罪行为或违法行为)。然而,若发生了被判有罪且量刑的情况,事件便会存留下来形成案底。案底作为个人犯罪历史的重要记录,不仅可以用来追溯其根由,也是对其日后生涯如就业、入伍、出国等方面有着极大影响的一个部分。因此,当您在取消取保候审之后,对于自己是否留有案底感到疑惑之际,完全可以向相关办案机关咨询了解该事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倘若您对该案底记录持有疑义,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核查或申诉请求。
在解除取保候审的法定期间内,倘若出现了新的证据能够证明该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确实存在着犯罪行为并且应当受到刑事诉讼追究的事实,或者是其在遵守取保候审相关规定方面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情况,那么司法机关有权对其实施拘留。在此种情形之下,司法机关将依据实际情况来决定采取何种适当的强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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