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重伤是指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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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认定交通肇事罪中的重伤标准时,通常是依据交通事故对他人身体造成的伤害程度来确定的,只有这种伤害达到严重的程度,才会对受伤者的正常生理机能和生活能力产生较大影响。具体来说,重伤标准包括行为人导致他人肢体残疾、容貌毁损、听觉丧失、视觉减弱、其他重要器官功能丧失或受到其他对人体健康有重大影响的伤害等情况。
交通肇事罪的重伤是指什么

一、交通肇事罪的重伤是指什么

在界定交通肇事罪中的重伤标准时,通常是以交通事故对他人身体所造成的伤害程度为依据,这种伤害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从而对受伤者的正常生理机能以及生活能力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具体而言,重伤标准包括行为人造成他人肢体残疾、毁损他人相貌、损失听觉感官、削弱视觉能力、失去其他重要器官的功能或受到其他对人体健康构成重大损伤的伤害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后能取保候审

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即可申请取保候审:

(1)可能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2)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进一步危害社会的风险;

(3)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可能降低其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4)身患严重疾病、无法自理生活,以及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妇女,在取保候审之后仍可能继续从事对社会有潜在威胁之活动的可能性相对较低;

(5)司法机关已依法采取羁押强制措施,但案情并未得到妥善处理且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之际,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可以考虑适当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交通肇事罪赔偿法院怎么判

关于处理交通肇事罪事件赔偿问题的裁判结果,审判机构通常会根据大量复杂交互影响因子予以决定。首先,审判机构会重点测算受害人所遭受的各类损害,如治疗费用、陪护费用、工资津贴损失、身体残障赔偿金、生命丧失赔偿金等方面的实际损失。接下来,审判机构将会详尽评估肇事行为方的失责程度以及可能的赔偿能力,同时还会考虑其是否有诚意地开展赔偿工作并获得受害人家属的深深谅解等因素。若肇事方能够积极且真诚地向受害方承担责任,通过主动的赔偿行动获得了受害人家属的深厚原谅,那么这种情况下在量刑时很有可能会给予适当的减轻。然而,如果肇事方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受害方的损失,那么他们将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审判机构会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确凿的证据,对各类赔偿金额进行精确的计算和判定,以确保受害人和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此外,审判机构还会根据每一个具体事件的独特情况,力求保证判决结果的公平性与公正性。

在界定交通肇事罪中的重伤标准时,通常是以交通事故对他人身体所造成的伤害程度为依据,这种伤害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从而对受伤者的正常生理机能以及生活能力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具体而言,重伤标准包括行为人造成他人肢体残疾、毁损他人相貌、损失听觉感官、削弱视觉能力、失去其他重要器官的功能或受到其他对人体健康构成重大损伤的伤害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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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
1、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因为从主观方面来看,在犯罪恶意上是很小的,是对现场后果的害怕所致。但毫无疑问,其逃逸行为还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无论何种情形,行为人在逃逸时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故意,这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2、客观方面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这就可以明确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或者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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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而在学界部分学者认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不深。因此,对其处理不宜过重,具体把握尺度也宜宽不宜严,所以要对逃逸行为的时间和空间作必要的限定。
什么是指交通肇事逃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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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70号令)》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
(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案例1〉:孙某驾驶两轮摩托车驮载其朋友刘某(二人均喝酒过量)超速行驶时,因路上颠簸,刘某从摩托车上跌落头部着地,致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
而当时孙某对此一无所知,仍然继续驾车狂奔,直至被人发现将其截获。本案中,孙某虽然离开了现场,但因其主观上对刘某坠地身亡这一交通事故并不“明知”,故不宜认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2)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
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如〈案例2 〉:司机宋某违章驾车,将一行人于某撞死,正当宋某对于某进行抢救时,于某的亲友及当地群众闻讯赶到,持械对宋某进行殴打。宋某被逼无奈,驾车逃离现场,直接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本案中,宋某的逃跑行为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逃离现场后,必须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接受法律处理,否则, 如果行为人一逃便杳无音信,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3)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
这里有争议,有人认为仅仅将其限定为逃离“事故现场”,而实践中大多数并不拘泥于“事故现场”,而是与“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一并来考虑的,总之,要看具体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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