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时间谁规定
关于刑事拘留的期限,这是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执行的。
刑事拘留乃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过程中,出现法定紧急状况时,对现行犯罪行为者或重大潜在犯罪嫌疑人实行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若是认为有必要对拘留之人进行逮捕,应自拘留之日起最迟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审查批准;
而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则可将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适当延长至四个工作日。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频繁作案甚至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而言,提请严格审查并批准的时间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依《刑事诉讼法》执行。是对现行或重大嫌疑人的强制措施。一般情况公安应三日内提请批捕,特殊可延至四日。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可延至三十日。
二、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的区别有什么
在法律实践中,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之间存在着明显差异:
首先,刑事拘留被视为是强制性的,它依据刑事诉讼法进行实施。
相比之下,司法拘留则分别源自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其次,刑事拘留的权力主体依法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行使,且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执行。
而对于司法拘留,其权力主体依法由人民法院行使,并由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负责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是什么
在刑事诉讼制度中,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措施被广泛采用,这一措施主要是针对于那些涉嫌从事犯罪活动的疑犯人群,其执行权归属于公安机关。这种手段所体现出的特性是临时性的以及预防性的。而行政拘留则是一种行政处罚方式,它主要适用于那些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人,同样也是由公安机关进行裁决和执行。关于这两种措施之间的主要差异,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首先,它们的法律性质存在着显著的区别,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而行政拘留则是一种行政处罚;其次,它们的适用对象也有所不同,刑事拘留主要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而行政拘留则主要针对的是违法行为人;再者,它们的羁押期限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刑事拘留的期限通常不会超过37天,而行政拘留的期限则通常在15天以内;最后,它们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各有不同,刑事拘留可能会引发刑事诉讼程序,而行政拘留则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一种惩罚。
刑事拘留依《刑事诉讼法》执行。是对现行或重大嫌疑人的强制措施。一般情况公安应三日内提请批捕,特殊可延至四日。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可延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