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施以刑事拘留的行为并不等同于必然会被判处刑事处罚。
刑事拘留实则为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在查证、取证的侦办工作中所采取的临时性剥夺人身自由之强制手段。
然而,针对羁押人员是否应当被判定有罪,应取决于司法机关对于相关案件事实与证据的严格审核评估。
若经公安部门的深入调查后证实,尚无充足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人涉及犯罪行径,或犯罪情节极其微小,不足以追究刑事法律责任时,那么该名人士便无需承担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刑事拘留三天判刑的可能性大吗
关于因涉嫌违法行为而遭受刑事拘留的当事人是否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判决,这取决于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情节。
通常来讲,公安部门对罪行正在发展或违法程度严重的嫌疑人或罪犯,若有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即有权依法进行拘留:
1、已经开始实施犯罪活动、正在筹划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动结束后立刻被察觉的;
2、遭遇受害者或目击者当众指控其涉及犯罪的;
3、在个人生活环境中或者住所内被搜寻到犯罪证据的;
4、犯罪行为发生后,犯罪人试图自杀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或者藏身于逃亡途中的;
5、存在销毁、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的;
6、未声称真实姓名以及住址,身份情况难以确定的;
7、具有逃窜犯罪、多次犯罪及成群结队犯罪等重大嫌疑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被刑事拘留后家属可以去看守所吗
在犯罪嫌疑人受刑事拘留期间,家属严格意义上是不能访问被羁押在看守所内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制度,是指在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处理的事例侦查环节中,当出现法定的、紧迫性极高的情况时,对现行犯罪者或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实施暂时性地剥夺他们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这个关键的侦查阶段,能够接触到犯罪嫌疑人并与之进行交流沟通的,唯有经司法部认可的律师。借此机会,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建议,帮助他们理解案情的所有细节,等等。虽然家属在这个时期无法亲自探望犯罪嫌疑人,但是,如果寻求并获得了合法的许可,他们仍然有机会透过律师来获取事例的最新动态以及嫌疑人的现况信息。然而,一旦判决正式生效之后,家属在获得申请许可和审批后,便可驾车前往看守所与其亲属见面。
被施以刑事拘留的行为并不等同于必然会被判处刑事处罚。刑事拘留实则为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在查证、取证的侦办工作中所采取的临时性剥夺人身自由之强制手段。然而,针对羁押人员是否应当被判定有罪,应取决于司法机关对于相关案件事实与证据的严格审核评估。若经公安部门的深入调查后证实,尚无充足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人涉及犯罪行径,或犯罪情节极其微小,不足以追究刑事法律责任时,那么该名人士便无需承担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