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可以民事诉讼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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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侵占罪属于刑事案件,无法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侵占罪主要涉及严重的财产侵占行为,需要承担刑事处罚,而非一般的民事纠纷。民事诉讼主要解决的是请求返还财产等民事范畴的问题。侵占罪的定罪量刑需要遵循刑法的规定。根据侵占数额的大小,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罚,甚至还可能被处以罚金。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侵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非法占有、数额较大且拒不归还等。这些要件共同构成了侵占罪的犯罪行为。在处理侵占罪案件时,需要由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和审判,以确保公正和合法的裁决。
侵占罪可以民事诉讼吗

一、侵占罪可以民事诉讼

侵占罪并非民事纠纷范畴,实际上其乃属刑事案件性质。

侵占罪意指对于涉及严重财产侵占行为之刑事处罚,而请求返还财产则属于民事纠纷领域。

此外,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而言,依法应当施行社区矫正制度,且具体执行责任亦由社区矫正机构承担。

关于侵占罪的量刑标准方面,总结如下:

首先,倘若有人侵占他人财物,且涉案金额在两万元至十万元之间,则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况,应予以立案追究,并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

其次,若侵占他人财物的数额达到十万元及以上,便可视为数额巨大,需处以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

最后,若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同样需处以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至于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该罪侵犯的客体乃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交付给自身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且拒不归还;

第三,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第四,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明确意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二、侵占罪可以取保候审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涉嫌犯侵占罪的犯罪嫌疑人,其有资格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这是由于我国对取保候审的实施并未作出针对特定罪名的严格规定。

但如果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被判处短期内的有期徒刑;

倘若身患重病且行动不便;

或者目前正处在案件审理过程之中,原本的拘役期限即将到期;

又或者处于怀孕分娩的特殊时期,那么他们就具有足够的条件申请获准进行取保候审。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书可由犯罪嫌疑人口头提出,也可以由其近亲家属法定代理人乃至辩护律师代为递交,同时,取保候审亦适用于已被裁定逮捕之人,只要发现其中存在患有严重疾病、正在怀孕及哺乳期妊娠妇女或者罪行较轻等情形便可实时采取这样的措施。

然而,需格外注意的是,对于被判以无期徒刑之人则不宜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这主要基于无期徒刑并不具备申请取保候审应具备之法定条件。

另一方面,取保候审是指相关司法部门对于尚未经法院审判的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种暂缓拘留的处理手段。

在遇到必须予以逮捕之人,如果发现其存在严重的健康问题,或者正在怀孕期间,或是正在哺乳自己刚出生不久的孩子的母亲,对这类人员,取保候审的举措亦可实施。

与此同时,要注意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包括可能会被判处管制、阻碍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法;

可能会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的严重惩罚,并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带来社会性质上的风险;

或者患有严重的疾病,生活难以自理,甚至还有孕妇正在哺乳期,她们采取取保候审同样不会给社会带来威胁性,以上这些都是申请取保候审需要满足的条件。

而取保候审通常适用于未经法院正式审理的犯罪嫌疑人。

至于保外就医的用途则更加明确,它是非经法院判决定罪的罪犯在狱中服刑期间再次因病需要治疗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所采取的一项特别措施,其适用对象仅限于已经通过法院审判正在监狱里服刑的人士。

而在保外就医的情况下,病患者通常在家中或者在离家不远的医院渡过服刑时间。

此外,保外就医的服务出现问题,请稍后再试。《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三、侵占罪可以申请再审

在刑法罪名之一的侵占罪事例中,若满足特定法律规定的条件,当事人是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再审的。此项权利通常适用于原由判决或裁定所认定的事实基础存在重大矛盾或问题、适用法律条款出现严重失误、审判程序违反相关法规等法定情形。此外,若出现新的关键性证据,其充足程度足以支持完全推翻原有的判决和裁定,或是发现在事例的审理过程中有审判员涉嫌贪污受贿、徇私舞弊以及枉顾法纪等不当行为,均可成为启动再审程序的正当理由。然而,申请此类再审应于针对原判决、裁定的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应之后的六个月之内进行提交;但是,若出现如发现新的关键性证据在内的个别特殊情况,则自当事人已知晓或应当知悉之日起计算,在六个月内提出也将被视为有效。须注意的是,越过上级人民法院而直接向作出原生效裁判的下级法院提出再审的请求,将不具备合法性和有效性。

侵占罪是刑事案件,不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侵占罪涉及严重财产侵占行为的刑事处罚,而非简单的民事纠纷。请求返还财产属于民事范畴,但侵占罪的定罪量刑需遵循刑法规定。侵占他人财物根据数额大小有不同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构成要件包括侵犯他人财物所有权、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归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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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侵占若构成了非法侵占罪,则其追诉时效为5年。《刑法》规定,构成侵占罪,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因此非法侵占罪的追诉时效是5年。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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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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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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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对象不同,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侵占罪的主体。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
【禁止的婚姻行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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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还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包括:⑴、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⑵、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⑶、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如邮局的邮件。
从物的性质上看,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但不包括单位的知识产权,侵占单位的知识产权,在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有特别规定。
(二)客观要件
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行为人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主管权”,是指对本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等具有决定性的支配权,一般都是在单位中担任高层管理职务,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管理权”,是指直接保管、使用、处理本单位的财物拥有的一定的支配权的人员,如仓库保管员、会计、出纳等。“经手权”,是指本身并不负责对本公司财物的管理,但因为工作需要,对本单位财物有领取、使用或报销等职权,如企业中的业务员、采购员等。
需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是利用对工作环境等的熟悉,出入的方便,侵占了本单位非受自身控制的财物,应该作为盗窃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应予区分。
哪些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中的侵占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哪些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股东侵占自己出资的公司、企业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股东在出资后,这部分财产已属于公司、企业所有,而不再是股东的个人财产。因此,股东利用自己的身份和职务便利侵占其出资形成的公司、企业的财物,也构成职务侵占。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侵占了公司、企业的财物是股东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前提,如果股东通过秘密窃取等非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侵占,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这种犯罪方式是指,公司、企业的高管及其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公司、企业的财物直接据为己有。这类情况主要发生在公司、企业的销售主管、经理、厂长身上,因为他们一般都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支配权。
(三)本公司、企业人员互相勾结,监守自盗这种犯罪方式是指发货员、缴库员、搬运工、修理工等一些具有管理、保管、经手本公司、企业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监守自盗。对于设有保安员的公司、企业,由于财物出入均要登记,上述人员在作案时为将财物顺利运出公司、企业,有时便与保安员互相勾结。
(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这种作案方式是指,犯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企业的财务。例如收发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货单位职员互相勾结,虚记收到货物,使单位的货款虚增;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五)员工因为薪酬纠纷等原因而擅自截扣公司款项员工在构成此类犯罪时常常会觉得很委屈,他们认为,是公司先拖欠其工资,他们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这么做的。但即使如此,只要员工出于占为己有的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截扣公司款项,就构成了职务侵占。至于员工与公司间的劳资纠纷,应该通过合法的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途径解决。
(六)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与本公司、企业的员工勾结共同构成职务侵占在这类犯罪中,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往往是与本公司、企业的员工互相勾结,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本公司、企业的财产,因此,前者是职务侵占罪的共犯。需要指出的是,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只能作为职务侵占犯罪的共犯形式出现,而不能单独实施职务侵占罪。
二、职务侵占罪中的侵占是什么侵占即非法占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帐,但未来得及结帐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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