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三天如何计算
刑事拘留期限的计算是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正式发布刑事拘留通告之日起算,满72个小时便视为三天。
在此,我们需特别强调,拘留期限的起始日期以及终止日期并不包含在拘留期限之内。
举例来说,若在7月20日上午10点钟被宣布实施刑事拘留,那么拘留三天的截止日期应为7月23日上午10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及其计算】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刑事拘留期限的计算是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正式发布刑事拘留通告之日起算,满72个小时便视为三天。在此,我们需特别强调,拘留期限的起始日期以及终止日期并不包含在拘留期限之内。举例来说,若在7月20日上午10点钟被宣布实施刑事拘留,那么拘留三天的截止日期应为7月23日上午10点。
二、刑事拘留一定要判刑吗
在刑事案件中,嫌疑人若遭刑事拘留,并不一定就必然面临着被判处刑罚的命运,而是与其所涉案件中的具体情节密切相关。
在司法实践中,在嫌疑人被移交至公诉机关接受审查起诉后,倘若该机构经审理评估后,认为其并不构成犯罪或事件本身无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则有权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而对于已提交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案件来说,一旦审判庭经历了深入审理和分析之后,亦可依法做出判决判定为不构成犯罪或无需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从而宣布被告人无罪或做出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裁决。
同时,根据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对那些因需要进行逮捕的被拘留人员,公安机关应有义务在将其拘留的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请求其进行审查批复;
如遇特殊情形时,申请时间可以适当予以延长,最长可延至四天。
但是,针对那些具有流窜犯罪行为、累次作案以及群体性作案之嫌的重大嫌疑者而言,他们的审查批复时间还需相应地延长至三十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律师可以见面吗
在执行刑事拘留期间,律师具备资格与在押犯人进行面对面的会面。这是涉嫌犯罪人员所享有的法定权益之一。律师与被拘禁的嫌疑犯进行会晤,可向对方询问关乎事件的重要信息并提供法律方面的专业指导。同时,律师在进行会面时,其活动将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监控或干扰。然而,为了实现会面请求,需由律师携带律师执业证书以及来自律所开具的合法文件及授权书提交至看守所。值得强调的是,在进行律师会面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看守所的相关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万一面临看守所阻碍正当会面的状况,身为律师有权力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以及委托人的权益。
刑事拘留期限的计算是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正式发布刑事拘留通告之日起算,满72个小时便视为三天。在此,我们需特别强调,拘留期限的起始日期以及终止日期并不包含在拘留期限之内。举例来说,若在7月20日上午10点钟被宣布实施刑事拘留,那么拘留三天的截止日期应为7月23日上午10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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