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罪是否是自诉案件

最新修订 | 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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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强奸罪可不是自诉案件,而是公诉案件。公诉案件就是检察院代表国家去法院告犯罪嫌疑人,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在公诉案件里,强奸罪因为性质太恶劣、社会危害太大,所以特别受关注,得靠国家公权力去深入调查、起诉。
强制猥亵罪是否是自诉案件

一、强制猥亵罪是否是自诉案件

强奸罪并非属于自诉范畴内的案件类型,其更深层次则是公诉案件。

公诉案件的流程在于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对涉嫌触犯刑事法律法规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责

在众多公诉案件中,强奸罪往往因其恶劣性质及巨大的社会危害性而备受关注,因此,此类案件需要借助国家公权力的力量进行深入调查与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范围】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强奸罪并非属于自诉范畴内的案件类型,其更深层次则是公诉案件。公诉案件的流程在于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对涉嫌触犯刑事法律法规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责。在众多公诉案件中,强奸罪往往因其恶劣性质及巨大的社会危害性而备受关注,因此,此类案件需要借助国家公权力的力量进行深入调查与起诉。

二、强制猥亵罪的最新判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强制猥亵罪的现行刑事裁量准则如下所示:

首先,以暴力、威胁或其他专横手段强迫他人进行猥亵或对女性实施淫秽行为的,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其次,若该犯罪行为发生在聚集众多人员或公共场合,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环境之下,则刑期会加长,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后,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此类犯罪案件,根据情节轻重,罪犯将面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

1.针对多名或多次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的罪犯,将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在公众场合当众猥亵儿童,或者连续多次实施这种行为的,处罚同样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猥亵行为导致受侵害者身体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引发了其他严重后果的,刑期将升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对于采取极端手段进行猥亵的犯罪分子,或者存在其他恶劣情节的,刑期也将会相应增加。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制猥亵罪获得家属谅解怎么判

对于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的罪犯,若其罪行得到了亲属的谅解,在量刑环节确实可能影响最终审判结果。然而,具体的判决仍然需要全面权衡各种相关因素。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者,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在此过程中,亲属的谅解无疑是一个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法院在裁决时将会充分考虑这一点。然而,判决结果还会受到犯罪的实际情况、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除此之外,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否存在自首等情节同样会对量刑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关于强制猥亵罪获得亲属谅解后的判决,必须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与评估。

强奸罪并非属于自诉范畴内的案件类型,其更深层次则是公诉案件。公诉案件的流程在于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对涉嫌触犯刑事法律法规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责。在众多公诉案件中,强奸罪往往因其恶劣性质及巨大的社会危害性而备受关注,因此,此类案件需要借助国家公权力的力量进行深入调查与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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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象情况不同。侮辱妇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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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2、“无法抗拒”的状态定性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那么,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呢我们认为,这种猥亵妇女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3、职权、教养、从属关系犯罪正确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关系对妇女进行胁迫。这一点,与在罪认定中区分利用特定关系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样的。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不能把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猥亵妇女的行为都视为强制猥亵。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为人对其猥亵的,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4、与侮辱罪的界限以妇女为侮辱对象的行为与侮辱妇女罪很相似,两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区别在于:

1)对象情况不同。侮辱妇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2)目的动机不同,侮辱妇女罪对妇女进行的侮辱行为,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而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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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人具有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侮辱妇女人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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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就是对什么是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解释,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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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无法抗拒”的状态定性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那么,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呢我们认为,这种猥亵妇女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职权、教养、从属关系犯罪正确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关系对妇女进行胁迫。这一点,与在罪认定中区分利用特定关系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样的。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不能把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猥亵妇女的行为都视为强制猥亵。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为人对其猥亵的,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与侮辱罪的界限以妇女为侮辱对象的行为与侮辱妇女罪很相似,两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区别在于:

1)对象情况不同。侮辱妇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2)目的动机不同,侮辱妇女罪对妇女进行的侮辱行为,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而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二、强制猥亵妇女罪怎样处罚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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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罪的刑法修正案9中关于强制猥亵的定义
[律师回复] 刑法修正案九对强制猥亵罪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十三、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猥亵罪 猥亵罪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拟修改的一个罪名,通过后,猥亵罪的对象将不再有性别限制。过去我国刑法中对于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和不满14岁的儿童。 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 (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他人”当然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性骚扰男性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犯罪。本词条按照修改后的罪名介绍。所谓猥亵,是指以或满足为目的,用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 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或侮辱男性 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二、刑法修正案九对强制猥亵罪是如何规定的 刑法修正案 (九)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主要修改了两点: 1、将猥亵罪中的“妇女”修改为“他人”,被猥亵的对象将不仅限于女性,男性也可能成为该罪中的被害人勒。 2、第二款的情节加重犯的范围扩大了,增加了“其他情节恶劣”。 将猥亵的对象扩大到男性,这是性权利保护平等化的必然要求,早在笔者就撰文建议建议:将刑法第237条 第一款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参见《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间:猥亵型犯罪的立法完善》发表于《人民检察》第14期),修九实质上采纳了这样的建议。 我国刑法当时将男性排除在犯罪对象之外,其原因无非是考虑到妇女和儿童在生理、身心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有必要予以特殊保护,以体现我国一贯重视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政策。但是时至今日,已经与社会现实不符,急需修改。一方面,性权利应该受到平等保护,性权作为基本、普世人权,对性权利的男女平等保护已经得到国际公约的认可。 世界上多数国家刑法均没有将强制猥亵罪(包括罪)的对象限定为妇女。另一方面,时至今日,男性的性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件已经发生。需要顺便指出的是,罪的对象同样不应该限于女性,近年来男性被的案件不断见诸于媒体,这也是平等保护男性性权利的应有之义,猥亵男性的行为尚需犯罪化,举轻以明重,男性的行为更应该犯罪化,也建议将刑法第236条的“妇女”修改为“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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