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几百万
针对取保候审所涉及到的保证金数额问题,并无确切且统一规定其数量需达到数百万之多。
实际操作中,关于保证金数额的设定将依据多种因素全面考量,如保障相关诉讼活动得以顺利开展所需的必要资金水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格外潜在的社会危害程度,案件严肃性的多重角度考量,以及涉案情节和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两方面综合评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的具体情况等。
通常情况下,保证金的起始额度设定为人民币一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及缴纳】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针对取保候审所涉及到的保证金数额问题,并无确切且统一规定其数量需达到数百万之多。实际操作中,关于保证金数额的设定将依据多种因素全面考量,如保障相关诉讼活动得以顺利开展所需的必要资金水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格外潜在的社会危害程度,案件严肃性的多重角度考量,以及涉案情节和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两方面综合评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的具体情况等。通常情况下,保证金的起始额度设定为人民币一千元。
二、取保候审执行的条件是哪些
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本院、本级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作出取保候审决定:首先是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可能会受到限制、提前剥夺部分权利或是单独使用其他法律条款进行处罚;
其次是涉嫌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引发任何社会危害性;
再次是涉案者健康状况严重、无法独立生活、孕妇或者正在照顾哺乳期婴儿等人群,同样要求实施取保候审不应构成社会危害性;
最后是犯罪调查期已过,但案件尚未处理完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保证诉讼程序正常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执行单位是谁
在中国的刑事司法体系中,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的刑事诉讼措施的具体执行机构乃是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点当地的公安派出所。取保候审制度的决策权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当权力机关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之后,便会将与此相关的法律文书以及必要的资料文件送达给执行部门实施。而执行机关则需要承担起对被取保候审人员进行严格的监督和考察的职责,以确保他们能够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在取保候审的期限内,被取保候审人必须严格遵循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如果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在接到传唤时,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等行为。
针对取保候审所涉及到的保证金数额问题,并无确切且统一规定其数量需达到数百万之多。实际操作中,关于保证金数额的设定将依据多种因素全面考量,如保障相关诉讼活动得以顺利开展所需的必要资金水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格外潜在的社会危害程度,案件严肃性的多重角度考量,以及涉案情节和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两方面综合评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的具体情况等。通常情况下,保证金的起始额度设定为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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