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视居住的期限到达之后,如若案件仍需进行深入调查,务必即刻解除相关人员的监视居住权益,并依据法律规定转化其强制性质的负担形式。
若案件调查工作已然告于段落,则应立即做出相应的处理决策。
与此同时,解除监视居住的行为也必须及时告知被监视居住者以及相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监视居住的案子多久到检察院
监视居住之权本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共同行使,并需经各自主管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而执行机关则专门指派公安机关。在执行过程中,监视居住的时长长度原则上不应超过六个月。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及检察院与法院,对于监视居住手段的使用,其最长期限不得超出六个月。在此期间内,针对案件的侦查工作、起诉流程以及审判工作须持续进行,不得有任何延误或停滞。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之时,应由相关办案机关(通常指公安机关)作出最终的解除或是撤销决定。作出这一决定的具体流程为:由办案人员首先提出方案建议,然后由部门负责人予以审查评估,最后由检察长或公安局长做出裁定后,再向办理案件的单位发出通知,同时将解除决定书交至嫌疑人手中。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监视居住。具体来说,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那些涉嫌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若被捕者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存在任何社会安全风险;3、在应予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如因其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处于妊娠期、哺乳期等特殊状况,不宜执行逮捕;4、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被羁押,而司法机关无法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案件审理的情形;5、如果公安机关已提出逮捕申请,准备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未予批准;6、对于持有有效出入境证件且可能逃往境外逃避法律责任,然而无需逮捕的对象。
同时,作为嫌疑人和被告人,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点;如无固定住处,未经批准亦不得离开指定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私自会见他人;3、接到传讯通知时,务必按照规定时间及时赶到案件现场;4、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干扰证人履行作证义务;5、不得故意销毁、篡改证据,亦不得与其他人串通口供。《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三、监视居住的一般会怎么判
监视居住是一种法律程序中常见的刑事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确保被监视人能够遵守相关法规,同时保护公共安全。值得注意的是,它并不是最终的审理或判决结果,而是在对特定事例进行审理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性步骤。因此,监视居住与最终的判刑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直接联系。具体而言,判决结果受到诸多复杂的因素影响,例如事例的实际情况,其中包括犯罪事实、确凿的证据、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以犯罪情节为例,若情节轻微,则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甚至独立适用附加刑罚;倘若情节严重,则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乃至更重的刑罚。然而,在监视居住期间个人的行为举止及遵守规定的情况,无疑将成为法官在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总的来说,我们无法仅仅根据某人处于监视居住状态就预先判断出其最终的判决结果。
在监视居住的期限到达之后,如若案件仍需进行深入调查,务必即刻解除相关人员的监视居住权益,并依据法律规定转化其强制性质的负担形式。若案件调查工作已然告于段落,则应立即做出相应的处理决策。与此同时,解除监视居住的行为也必须及时告知被监视居住者以及相关单位。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