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算不算数罪并罚罪

最新修订 |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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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拘禁犯罪不一定要进行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犯了多种罪行,法院对他的各个罪名分别判刑,然后根据规定的原则,确定他应该执行的刑期。但是,如果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行为人还犯了其他相关罪名,比如故意伤害、侮辱等,就可能会数罪并罚。不过,对于非法拘禁罪本身,一般不需要通过数罪并罚的程序来处理。
非法拘禁罪算不算数罪并罚罪

一、非法拘禁罪算不算数罪并罚

刑事司法实践中,非法拘禁这一犯罪行为并不必然须经数罪并罚之程序处理。

所谓数罪并罚,系指当行为人犯有数项不同类型罪行时,人民法院应针对其所犯各罪名分别作出判决并量定相应刑期后,依法按照既定裁量原则确定应予执行之刑罚

然而,若在实施非法拘禁的过程中,行为人又涉嫌触犯其他相关罪名,如故意伤害侮辱等,则可能导致数罪并罚的情况发生。

然而,仅就非法拘禁罪本身而言,通常无需经过数罪并罚的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非法拘禁这一犯罪行为并不必然须经数罪并罚之程序处理。所谓数罪并罚,系指当行为人犯有数项不同类型罪行时,人民法院应针对其所犯各罪名分别作出判决并量定相应刑期后,依法按照既定裁量原则确定应予执行之刑罚。然而,若在实施非法拘禁的过程中,行为人又涉嫌触犯其他相关罪名,如故意伤害、侮辱等,则可能导致数罪并罚的情况发生。然而,仅就非法拘禁罪本身而言,通常无需经过数罪并罚的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二、非法拘禁罪必须是索取债务吗

关于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条件,并不必然要求是以追债为目的。

然而,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满足以下几个必要要件,则应当被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第一,本罪所侵害的直接客体是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第二,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主要如下几个要点:

首先,行为人需实施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应当属于非法拘禁行为,其故意而为之的最终目的在于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

再次,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之后,需要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相应后果;

最后,行为人应当采取捆绑、关押、禁闭等一系列手段来实现对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剥夺;

第三,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主体应当是一般的自然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无权行使拘禁权力的特定人群或者是有权行使拘禁权力但滥用职权的人员;

第四,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通常是故意为之,过失行为并不足以构成此罪名。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非法拘禁罪没批捕怎么判

未经批准逮捕并不代表必然导致法律裁决的确定性。在对非法拘禁犯罪进行定罪量刑时,需依照犯罪行为的具体事实及情节、以及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若未能获得批准逮捕,可能是由于证据收集尚不充足或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等原因所致。然而,倘若日后出现确凿证据证实其构成犯罪,法院将根据拘禁时间的长短、拘禁方式的残忍程度、是否造成人员伤亡、犯罪者的主观恶意程度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以决定相应的刑罚。通常而言,对于构成非法拘禁罪行的罪犯,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等惩罚措施。如涉及到殴打、侮辱等恶劣情节,则应加重处罚力度。若致他人重伤,则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处;而若致人死亡,则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极刑。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非法拘禁这一犯罪行为并不必然须经数罪并罚之程序处理。所谓数罪并罚,系指当行为人犯有数项不同类型罪行时,人民法院应针对其所犯各罪名分别作出判决并量定相应刑期后,依法按照既定裁量原则确定应予执行之刑罚。然而,若在实施非法拘禁的过程中,行为人又涉嫌触犯其他相关罪名,如故意伤害、侮辱等,则可能导致数罪并罚的情况发生。然而,仅就非法拘禁罪本身而言,通常无需经过数罪并罚的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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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19号“关于对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亦明确规定,对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非法债务而绑架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很明确的指出了处罚的犯罪适用罪名
第二个就是量刑问题,数罪并罚的量刑问题
数罪并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具体运用,载于刑法第四章第四节,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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