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可以异省办事吗
在取保候审期间,当事人若欲前往其他省份处理事务,则须事先征得负责执行该程序之机构的批准。
通常而言,如果您确实因特殊原因必须离开本省,在预先向执行机构进行恳请且获其批准后方可成行。
在此过程中,相关执行机构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您的行为表现等多重因素进行权衡和考量,以决定是否予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取保候审期间,如需跨省处理事务,当事人须事先取得执行机构的批准。确因特殊情况需离省,须向执行机构申请并获准后方可行动。执行机构将综合案件情况和当事人表现来决定是否批准。
二、取保候审后,是否会判缓刑
所谓“取保候审”,即为侦查、起诉以及审判机构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对于那些虽遭受刑事追诉但尚未遭受到刑事羁押的人员,为了预防他们逃逸侦查、起诉及审判,依法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关保证文书,以便确保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出庭的一种重要的刑事法律强制措施之一。
因此可明确得知,取保候审本质上属于刑事法律强制措施的类别之一,与最后是否被判定为缓刑之间并无必然关联性。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通常情况下,选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所涉较轻罪名,故而可能更容易获得缓刑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后取得谅解书有效吗多久
在被依法批准取保候审之后通过某种方式获得受害者的谅解书,这对于当事人而言无疑具有显著的积极意义,而这种积极意义主要源于它有可能对后续的事例审理与判决结果产生有利的影响。谅解书往往会被视作减轻被告人刑事责任程度的酌定情节之一。然而,关于谅解书在何种情况下能够发挥出最大效用,或者说,其效力的延续期间究竟持续多久,却并无法律方面的明确规定或限制。当这份谅解书在侦查阶段就得以实现时,它或许能帮助公安机关调整事例的调查方向乃至变更强制措施;若谅解书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达成,那么该文书很有可能对检察院对被告人提出的刑事处罚幅度产生影响;而到了判决阶段,谅解书便成为了法官在裁量具体刑罚时必须考虑在内的关键要素。然而,谅解书最终所能发挥的实际效果如何,仍然需要结合事例本身的性质、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所引发的社会危害性等诸多因素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
在取保候审期间,如需跨省处理事务,当事人须事先取得执行机构的批准。确因特殊情况需离省,须向执行机构申请并获准后方可行动。执行机构将综合案件情况和当事人表现来决定是否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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