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协助网络犯罪但是免于检控的情况,往往都包含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是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例如行为者是首次触犯法律、偶然犯罪,并且从犯罪活动中所获得的利益也比较有限,还有就是他们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角色并不是主要甚至并非是从属地位。
此外,如果犯罪者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那也是有助于减轻其罪责的。
最后一个特点就是行为人积极地退还赃款,对自己的罪行也有深刻的认识和悔过之心,并且愿意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这样的话也可能会得到检方的宽容处理,从而避免被提起诉讼。
然而,最终是否给予不起诉的裁定,仍然需要经过检察机关对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权衡之后才能做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法定不起诉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协助网络犯罪但免于检控者,常具备以下特点:犯罪情节轻,如初犯偶犯,获利有限,作用非主从;主动自首或立功可减轻罪责;退还赃款、悔过并配合调查可能获宽容处理。是否不起诉,取决于检察机关对因素的全面评估。
二、帮信罪怎样应该逮捕嫌疑人
1.必须具备相关证据才能证实存在犯罪事实。
这里所指的证据,包含三重意义:
首先,必须存在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确实发生过犯罪事件;
其次,这些证据应明确地揭示出犯罪事实系由特定的犯罪嫌疑人所实施;
最后,能证明该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经过彻底查证确认无误。
值得注意的是,犯罪事实并不必然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所犯下的所有罪行,它可能只是犯罪嫌疑人众多犯罪行为中的一项。
2.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适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法律责任,这是逮捕权限在犯罪严重程度上的严格限定。
制定并将“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纳入逮捕条件的重要依据,源自于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如果被捕之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那么其因被捕而度过的时间将会被减去,然而若犯罪嫌疑人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则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就没有必要对其实施拘留。
即使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但依照这些证据判断,只可能给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等相对较轻的刑罚时,同样不能逮捕犯罪嫌疑人。
3.针对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非监禁性强制措施,尽管可以限制他们的自由但仍无法保证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潜在风险,例如犯罪嫌疑人员可能会逃脱追捕、销毁证据、恐吓或骚扰证人、甚至再次涉嫌犯罪等等。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帮信罪怎样才能不起诉
涉案金额稀薄、所实施的帮助行为效果微乎其微、主观恶意程度不深等因素都可能导致帮信罪不起诉的情况发生。其次,犯罪嫌疑人如能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并对自身的罪行进行全面而真实的陈述,或者在事例中展现出立功表现,例如协助司法机关成功侦破其他事例等,也有可能获得不起诉的机会。再者,如果犯罪嫌疑人属于初次触犯法律,或者仅仅是偶然犯罪,并且他们能够真心实意地表达悔过之情,同时积极退还赃款,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那么他们也有可能获得不起诉的待遇。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是否决定不起诉,最终还是要由检察机关依据事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和综合考虑。对于涉及到这类问题的人士,我们建议他们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以期获得更为有利的处理结果。
协助网络犯罪但免于检控者,常具备以下特点:犯罪情节轻,如初犯偶犯,获利有限,作用非主从;主动自首或立功可减轻罪责;退还赃款、悔过并配合调查可能获宽容处理。是否不起诉,取决于检察机关对因素的全面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