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用卡诈骗和盗窃罪这两种刑事犯罪案件中,较为普遍出现的共犯现象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两被告人事先已经达到合意共识,其中一位角色实施了盗窃信用卡的犯罪行为,而另一位被告明知此类赃物是由先前的盗窃所得,却仍旧不顾法律道德风险地协助将其用于诈骗活动;
其次,在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一位被告实施了盗窃信用卡的行为,而另一位被告则是在事发后临时产生了犯罪意图,并积极参与到诈骗活动中来,提供各种形式的协助。
总的来说,对于共犯的判定,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着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以及共同犯罪的客观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在信用卡诈骗与盗窃案中,常见共犯类型有:一是预谋合谋,一人盗窃信用卡,另一人明知赃物仍协助诈骗;二是盗窃后,另一人临时加入诈骗,提供帮助。共犯判定关键在于主观故意与共同行为。
二、信用卡诈骗罪刑事责任如何追究
(二)行为人实施了将已过期或注销的信用卡再次投入使用的行为;
(三)行为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借用他人的信用卡来进行消费或取现操作;
(四)行为人涉嫌恶意透支交易,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规定的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行发出催收通知后仍然拒不还款。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所谓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越规定的限额或期限进行透支,并且在发卡行发出催收通知后仍然拒不还款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盗窃了他人的信用卡并加以使用,那么他将会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受到法律制裁。
对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行为,根据其涉案金额的不同,可以被划分为三个等级:
1.涉案金额在五千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足五万元人民币的,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2.涉案金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足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3.涉案金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此外,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所提到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具体涵盖了以下几种情况:
1.行为人拾获他人遗失的信用卡并加以使用;
2.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他人的信用卡并加以使用;
3.行为人通过窃取、收购、骗取或者其他非法途径获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然后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设备进行使用;
4.其他一切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信用卡诈骗罪四种情形是什么
信用卡欺诈罪通常包含以下四类情形:第一、授意或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第二、违法地使用失效的信用卡,举例来说,信用卡在有效期限内已经过期,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被发卡机构宣布失效;第三、冒充他人身份使用信用卡,即在未经持卡人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他人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等活动;第四、恶意透支,即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出规定的额度或者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银行经过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一旦被判定犯有信用卡欺诈罪,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格惩处。
在信用卡诈骗与盗窃案中,常见共犯类型有:一是预谋合谋,一人盗窃信用卡,另一人明知赃物仍协助诈骗;二是盗窃后,另一人临时加入诈骗,提供帮助。共犯判定关键在于主观故意与共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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