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劳动关系怎么算赔偿金额

最新修订 |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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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解散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赔偿金。根据劳动者在公司的服务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标准。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视为一年;服务时间未达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赔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公司解散劳动关系怎么算赔偿金额

一、公司解散劳动关系怎么算赔偿金额

若公司解散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有权享有经济赔偿金

经济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为根据劳动者在该公司服务的年限,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标准

对于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情况,将视为一整年进行计算;

而对于服务时间未达六个月的情况,则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赔偿

此外,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公司解散劳动者可以获得哪些补偿

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任何企业在决定结束其经营活动之前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全员发布书面通知,并解除所有的劳动合同。

若未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告知,则所在企业应承担额外的义务,向每位雇员提供一个月的薪酬作为补偿。

此外,针对企业在未经与雇员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向受影响的雇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企业由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撤销,亦或是由企业方提前主动提出结束经营活动等原因而导致劳动关系的终止时,对于雇员所蒙受到的经济损失,企业需需按照相关规定,每年赔偿1个月的薪酬给雇员,如不足半年的时间则按照半个月进行相应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公司解散劳动法赔偿金怎么算

在公司宣布解散之际,应当赋予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权益,此项福利按照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来进行计算。具体而言,每满一年期限即为一月的薪资给付标准,以此类推。而对于工作达到六个月但还未满一年的职工,则以一年来计算。若工作期限不足六个月,则应依照半个月的工资来给予经济赔偿。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此处提及的月工资乃是指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前十二个月之内,该员工所获得的平均薪酬。倘若员工的每月薪资水平已超出了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对于这类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数额来支付,同时,其享受经济补偿的最长期限也不能超过十二年。

若公司解散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有权享有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为根据劳动者在该公司服务的年限,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标准。对于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情况,将视为一整年进行计算;而对于服务时间未达六个月的情况,则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赔偿。此外,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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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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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之时,要严格执行劳动法的规定,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要以“零散用工”的形式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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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之时,要严格执行劳动法的规定,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要以“零散用工”的形式用工。
2)如果企业使用“零散用工”将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不但承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法律风险,而且,如果“临零散用工”在工作中受伤,那么会被按照工伤处理,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赔偿。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与零散用工是否劳动关系的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用人单位招聘的零散用工在工作中出现的受伤等问题,用人单位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按照法律的规定,该赔偿的还是需要赔偿,用人单位就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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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之时,要严格执行劳动法的规定,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要以“零散用工”的形式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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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即对债务人宣告破产、清算还债的法律制度。 要将公司的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区别开,它们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只规范普通清算。 二、什么是解散清算 公司解散是指因本身不能存续的事由发生,而停止积极活动,开始整理财产关系,是公司终止的必经程序。解散从广义上讲甚至包括公司宣告破产。本文所指解散系狭义的解散,其与公司宣告破产共同构成公司法人人格终止的两种情形。解散是一种客观状态,根据解散事由发生的原因,公司解散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自愿解散是指基于公司自身意志导致的解散,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解散的,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者因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强制解散系非为公司自愿,而是由于其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被国家强行退出市场,或者由人民判决解散。强制解散包括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法人营业执照、被主管机关撤销或者关闭、人民判决解散公司或者法人成立无效等。 三、破产清算的时间 首先,我们要明确这个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一般时间都会非常长,几年是常事。破产法中只是明确了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以下是根据《企业破产法法》总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提出。人民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一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二条 人民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第十四条 人民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等额本金与等额本息是什么关系?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 等额本息还款 是指每月的还款额相同,在月供中“本金与利息”的分配比例中,前半段时期所还的利息比例大、本金比例小,还款期限过半后逐步转为本金比例大、利息比例小。 等额本金还款 是指每月的还款额不同,它是将贷款额按还款的总月数均分(等额本金),再加上上期剩余本金的月利息,形成一个月还款额,所以等额本金法第一个月的还款额最多 ,尔后逐月减少,越还越少。 等额本息比等额本金多多少利息? 举个例子吧。假设高小姐要在北京五环,贷款买一套80平米的房子,按市场均价4万元/平米,首付三成算,总价320万的房子,高小姐需要首付96万,剩下的224万,高小姐选择商业贷款,按目前基准利率,选择还款20年的话。 使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需共计还款352万,其中利息12 7.8万; 而使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的话,需还款334万,其中利息1 10.2万。 仅利息竟然能差出17万!高小姐和她的小伙伴们都惊呆了。 等额本金可以省那么多利息 为什么还是说等额本息划算? 在探讨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想像一种情景。 假设高小姐用商业贷款买了这套总价320万的房子,选了期限为20年的等额本息还款方式,那么第10年的时候,小明每月还款14660元和现在每月还款14660元一样么? 有人会说,当然一样啦,毕竟还款金额没变。但事实上,经济发展不是在温室里运行,10年前的1万块和现在的1万块,其购买力可以说天壤之别,更别提政府“货币一揽子计划”出台后,人民币贬值已经走上了不归路。也就是说,我们的“钱”越来越“不值钱”了。 也就是说,如果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就可以巧妙利用这种贬值,而省下部分购买力。因为虽然还款金额没变,但是十年后购买同样的东西,需要的人民币变多了,而房贷还款却并没变,也就相当于变相的节省了一部分货币。但如果选择的是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的话,相当于前期承担了大部分的还款压力,即便后期货币贬值,但由于还款金额也变少了,所以可以享受到的贬值福利,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所以说,虽然从长远来看,从绝对还款金额来看,等额本金比等额本息所还利息较少。但是如果不考虑提前还款的话,综合人民币贬值因素,选择等额本金比等额本息其实并不会划算多少。 当然这种划算也不是对每个人都一样的 也有人觉得这种说法不对,比如说准备提前还款的朋友,计算公式就得整个改写了。 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等额本息还款额每月相同,适宜家庭的开支计划,特别是年青人,可以采用等额本息法,因为随着年龄增大或职位升迁,收入会增加。但是对于年龄比较大的人,很有可能未来的还款能力会减弱,比如退休或者其他情况导致的收入减少。 所以,如果你目前财务状况尚佳,多还些房贷也没关系,毕竟可以省利息嘛。或者你觉得未来不想有更重的负担,不如选择等额本金,那样可能对你来说更为划算。
如何认定用工单位与零散用工是否劳动关系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与零散用工是否劳动关系自《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原则上要求所有用单位都必须和员工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劳动实践中,许多单位仍然大量使用所谓的“零散用工”。主要原因是某些单位为了“逃避”缴纳各项保险,承担某些责任和费用,往往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些用人单位往往错误地认为,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在劳动者身上出现问题或是出现伤害,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好的形象或是损失,用人单位就可以轻松的一脚踢开。但是,这些用人单位“忽视”了:除了签订劳动合同之外还有另一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例如,在工伤认定中,其中强调的一项就是“事实劳动关系”,也就是说,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个人与用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后,我国的劳动法律中已不再使用“临时工”这个词。《劳动合同法》中也只规定有全日制工和非全日制工,并且《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没有以临时工和正式工来加以划分和规范,而是规定双方都应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此来规范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人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员工在工作时受到伤害就可以申请社保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事实劳动关系也是《工伤保险条例》所认可的。即零散用工与企业的职工一样,符合法定情形的,均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因此,用人单位为节省成本,采用“临时工”的形式用工,不缴纳社保费用,其实是很不明智的。工作期间不出问题还好,万一发生工伤事故,就只能由用人单位来赔偿了。
1)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之时,要严格执行劳动法的规定,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要以“零散用工”的形式用工。
2)如果企业使用“零散用工”将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不但承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法律风险,而且,如果“临零散用工”在工作中受伤,那么会被按照工伤处理,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赔偿。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与零散用工是否劳动关系的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用人单位招聘的零散用工在工作中出现的受伤等问题,用人单位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按照法律的规定,该赔偿的还是需要赔偿,用人单位就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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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业务解散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吗
依据我国法律,公司解散是劳动合同可自然终止的法定情形之一。以下五种情况会导致劳动合同自动解除: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经法院宣告死亡及失踪;用人单位因违法行为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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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你好,请问单位解散,没有和本人签订解除劳动关系也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而是签订了一份由政府担保费协议,协议内容是四十五岁后由企业承担社保(两险)并发生活费直到正式退休由
[律师回复] 根据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了解,规范的做法是先解除前一份劳动合同,再与新设立的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现在这种情形,对你来说风险也不大。以下有关内容,供您参考:
1、员工和两家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是可行的,只要不影响原单位的正常工作,或者得到原单位的首肯是没有问题的。如果没人追查则没事,如果依法律来说的话,你对
第一家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如果造成了经济损失的话,还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3、
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
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5、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在后的劳动合同不得对在先的劳动合同造成不利影响,否则单位有权解除合同,或按合同约定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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