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条件可以申请监外执行案件终止执行

最新修订 |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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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中,监外执行案件终止执行的特定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当事人的情况发生变化,比如身体康复,不再符合监外执行标准。其次,当事人在监外执行期间违反规定,比如未经许可擅自离开居住地。最后,当初准许监外执行的决定依据有误。
什么条件可以申请监外执行案件终止执行

一、什么条件可以申请监外执行案件终止执行

在中国的刑事法律制度中,监外执行案件被终止执行的特定条件大体可归纳为以下几点:首先,被准予监外执行的特定自然人(即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发生变化,例如其生理状况恢复正常并且不再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监外执行标准;

其次,在监外执行期间,被监外执行人可能会存在违反相应规定的行为,比如未经许可擅自离开指定的居住地点等等;

最后,还可能出现当初准许其进行监外执行的决定所依赖的事实基础被证明有误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监外执行的终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二、什么条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鉴于申请人在寻求行政复议之际,其所承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身份以及清晰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之特殊性,该决定必须在申请人与行政行为之间寻找利益关联之处并在期限内提交申请,而且这一申请亦需符合已确立的法律之规定,同时介于该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畴之内;另外,其他可能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不得对同一个案子予以复议或者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三、什么条件可以签预售合同

在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过程中,往往需要满足如下几个核心条件:首要一点,开发商作为预售方须已经成功取得了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被视为预售行为合法进行的关键前提。其次,即将被预售的商品住房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政策要求,例如,建筑施工进度必须符合预定的标准。再次,参与交易的双方当事人都应该具备适当的民事行为能力,其表达的意愿必须真实而一致,同时,在合同正文内禁止出现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有违公序良俗的条款。此外,合同应具体明确地界定出房屋的各项基础信息,诸如坐落地点、建筑面积、房价款额、交房日期等等重要事项。总而言之,唯有在完全符合上述所有条件的前提之下,所签署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才能具备法律约束力,从而有效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中国的刑事法律制度中,监外执行案件被终止执行的特定条件大体可归纳为以下几点:首先,被准予监外执行的特定自然人(即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发生变化,例如其生理状况恢复正常并且不再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监外执行标准;其次,在监外执行期间,被监外执行人可能会存在违反相应规定的行为,比如未经许可擅自离开指定的居住地点等等;最后,还可能出现当初准许其进行监外执行的决定所依赖的事实基础被证明有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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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终止的条件有哪些?
暂予监外执行终止的条件有: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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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可以申请终止监外执行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如何处理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人民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或者,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 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将罪犯收监执行。 第三十条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 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 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县级司法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二、监外执行 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继续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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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终止的法定条件是哪些?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监外执行终止的法定条件是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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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终止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监外执行终止的法定条件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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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的起止时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决定之日起生效,送达之日执行。按照判决书写明的开始和结束时间计算。 监外执行 (一)所属类别 其他法律相关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二)相关法律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1)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2)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3)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三)暂予监外执行法律规定亟待完善 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多见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文件之中,由于立法规定的不尽完善及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监外执行在实践中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亟待引起高度重视。以下两种情况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1、脱管罪犯上网追逃问题 2、人民在判决的同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续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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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人员年终总结怎么写?
[律师回复] 3.今后的打算,然后由专人写出初稿。根据今后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吸取前一时期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条理不清,人们就看不下去,即使看了也不知其所以然,这样就达不到总结的目的。4.要剪裁得体,详略适宜。一定要避免上司出观点,到同事中找事实的写法。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3.条理要清楚。总结是写给人看的,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材料有本质的,有现象的。最好通过不同的形式,写作时要去芜存精。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集中,并上升到理论的高度来认识工作总结的写法
(一)基本情况,成绩不夸大、详略之分,该详的要详,该略的要略。5.总结的具体写作,可先议论;有重要的,有次要的,或者把总结的想法、意图提出来,同各方面的主管、同事商量,更不能弄虚作假。为便于今后的工作,须对以往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缺点不缩小。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再行讨论、修改。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工作的主客观条件、有利和不利条件以及工作的环境和基础等进行分析。2.经验和教训。做过一件事,总会有经验和教训。2.一定要实事求是、研究、概括,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等。
(二)写好总结需要注意的问题1.总结前要充分占有材料,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了解有关情况。最好由主要负责人执笔,或亲自主持讨论、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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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终止的情形主要有三种,即1、过程中发现并不满足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的。2、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犯罪分子有严重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了,但此时罪犯的刑期还没有届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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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人员年终总结,怎么写
[律师回复] 3.今后的打算,然后由专人写出初稿。根据今后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吸取前一时期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条理不清,人们就看不下去,即使看了也不知其所以然,这样就达不到总结的目的。4.要剪裁得体,详略适宜。一定要避免上司出观点,到同事中找事实的写法。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3.条理要清楚。总结是写给人看的,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材料有本质的,有现象的。最好通过不同的形式,写作时要去芜存精。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集中,并上升到理论的高度来认识工作总结的写法
(一)基本情况,成绩不夸大、详略之分,该详的要详,该略的要略。5.总结的具体写作,可先议论;有重要的,有次要的,或者把总结的想法、意图提出来,同各方面的主管、同事商量,更不能弄虚作假。为便于今后的工作,须对以往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缺点不缩小。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再行讨论、修改。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工作的主客观条件、有利和不利条件以及工作的环境和基础等进行分析。2.经验和教训。做过一件事,总会有经验和教训。2.一定要实事求是、研究、概括,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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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和人打官司 现在收到了强制执行终止执行的通知书 想问有喜爱强制执行终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终止执行和中止执行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而依法结束执行程序。根据《民诉法》第257条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19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由此可见,终结执行的条件有两个,两者缺一不可:
(1)经过财产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执行,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法院才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之后,法院一般不再主动调查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义务留给了申请执行人,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见《民诉法解释》第519条第2款)。也就是说,终结执行的裁定做出之后,除非申请执行人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次申请,执行法院一般不会再次启动执行程序。
中止执行是指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程序,继续执行。《民诉法》第2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刻意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法院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裁定作出后,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见《民诉法》第256条第2款。
由此可见,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仅仅两字之差,的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中止执行裁定作出后,待中止的情形消失,执行法院应当主动恢复执行;在终结执行裁定作出后,在被执行人没有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之前,执行法院不会主动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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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终止的情形有什么?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监外执行终止的情形有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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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止和终止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中止和执行终止的区别
(一)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如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二)执行终止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结束执行程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在案件执行中,当事人容易对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的适用产生误解,影响自身权利的维护,还不理解的执行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叫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是案件执行的完全结束,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消灭。二者适用的情况是不同的,根据我国2020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实际上,二者不仅仅是适用情形不同,而且法律效力和结果也不相同。
中止执行只是暂时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是对案件的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相反,终结执行后,当事人申请执行权利的消灭,不能再次依原判决向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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