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益性岗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公益性岗位与劳动关系之间的法律关联性探讨
确实如此。关于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必须是用人单位整体运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其次,无论是从用人单位or劳动者的角度出发,都必须遵守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主体资格要求。
最后,用人单位须在遵循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对其内部员工依法制定出相应的劳动纪律和行为准则,且这些准则需适用于每一位劳动者。在此基础上,劳动者也需要接受用人单位的日常劳动管理,并按照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岗位,进行有益于获取报酬的劳动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二、公益性岗位三年到期后会清退吗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公益性岗位存在有效期设定,一般时限为三年。
这意味着在期满之后,无权继续享用国家、省市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对公益性岗位所提供的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关于公益性岗位合同终止之时,是否享有补偿金之待遇事宜,需要依据具体情形加以判断。一般而言,若合同圆满届期适时终止,同时雇佣方尽全力保持甚至提升先前所签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条件,然而您却明确表示不愿意续订新的劳动合同时,在此种状况下,通常不会产生任何经济方面的补偿。然而,若雇主选择降低原有劳动合同中承诺的条件来重新签订新合同,并且您仍然坚决反对续订,亦或是雇主公开声明将不再与您续订现行劳动合同时,雇主便应依法向您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对于经济补偿的金额,应按照您在该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逐年计算。即,在过去的每一整年内,您可获得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额度作为经济补偿。如您的本职工作经验超过六个月但是不足一年的,也将被视为一年的工作经历进行计算;若少于六个月的,按照法律规定,则只会给予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然而不得不提醒您的是,由于公益性岗位本身具备一定程度的特殊属性,因此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很可能会因不同地域以及各种具体情况而存在差异。
公益性岗位与劳动关系之间的法律关联性探讨
劳动关系的构成主要包括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是用人单位不可或缺的部分,双方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要求,用人单位需制定劳动纪律和行为准则,劳动者需接受管理并按指定岗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