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不能投标的约定

最新修订 | 2024-10-15
浏览10w+
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4年
专家导读 被执行人限制投标之约定企业若被判定为被执行人身份之后,将无法参加任何形式的招投标活动。无论在招投标文件的相关条款中是否明确注明被执行人不得参与竞争,只要经查询发现该企业已经成为被执行人之列,那么即便是递交了标书,最终仍然无法获得合同签署的机会。
被执行人不能投标的约定

一、被执行人不能投标的约定

关于被执行人禁止参与投标的契约约定

一旦企业被法院定性为被执行对象之后,其将无法再有资格参加任何投标活动。就算在公开招标的全部文件中并未有明文规定,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公司一旦被证实已经是被执行人之后,将会丧失中标机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二、被执行人不还钱多久能申请拘留

针对被执行人未能偿还债务的情况下,申请拘留的确切时间限制并不明确。

然而,若人民法院已宣告判决书生效,且已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后,债务人仍旧拖欠债务不予归还,最多可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作为惩戒。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债务人拒绝履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或刑事判决、裁决所规定的义务,且具备偿债能力,这种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抗拒执行裁判罪。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此种情形下,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通常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处罚

关于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申请执行

当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产生后,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和履行。

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也可以由审判员直接移交给执行员进行执行。

其次,法院受理。

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

人民法院应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若理由充分,则应裁定撤销或纠正该执行行为;

反之,若理由不足,则应裁定驳回该异议。

再次,申请复议

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裁定结果表示不满,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后,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

执行员在接收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后,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

此外,若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且有可能隐藏、转移财产,执行员有权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过程中,执行员需出示相关证件。

执行结束后,应将执行情况制作详细记录,并由在场的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被执行人不还钱可以执行直系亲属

在通常情况之下,若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不可直接侵占或强制执行其直系血亲财产权益。执行过程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以被执行人个人所拥有的财产为限度展开,不得侵犯他人之合法权益。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若被执行人有恶意将其财产转让至其直系亲属名下,导致自身无财可供执行,并且,债权人能够适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此类恶意转移的事实存在,那么,根据法院的司法裁决,这些被转移的财产是可以依法追回并执行的。除此之外,如果直系亲属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或者直系亲属作为担保人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确认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他们也可能会成为被执行的对象。总而言之,从原则上来讲,我们不能直接对直系亲属的财产进行执行,除非满足了特定的法律条件。

被执行企业一旦被法院定性,将失去参与投标活动的资格。无论公开招标文件是否明文规定,一旦企业被执行,其中标机会将不复存在。因此,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成为被执行对象,以确保自身在招投标市场中的竞争力。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5.8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62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被执行人不能投标的约定
一键咨询
  •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776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584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858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037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430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672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005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8****010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414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438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241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173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315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315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132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投标活动投标书是要约吗
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招标是要约邀请行为,投标是要约行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不经过要约的阶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要约作为一种订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根据以上定义,结合投标书的法律特征,投标书是要约。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招投标文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律师回复] 招标投标的整个过程是一个签订合同的过程。
招标代理则是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为招标人找一个完成招标项目的人,即选一个既有能力又经济的合同伙伴。既然是签订合同的过程,就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事。《合同法》中的“要约-承诺”是合同的基本过程,是受法律保护的,一旦要约成立(即到达受约人处),发出的一方即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同样,承诺成立,发出承诺的一方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下面分析一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个阶段与“要约-承诺”之间的关系。
一、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是一个“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不是意思表示,是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引诱的不是一个,而是不少于三个,所以应广而告之。要约邀请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你不想向我发出要约,可以不参加这个活动,如果你有兴趣,可以按照我要约邀请中的规定(这里使用“规定”这个词而不是“协商”,还不是因为现在是买方市场)来了解如果参加,还需要多知道那些内容。
我在要约邀请中规定了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规定了什么样的人可以向我发出要约。
二、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
编制、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对项目情况进行详细阐述,并初步规定(这里又是规定,不是协商)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使发出要约的人了解更多的项目情况。
三、递交投标文件
递交投标文件、开标。其实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才是比较重要的环节,因为要约人的所有法律责任在这一时刻成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包括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均应在这一时刻之前),即要约成立。
四、评标、推荐和确定中标人
从众多发出要约的人中选出最优秀的法律意思表示人。
五、发出中标通知书
发出中标通知书,即承诺成立。《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是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这是《合同法》中规定的法律地位能否成立的重要问题,所以以招标代理机构名义发出中标通知书,总归不符合法律规定,有些篡权的味道。中标通知书是承诺人的第一承诺,是确定合同主体的第一个正式文件,可不能儿戏。如果中标人收到的中标通知书是代理机构名义发出的,那么一旦发生问题,招标人可以否认其合法性,到时约定俗成的东西,就没有法律依据了,官司难打。虽然一般不会发生,但合同主体还是清楚点比较好,也是投标人的权利。
了解了以上内容后发现,以《合同法》解释招标投标的过程,其中有一个问题不好确定,就是招标文件算“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一般大家习惯把它算做“要约邀请”,即我编制招标文件邀请你来向我发出要约,你要是不想向我发出要约,可以不参加投标,即不递交投标文件。可招标文件中又有一些发出邀请的一方和发出要约的一方应负的法律责任在里面。例如合同部分,大家都知道,合同是附在招标文件里的,是承诺人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而招标文件的解释顺序一般又在投标文件前,也就是说此处的本应要约的内容跑到要约邀请里面去了,所以单讲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还有些问题。那么如果算做“要约”,是否需双方协商法律责任 而不是招标人自己说了算。
执行不公,怎么投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如果认为两审判决均有错误,可以提交证据证明,向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必须在二审判决书生效后的6个月内提出。逾期,就不会受理了。【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
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
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
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串通投标罪什么时候执行的
从新《刑法》开始实施的时候正式执行。投标者互相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是投标者和招标者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就会涉嫌串通投标罪。量刑标准一般是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单独处以罚金。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投标保证金是违约金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投标保证金条款,而且该条款也成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要求,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如果没有对采购文件中的投标保证金条款进行响应,必将导致投标无效。但在投标保证金的收取等一些程序上,存在着诸多可探讨的问题。  规章层面的规范  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应当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基础上进行,可以补充,但绝不能违背。但在我国的《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中并没有关于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规定,只是在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做了简要规定。  两部《办法》只是部门规章,我国《立法法》第71条第2款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作为一部下位法,它的发布是为了更好地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规定,但法律、法规对此还没有作出任何规定的情况下,又何谈“执行法律”所以,若使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有法可依,《政府采购法》必须对投标保证金做出相关规定。  一种惩罚性的经济制裁  18号令并没有对投标保证金作出性质上的界定。它是否具有《担保法》中规定的担保形式的属性它是一种定金,还是违约金  我国现行的《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不过,投标保证金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担保方式。  依笔者个人观点,投标保证金,是以投标人所交纳的货币或投标人商业信誉为担保,保证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遵守政府采购相应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作用之一,就是一旦投标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违采购程序及存在不诚信事实,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这种对投标保证金的处理方式,实质上是对投标人因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采购程序的一种带有惩罚性的经济制裁。  视情况确定交纳方式  18号令第35条规定:“投标人投标时,应按招标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方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所以,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情况在采购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方式,若是规定仅以银行汇票的方式收取投标人的保证金,而投标人仍以其他方式交纳,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拒绝接收该项保证金,且可以依据上述条款的规定拒绝接收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招标采购单位也可以在采购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以何种方式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如规定“本账号无法取款,故不能退还现金,必须银行往来”等字样。这样,可以在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过程中,在不能退还现金的情况下,避免遭受质疑,使采购程序更趋于合理化。  三种方式确定数额  18号令只是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概算的1%,但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在具体业务操作中,在交纳投标保证金问题上出现了多种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来确定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招标采购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一固定数额作为交纳金额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各投标人所交纳的金额一致,财会人员收取方便。但缺点在于在标书中明确固定数额后,精明的投标人会以这一数额和18号令中所规定的采购概算的1%作为基数,计算出这一采购项目的招标大概底价。显然,这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作用是消极的。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一固定比例,由投标人自行按所投标报价的百分比例确定数额交纳例如,有的招标文件规定按投标额的1%交纳投标保证金,这样就出现了同一标的物,由于供应商报价不同而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等的情况。结果,供应商承担的风险不同,更为严重的是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泄露了投标人的投标信息,对早投标的供应商是极为不利的。另外,数额不一致,不易于财会人员的收取。  也可以由投标人以年为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笔者认为,这不失为一种值得推荐的收取方式。由投标人在进入供应商库的同时,交纳不少于一定数额的年费,作为一年的投标保证金,当中标时,此笔款项自动划转为履约保证金,当未中标时,也不退还,作为下一次投标的保证金。如此可以减少收、交双方诸多麻烦。  投标保证金的归属  “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是归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还是归于财政,在18号令中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对这笔款项的归属,集中采购机构在实际操作中做法也不尽相同。  笔者认为,这笔款项应归采购代理机构。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之一,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代理招标采购业务过程中,受采购人或财政部门的委托,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以采购代理机构为主体对外发布,投标人对招标公告做出的响应和承诺也都是面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一个平台,负责邀请专家,组织专家和采购人代表一起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并对评审过程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作出鉴证;在合同签订后,组织专家对采购产品进行履约验收。可以说,采购代理机构全程参与了政府采购活动。同时,采购人在向代理机构委托了有关业务后,只是参与了相关的评审与验收活动,而不再介入其他的采购程序了;再者,投标保证金事项的设置也只涉及到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投标人未违约,招标代理机构就得如数、如期退还保证金,投标人违约,就依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2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代打投标保证金是否可行,投标保证金被没收的情况
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代打投标保证金的,但是若双方有合同协议的情况下,还是可以的。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a)根据规定签订合同;或根据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b)根据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没有营业执照怎么投诉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上次营业执照是要通过支付宝审核的,假的是过不审核的。开通花呗的条件:
1、店铺需要达到一定的等级,至少是3星以上的卖家
2、商品不能是虚拟类目或者黄金珠宝等具有投资理财属性的类目;
3、商品不能是分阶段付款的商品、天猫国际商品、司法拍卖,以及系统判断的非正常交易、虚假交易高风险交易;
4、除了以上几点,系统还会自动对卖家店铺的状态、开店时长、信用记录、处罚记录、等级、主营类目等综合评估,如果达不到要求,是无法开通花呗业务的。扩展资料营业执照注册流程:
第一步 核准名称时间:1-3个工作日操作: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结果:核名通过,失败则需重新核名。
第二步 提交资料时间:5-15个工作日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结果:收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 领取执照时间:预约当天操作: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结果:领取营业执照。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662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投标是保证金还是违约金,投标保证金怎么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投标保证金条款,而且该条款也成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要求,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如果没有对采购文件中的投标保证金条款进行响应,必将导致投标无效。但在投标保证金的收取等一些程序上,存在着诸多可探讨的问题。  规章层面的规范  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应当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基础上进行,可以补充,但绝不能违背。但在我国的《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中并没有关于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规定,只是在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做了简要规定。  两部《办法》只是部门规章,我国《立法法》第71条第2款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作为一部下位法,它的发布是为了更好地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规定,但法律、法规对此还没有作出任何规定的情况下,又何谈“执行法律”所以,若使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有法可依,《政府采购法》必须对投标保证金做出相关规定。  一种惩罚性的经济制裁  18号令并没有对投标保证金作出性质上的界定。它是否具有《担保法》中规定的担保形式的属性它是一种定金,还是违约金  我国现行的《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不过,投标保证金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担保方式。  依笔者个人观点,投标保证金,是以投标人所交纳的货币或投标人商业信誉为担保,保证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遵守政府采购相应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作用之一,就是一旦投标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违采购程序及存在不诚信事实,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这种对投标保证金的处理方式,实质上是对投标人因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采购程序的一种带有惩罚性的经济制裁。  视情况确定交纳方式  18号令第35条规定:“投标人投标时,应按招标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方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所以,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情况在采购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方式,若是规定仅以银行汇票的方式收取投标人的保证金,而投标人仍以其他方式交纳,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拒绝接收该项保证金,且可以依据上述条款的规定拒绝接收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招标采购单位也可以在采购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以何种方式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如规定“本账号无法取款,故不能退还现金,必须银行往来”等字样。这样,可以在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过程中,在不能退还现金的情况下,避免遭受质疑,使采购程序更趋于合理化。  三种方式确定数额  18号令只是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概算的1%,但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在具体业务操作中,在交纳投标保证金问题上出现了多种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来确定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招标采购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一固定数额作为交纳金额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各投标人所交纳的金额一致,财会人员收取方便。但缺点在于在标书中明确固定数额后,精明的投标人会以这一数额和18号令中所规定的采购概算的1%作为基数,计算出这一采购项目的招标大概底价。显然,这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作用是消极的。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一固定比例,由投标人自行按所投标报价的百分比例确定数额交纳例如,有的招标文件规定按投标额的1%交纳投标保证金,这样就出现了同一标的物,由于供应商报价不同而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等的情况。结果,供应商承担的风险不同,更为严重的是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泄露了投标人的投标信息,对早投标的供应商是极为不利的。另外,数额不一致,不易于财会人员的收取。  也可以由投标人以年为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笔者认为,这不失为一种值得推荐的收取方式。由投标人在进入供应商库的同时,交纳不少于一定数额的年费,作为一年的投标保证金,当中标时,此笔款项自动划转为履约保证金,当未中标时,也不退还,作为下一次投标的保证金。如此可以减少收、交双方诸多麻烦。  投标保证金的归属  “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是归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还是归于财政,在18号令中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对这笔款项的归属,集中采购机构在实际操作中做法也不尽相同。  笔者认为,这笔款项应归采购代理机构。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之一,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代理招标采购业务过程中,受采购人或财政部门的委托,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以采购代理机构为主体对外发布,投标人对招标公告做出的响应和承诺也都是面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一个平台,负责邀请专家,组织专家和采购人代表一起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并对评审过程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作出鉴证;在合同签订后,组织专家对采购产品进行履约验收。可以说,采购代理机构全程参与了政府采购活动。同时,采购人在向代理机构委托了有关业务后,只是参与了相关的评审与验收活动,而不再介入其他的采购程序了;再者,投标保证金事项的设置也只涉及到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投标人未违约,招标代理机构就得如数、如期退还保证金,投标人违约,就依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公证执行违约金怎么执行?
公证执行的违约金执行可以直接要求对方进行支付,如果对方拒绝支付的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要求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当然如果合同中的违约金过高,那么超出规定部分的违约金是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的,违约金应该符合法律规定。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如何投诉个体户营业执照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  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是个体户验照的时间。  且根据该《办法》 第五条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申请验照须提交的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也就是前置许可审批文件,例如《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烟草零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等,这些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  没有这些前置许可审批文件的话,就不需要理会了。  
3、如果刻有公章带上公章,没有的话就不需要了。  带齐上述材料,到你当初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工商所填写一份《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就完成验照手续了。  特别说一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验照期间,可能会要求个体工商户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交其他有关材料,你应当予以说明并提交。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验照是免费的,国家工商总局规定验照不能收费。  因为《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不予通过验照或者对不符合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给予通过验照,以及利用验照乱罚款、乱收费、搭车收费、代收代扣其他费用,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2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民事案件中被执行人注册商标能否执行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民事案件中被执行人注册商标能否执行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知识产权
没有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怎么投诉物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物业不是的法人资格,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的,属于非法经营,依法应由工商部门给予取缔,并没收违法所得、进行罚款处罚。如果物业乱收费,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物价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投诉。法律链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
(一)项、第
(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契约型投资基金和公司型投资基金的关系与区别
[律师回复] 契约型投资基金与公司型投资基金的主要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契约型基金是依照基金契约组建的,信托法是契约型基金设立的依据;公司型基金是依照公司法组建的。(
2)法人资格不同。契约型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公司型基金本身就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3)投资者的地位不同。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信托契约中规定的受益人,对基金如何运用所做的重要投资决策通常不具有发言权;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审批、发表自己的意见。(
4)融资渠道不同。公司型基金由于具有法人资格。在资金运用状况良好、业务开展顺利、又需要扩大公司规模、增加资产时,可以向银行借款:契约型基金因不具有法人资格,一般不向银行借款。(
5)经营财产的依据不同。契约型基金凭借基金契约经营基金财产;公司型基金则依据公司章程来经营。(
6)基金运营不同。公司型基金像一般的股份公司一样,除非依据公司法到了破产、清算阶段,否则公司一般都具有永久性;契约型基金则依据基金契约建立、运作,契约期满,基金运营也就终止。从投资者的角度看,这两种投资方式没有太大的区别,至于一个国家采取哪一种方式好,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采用两种型态并存的办法,力求把两者的优点都利用起来。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建设工程纠纷 > 工程招投标纠纷 > 被执行人不能投标的约定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