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购买房产,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且注明为单独所有,是否仍属共同财产?
在婚姻存续期内购置房屋时,只将其中一位配偶之姓名添置于房屋所有权证书之上并不绝对代表该名下登记的财产仅归其所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形下,除非在购房过程中以及后续产权归属问题上存在明确且不容置疑的书面协议或其他足以证明购房款项全由单一个体进行负担的举证,否则即便该笔房地产的权属证书上仅列明其中一位配偶的姓名或是仅将其作为唯一的产权人进行登记,仍应当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因此,从普遍意义上来讲,无论婚后购买的房屋是否将夫妇二人的姓名同时列于房地产权属证书之上,还是仅以其中某一方的名义进行登记,在一切情况正常的前提下,都应被认为是婚后产生的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婚后买房写了一个人名字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在夫妻共有的房屋产权份额问题上,即便在婚后购置的房产只登记了其中一人的姓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个房子一般仍会被认定为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之一。
主要原因在于,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所购买的任何房产,在无特殊约定的前提下均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但是若存在特别约定的话,便需要依照具体约定来决定该套住房的所有权归属。
然而,在符合以下几种特殊情形时,即便是婚后购买且仅登记了一人姓名的房屋,也不会被判定为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首先,在夫妻结婚后,其中一方的父母给予全额购房资金供其使用;
其次,在婚后阶段,其中一方的父母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项,或者是其中一方用自己的私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项,之后由这位当事人以自己的私人财产偿还贷款。《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婚后买房写女方名字离婚房子归谁
在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如在婚后购买房屋并将所有权登记在女方名下,那么此套房地产便被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资产。在面临离婚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商议决定这处房产的最终归属权;倘若无法达成共识,法院会通过对购房资金来源、子女抚养及女方权益保护等因素的综合考量,作出相应的判罚裁决。但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如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购房所使用的资金为女方婚前独自积累的个人财产,或者双方曾经签署有书面协议明确规定该房产仅属女方私人所有,那这部分房产便不再列入共同财产范围之内。需要指出的是,以上所述的具体情况还需结合相关的法律证据来进行准确的判断与评估。
在婚姻期间购房,即使只将一方姓名登记在房产证上,也不代表该房产仅归其所有。除非有明确的书面协议或证据证明购房款由一方承担,否则该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否同时登记双方姓名,婚后购买的房屋通常都被视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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