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离婚,孩子判给母亲,户口就跟着母亲吗
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母亲,户籍是否跟随母亲?
离婚之后,孩子的户籍并非必然跟随具有抚养权者的户口。在离婚后,未成年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保留原有户口,或者跟随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户籍迁转至其他住址,而未得到抚养权的另一方应予以尊重和配合。同时,若因抚养权问题产生户籍迁移事宜,获得抚养权的父母一方有权请求另一方紧密协作与辅佐。另外,针对当前已有部分购房需求考虑到近年就近入学的具体情况,为保障孩子将来学习生活的便捷性,双方可在充分沟通并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对是否需要变更子女现有户口居住地进行斟酌并作出决策。并且,若存在夫妇双方均将户口登记在同一处的特殊状况,亦可考虑通过申请完成夫妇离婚拆分户口手续,以便妥善处理各自使用户口簿的问题。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二、夫妻离婚,婚前财产如何分配
对于婚前财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并不需要进行分配处理。
首先,若婚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为抚育子女、照顾家中老人以及大力支持另一半投入到工作中的情况负担了大量的责任和辛劳,那么,在离婚时期,有权利向另一方提出补偿的要求,而另一方也应尽其所能地予以支付。
其次,当夫妻一方面临离婚问题时,他们共同产生的债务必须共同承担和偿还。
当共同财产无法完整支付这些债务,或者夫妻同意财产分配各自所有的情况下,他们需进行协商并自行决定如何偿还债务;
当然,当各方无法就此事达成协议,则需由当地法院对此作出裁决。
再者,当离婚时,如果任何一方遇到经济困境,具有财政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该提供适当的援助。
具体的援助方式将通过各方间的协议来实现,如若协议无果,最终将交由当地法院进行审判裁定。
接下来是关于婚姻过错的问题。
任何一方遭受到了诸如重婚、与他人同居、施暴、家暴、虐待配偶或家人或是存在其他重大过失等不幸的情况,这都会导致离婚的结果。
因此,无过失的一方有权向对方索要相应的损害赔偿。
最后是关于夫妻财产保护的问题。
如有夫妻一方试图掩盖、转移、出售、破坏、挥霍夫妻共有的财产,甚至是虚构夫妻共同债务试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那么在离婚分配夫妻共有财产时,该行为人可能会被处以扣减或完全剥夺其财产份额的惩罚。
然而,即使已经离婚,但如果另一方发现了前述的违法行为,他们仍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申请重新评估和分配该夫妇的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夫妻离婚,子女抚养费怎么付
在夫妻离婚后,有关子女抚育费的偿付究竟应该遵从何种准则呢?首先,如若当事人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那么该类情况下的抚育费通常会按照其每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这一范围来进行计算。若是曾经负担过两位(及以上)子女的抚养费用,那么这个比例还可以适度上调,然而,无论如何,均不能超出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对于那些没有固定收入的人来说,他们所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则可以根据当年的总收入或者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来予以确定。同时,抚养费也应当定期支付,当然,如果具备条件的话,也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而抚养费所包含的内容,则主要是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以及医疗费等必要开支。至于支付方式与具体金额,则可以由双方通过协商妥善解决,假如无法达成共识,最终则应由法院予以裁决。再者,倘若原来约定的抚养费数额已经无法满足当地现实生活水平的需求,亦或是由于子女患有疾病、就读学校等等原因,使得实际需用已经突破了最初设定的那个抚养数额,那么这些子女便有权向父母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
离婚后,孩子户籍不一定跟随抚养权者。孩子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保留原户口或跟随获得抚养权的一方迁转。未获抚养权一方应配合。若因抚养权产生户籍迁移,获抚养权一方有权请求另一方协助。双方可协商是否变更子女户口居住地以满足就近入学需求。若夫妇双方户口在同一处,可考虑申请离婚拆分户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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