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村建房面积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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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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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宅基地的具体尺寸,主要依据家庭成员的人数来进行合理的规划与设计。然而,鉴于各省市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因此,相应的规定和标准也会有所不同。1.根据相关规定,位于农村地区且家庭人口数量介于三至三人以下的农户,其所拥有的宅基地面积,应控制在75平方米之内。2.而对于规模稍大的农村家族(四口之家)而言,其宅基地面积标准则应设定在100平方米之内。
江西省农村建房面积规定是什么

一、江西省农村建房面积规定是什么

江西省农村自建房建筑面积的相关法规规定

宅基地规模之设定,主要取决于家庭成员的数量。然而,由于各省市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从而导致有关政策法规的适用范围也存在着相应的区别。如第一种情况:若农村家庭每户仅有三名或更少的成员,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其宅基地面积的上限为75平方米;第二次情况:若该农家庭人数为四人,那么他们所拥有的宅基地面积应控制在100平方米之内;第三种情况:若农户家庭的总人口数为五人,按照相关规定其宅基地面积应限定在110平方米内;第四种情形:倘若某农村家庭的人口数达到六人或更多,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这些家庭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则为125平方米之内。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存在家庭人员数量上的差异,但申请到的宅基地面积较小的个体,其总面积仍被严格限制在75平方米之内;中户家庭的宅基地面积则应限定在120平方米之内,绝不允许超出此范围;而对于较大规模的家庭来说,其宅基地的总面积规模也不应超越150平方米。并且,现今农村建设房屋时平均每位家庭成员所能获得的宅基地面积的最大值已经被设置为不超过25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江西省农村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待遇的计算方式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与青苗补偿费四个部分:

首先,关于各个部分的具体标准及款项总数,由各级市、县政府经严谨合法程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明确。

在执行过程中,务必尊重并确保被征地农民的既有生活质量不会下降,并为他们的长期生计提供稳定的保障。

其次,对于土地被征收前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计算方法(这关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具体补偿数额):

会以当地统计部门核准的最低层级单位统计年报以及经过物价部门权威认定的价格来作为参考依据。

最后,若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未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本的生活水平时,我方将根据实际情况提供额外的安置补助费。

此外,制定区片综合地价需全面考虑诸多因素,例如土地原使用性质、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增长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等等。

同时,也会至少每隔三年对这个价格系统进行相应调整或重新公之于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江西省农村产权纠纷怎么处理

农村产权纠纷种类繁多,相应的处理方法亦多种多样。在着手解决纷争之前,首要任务是辨识纠纷的具体类别,诸如农业用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或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等等。就农业用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而言,双方可先行进行友好协商,若无法自行解决,还可求助于当地村集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等第三方力量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果,则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或者径直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则应交由人民政府进行处理。若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总的来说,处理农村产权纠纷时,务必重视证据的搜集与保存,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以有效保障。

江西省农村自建房宅基地面积规定:根据家庭成员数量设定,三人及以下75平方米,四人100平方米,五人110平方米,六人及以上125平方米。小户不超75平方米,中户不超120平方米,大户不超150平方米。人均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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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弋阳县农民自建房审批面积多少为标准,超出部分怎么处置,2011年建好的房子现在补办宅基地审批手续怎么算?
[律师回复]
1、申报材料(一)自建房
A、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一份;
B、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C、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
D、计委批文。
(二)商品房
A、房地产成交通知书;
B、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房屋所有权证过户
A、原房屋所有权证;
B、房地产成交通知书;
C、平面图复印件二份;
D、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房改房
A、房屋所有权证(总证);
B、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
C、单位出售公有住房交房款计算底册;
D、新建县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审批表;
E、新建县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
F、单位公有住房出售过户名单;
G、新建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房改专用房款发票;H、身份让复印件一份。
(五)房屋所有权证遗失补办
A、遗失补办所有权证申请;
B、登有遗失声明的报纸;
C、房屋所有权证档案查阅通知单;
D、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D、房屋平面图二份。.
2、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房屋所有权证遗失补办的需见报后三个月无争议的,方可领取补办的房屋所有权证。
3、审批流程受理登记→缮证(自建房需实地勘测)→初审→复审→审批→出件。
4、收费标准测量费:0.4元/平方米;住宅登记:80元/证;店面登记:评估价ⅹ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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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非农业户口农村建房是否可以发房产证
[律师回复] 不是:户口一般来说,只能在不改变“非农业”的户口性质的前提下,挂靠在农村;
1,当事人的户口性质,应以户口本上的当事人常住人口页上的户口性质注明(如农业家庭户、非农业家庭户、非农业集体户等)为准;
2,如果当事人要进行户口“非转农”的,必须户口原籍地有相应的政策,而当事人又符合该政策的所有要求;
3,当事人具体可以咨询户口原籍地的派出所是否有该政策,以对方的答复为准。非农户口迁回农村需要的条件:
1、对于夫妻来说,如果一方户口为城镇户口,另一方为农业户口,城镇户口没有固定工作,并且在农村生活的;
2、在城镇没有固定工作,并且现在和父母生活居住在农村的未婚人员;
3、城镇无固定工作,在农村有宅基地和房屋,并在在农村生活的本人、配合和未婚子女;
4、在原地址办理了农转非,要办理非转农,如户口和人员还在农村生活的;
5、大学毕业无固定工作,申请迁回原籍;
6、如果村委挂牌村改居,不办理非转农。如果满足以上其中条件之一,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
1、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基本只要办理业务,都离不开这两个证明的;
2、迁回农村户口的书面申请书;
3、大学神迁回原籍的,要提供毕业证明和未就业证明;
4、如果是夫妻一方投靠另一方,要提供结婚证、无业证明和计划生育证;
5、在农村有宅基地和房屋的,提供土地使用证或者房产证,派出所进行调查,并提供以上需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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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之前建房使用的宅基地,虽然超过规定的面积,但可维持现状。今后拆迁、改建、翻建房屋时,要严格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审批。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以后到198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宅基地超面积的,要经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政策处理后,再行确权。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4)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现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合计面积的,不作为超面积处理。
  
(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6)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7)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8)已经确权的宅基地,在以后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时,按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
  
(9)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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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假期通常在1-3个工作日。多数省级行政区如广东、湖北、四川遵循国家法规,仅给三天婚假。但山西、甘肃保留长达30天的婚假。具体时长依据各省或直辖市条例,因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劳动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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