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人之间转让,不同意怎么办
就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转让时,倘若另有股东对此表示反对或者持有异议,对于这些反对或存疑者来说,他们便需承担起购买股份的责任和义务。若该反对者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去购买股份,那么上述转让权利将被视为有效成立且合法生效。在同等条件下,其他非优先受让方的股东拥有对其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利。若公司内部的股东们就股权转让事宜难以达成共识或者出现争议,在这种情况下,相关各方即可运用法律手段予以解决。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二、合伙人之间监督执行的权利是什么
若该组织授权其中一或数位合伙人专门负责执行合伙事宜,则另外的合伙人将不再承担执行合伙业务的义务。
未曾执行合伙业务的合伙人仍有权利对那些负责执行业务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事项的状况进行全权监督和审查。《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三、合伙人之间能否构成侵占罪
在特定的情形之下,合作伙伴之间有可能构成侵占罪这一刑事犯罪。侵占罪,是指行为人怀揣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的意图,采取非法手段将这些物品据为己有的行为。在这种合伙人关系的背景下,假如某个合作伙伴运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共同所有的合伙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累计数量较大并且拒绝归还给其他合伙人,那么他很可能已经具备了侵占罪的全部构成要素。然而,我们评估该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时,不仅需要全面考虑多个重要因素,例如所占有的财物性质以及占据手法,还要审查该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等。此外,我们还必须明确区分侵占罪与民事纠纷之间的界限。如果仅仅是合伙人之间对于财产权益的争议,并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应认定为罪犯的程度,那么此类争议很可能只需依靠民事法律途径来解决,比如说根据相关合作协议要求对方返还财产或者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股东转让股权的时候,如果其他股东反对或异议,需承担购买股份的责任。反对者未购买,则转让有效。其他非优先受让方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东间股权转让纠纷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