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罪认罚从轻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依据
从宽之原则系针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所设定,此举意在减轻或免除其法定责任。对于那些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当他们认罪认罚时,依据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损害程度,应予以减轻处罚;对于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他们自愿认罪认罚,则应在法定量刑区间内实行从轻处罚。关于刑事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基本条件如下:
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要真实全面,对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认同,并接受相应的刑期预估建议,
最后须签署具结书,如此才能依法从宽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自愿、诚实地交代自身所犯之罪行,承认被指控之犯罪事实,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之惩罚者,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然而,若犯罪嫌疑人为意欲自愿认罪之人且对检察机关提出之量刑建议及其适用程序无异议,其应于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但如犯罪嫌疑人系盲人、聋哑人士等特殊群体,则无需签署该《认罪认罚具结书》。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三、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会怎么判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乃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自愿而诚实地陈述自身罪行,承认被指控之犯罪行为的事实并乐意接受惩处的情形,可依据法律规定予以从宽处理。具体的司法审判结果受诸多因素影响,包括犯罪本身的恶劣性与严重程度、情节的轻重、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及其波及范围,同时还需考虑被告人对于自身罪行的承认态度和自省悔罪之表现。通常情况下,在法律允许的量刑区间内,司法机关会对被告人实行适度的从宽政策。举例来讲,对于罪行轻微者,其面临的惩罚幅度有望得到大幅度降低;然而,对于情节较为严重者,所能获得的从轻待遇则相对有限。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得到减轻处罚,罪犯的全部犯罪线索仍然需要通过事例全貌来加以审视。值得强调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等同于一律从宽对待每一起事例,而是根据每个事例的独特状况,以确保惩罚与其罪行相称这一基本刑法原则得以贯彻执行。
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从宽处理,减轻或免除其法定责任。具备法定减轻情节的,依犯罪性质、情节及损害程度减轻处罚;无减轻情节的,在法定量刑区间内从轻处罚。适用条件包括真实全面口供、认同指控、接受刑期预估并签署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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