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遭受追尾,对方负全责且事故责任认定书已出具,是否需要向保险公司报告?
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若对方负有全部责任,那么作为受害一方我们并不需要主动报警或者启动自己的保险理赔程序。因为此类事件可完全由对方所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来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如果两个当事人之间都意识到此次损失轻微并认为向保险公司寻求赔偿过于繁琐,他们愿意共同作出决定放弃保险公司的赔偿。这种情况下,这两名当事方可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在达成一致意见之后,他们只需支付约定的赔偿费用即可,同时在交通事故记录文书上详细注明相关事项即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追尾对方全责要赔车损折旧吗
在交通事故中,若案件责任明确为被追尾方承担全部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情况下您并不具备索赔贬值费的资格。
您可以尝试向责任方提出合理的赔偿请求,以弥补由其过错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
然而,倘若由于车辆损害严重或无法修复,而需要购置与车祸发生时所使用的车辆价值相等的新车作为替代品时,那么法院很可能也将会支持您的这部分索赔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三、被追尾对方不走保险怎么赔
在此种情形之下,倘若对方坚持不愿意走保险程序,您可考虑采取如下策略:首先,务必妥善保管好事故现场的各类证据材料,例如拍照、录影等方式,以确认事故责任及损失状况的真实性。其次,建议您尽早向警方报案,请其开具具有法律效力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从而明确双方的责任归属。若对方对此次事故负有全面责任,您便可与之进行赔偿洽谈,但若未能达成共识,那么您就拥有权利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求,请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车辆维修费用、可能涉及到的误工损失以及交通费用等因事故而产生的合理损失。在整个索赔过程中,务必要注意搜集并妥善保存所有相关的费用凭证,例如维修发票、损失评估报告等。总之,我们应当坚守合法原则去维护自身权益。
在交通事故中,若对方全责且已出具责任认定书,作为受害方无需报警或启动己方保险理赔。对方第三者责任险将承担理赔责任。若双方认为损失轻微,可协商确定赔偿金额并支付,同时在事故记录文书上注明。通过友好协商,避免繁琐理赔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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