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认定是合伙关系

最新修订 |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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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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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认定合伙关系的法律依据探讨在确定合伙人关系时,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因素:是否签订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是否已经形成了实际意义上的合伙人关系。具体来说,我们需要分析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正式签署的合伙协议,因为此类书面文件通常被视为确认当事人之间成立合伙关系的直接证明。此外,也可以通过观察合伙人之间是否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了对该合伙组织的注册申请,以此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合伙关系的依据。
怎么认定是合伙关系

一、怎么认定是合伙关系

如何准确界定民事合伙关系

在法律层面上,判断合伙人关系的成立与否主要依赖于相关的合伙协议是否已经签订,抑或是实际已形成类似合伙的经营模式。详细来说,

首先需要查看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有明确的书面合伙协议,而书面协议则是衡量他们之间是否构成合法合伙人关系的最为直接有力的证明;

其次可以参照合伙人之间是否完成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针对其合伙组织的法定注册手续。因此,对于合伙关系的确认,应当结合以上多个角度进行深入的评估和分析,从而得出相应的结论并据此作出合理的处理决定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二、怎么认定是否是逾期交房,有没有法律依据

资深律师在此给出回答阐述,若是由于开发商自身的原因导致未能如期完成交房事宜,自约定的交房日期到期之日起,便应视为逾期交房已然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的第30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确保符合交付使用标准的商品房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付给购买者。然而,如果因为特殊情况诸如无法预见或控制的不可抗力因素或是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理由需要延迟交房,房地产开企业理应对该情况及时通知买受人。根据自2021年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五百七十七条法律条款规定,当其中一方实施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时,他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例如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采取有效手段进行修复补救或者是向对方作出相应赔偿以抵消所造成的损失.《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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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怎么认定是犯罪嫌疑人

所谓“犯罪嫌疑人”,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警方或其他执法机构怀疑且被认为可能涉案的个体。这种身份的判定往往参考以下几个关键因素:首先,必须存在可证实其涉嫌犯罪的实际行为或事件;其次,需要有充足的证据支持,如物证证人证言以及监控录像等;再次,根据已掌握的证据及调查结果,对某个人产生合理的犯罪怀疑;最后,还需满足相关法律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的明确规定。值得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并非等同于罪犯,在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前,他们应当被视为无罪之人。而认定犯罪嫌疑人这一过程涉及到诸多复杂的法律程序,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证据规则和法律准则。

在法律层面上,判断合伙人关系主要基于合伙协议或类似合伙的经营模式。查看双方是否有明确的书面合伙协议,这是最直接有力的证明。参考是否完成了合伙组织的法定注册手续。因此,应综合多个角度评估和分析合伙关系,以作出合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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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是合伙关系
在法律层面上,判断合伙人关系主要基于合伙协议或类似合伙的经营模式。查看双方是否有明确的书面合伙协议,这是最直接有力的证明。参考是否完成了合伙组织的法定注册手续。因此,应综合多个角度评估和分析合伙关系,以作出合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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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之前在一家公司干了几年,现在有了一定的经验,现在准备找朋友一起开一家类似公司,一起开公司合伙就涉及到很多合伙关系,所以想问问确认个人合伙关系的认定条件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伙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属于对个人合伙成立的一般构成要件,即通常情况下,成立个人合伙应当是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但在无书面合伙协议的前提下,就个人合伙关系是否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了规定。上述司法解释可以理解为两层意思:第一,没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合伙情况进行了核准登记的,又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此处,个人合伙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应视为特定的国家行政部门对个人之间的经济组织形式形成的一种确认,具有法定效力,可以认定个人合伙的成立。第二、在无书面合伙协议又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在具备合伙个人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条件下,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可以认定双方具有合伙关系。第二层意思对个人合伙关系的成立规定得更为宽松,但也对在此种情形下如何认定个人合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认定的难度。
我自己外省做生意被合伙人诈骗了不少的资金,之后我就起诉我的合伙人,我的合伙人法庭上否认我们的合作关系,我想问问呢法院个人合伙关系认定的相关的法律事宜
[律师回复] 认定合伙关系:
(1)当事人间有无书面合伙协议。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无该合伙组织的登记。
(3)是否有口头协议。没有前两项情况的,但具备合伙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规定: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的定义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 合伙合同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三条 合伙字号与经营范围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 合伙的内部关系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民事责任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扩展资料:
合伙关系的基本特征:
1、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2、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合伙从事的行为一般是具有经济利益的营业行为。无论是民事合伙还是商事合伙,合伙人的目的都是为了营利,特别是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的合伙企业,属于商事合伙的性质,从事营利性行为,是一种营利性组织。
3、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也是合伙与公司的主要区别之一。
公司股东按其出资比例和所持股份分享公司利润,当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无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能怎么认定个人合伙关系
[律师回复]
1、就个人合伙的法律关系,我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个人合伙法律,其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个人合伙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为,一是合伙是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前提的,二是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三是合伙必须由合伙人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享利润,四是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从上述法律规定及个人合伙的基本条件来看,合伙协议是个人合伙成立的前提与基础,也是确定合伙个人权利义务的前提与基础。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大部分合伙个人在合伙过程中均会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以保障合伙事务的顺利开展,但也有部分个人合伙无书面合伙协议,在这里,笔者主要探究无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结合法律规定如何认定个人合伙关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可以认定合伙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属于对个人合伙成立的一般构成要件,即通常情况下,成立个人合伙应当是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但在无书面合伙协议的前提下,就个人合伙关系是否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了规定。上述司法解释可以理解为两层意思:


一,没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合伙情况进行了核准登记的,又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此处,个人合伙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应视为特定的国家行政部门对个人之间的经济组织形式形成的一种确认,具有法定效力,可以认定个人合伙的成立。

第二、在无书面合伙协议又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在具备合伙个人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条件下,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可以认定双方具有合伙关系。
第二层意思对个人合伙关系的成立规定得更为宽松,但也对在此种情形下如何认定个人合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认定的难度。
3、在审判实践过程中,个人提出有合伙关系往往是在如何分配利益的情况下产生的。在有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按照协议的约定办事。但无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一方主张有合伙关系要求分配合伙利润,而另一方往往否定双方存在合伙关系。主张有合伙关系的个人在无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提供两个以上证人证言用以证实个人合伙关系的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就成了确定个人合伙关系成立的关键。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在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基础上“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应当理解为:


一,两个证明人应当与合伙无利害关系,即该证明人不得有与一方有亲属、朋友关系或也可参与合伙利润分配等存在作证不利于另一方的情形;


二,无利害关系人应属于曾参与、见证过合伙协商过程,知晓合伙的具体内容,对合伙形成合伙约定清楚、了解的人,而且该无利害关系人并非只是听某一合伙人说过或从其他第三人处听说过有合伙一事。
第一点容易把握,但对第二点较难掌握,也是司法审判实践中容易忽视的地方。
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主张合伙关系成立的一方为证明有合伙关系往往会提供不少无利害关系证明人,这就要求我们仔细审查该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内容,确定其证明力的大小,如该利害关系人没有参与、见证过合伙协商过程,对合伙的具体内容如个人之间如何投资,投资比例,如何经营,如何分配利润共担风险等具体内容均不知情,仅仅在作证过程中只是陈述听当事人一方或从其他人处听说过进行了合伙,或猜测存在合伙情形,则不能达到证明双方具有个人合伙关系的目的,即不能认定双方形成个人合伙关系。
在无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对个人合伙关系的认定对双方当事人在权利义务的确定有重大影响,一旦认定个人合伙关系成立,也就意味着主张个人合伙关系成立的当事人取得了合伙人地位,可以对合伙事务享有处理权,对合伙财产享有结算、分配等权利,所以,在无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对个人合伙关系的认定要慎之又慎,既要保护主张个人合伙关系成立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合伙经济体的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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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合伙关系怎么认定?
1、当事人间有无书面合伙协议。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无该合伙组织的登记。3、是否有口头协议。没有前两项情况的,但具备合伙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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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你好!去年我合伙跟我的朋友开了一家饭店,但是今年矛盾就出来了,而且我们已经闹到了法院,请问有关确认合伙关系案件的上诉状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证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 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承包方式:扩大劳务,按建筑面积结算约 万平方米 ( )。
第二条 承包范围
1、从临建房土建用人工、定位放线、基槽清理、钎探等一次结构全部施工 图纸范围内工程,从挚层(含垫层)、基础砖模、土建结构工程;(含土方回填所 用人工及夯实、小型机械)。全部周转材料及机械设备:(机械从塔吊到手头工具、 电箱、电缆从一级配电以下所有电箱、电缆及设备、周转材料:钢管、扣件、碗 扣架、悬挑工字钢、脚手板、安全网、木材、模板等全部周转材料)。
2、给排水、采暖、电器、各专业预留孔洞(由专业水电预留)。
3、乙方包人工、包工期、包质量、包文明施工、包验收。 第三条 固定合同价款
(—) 本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合同价款,按建筑面积一次结构及地 下车库一次结构工程承包定价450元/?(包含临时设施费用),不含税、如需提供发票相关税费由甲方承担。主体一次结构及地下车库工程中人工费、周转材料和机械费、员工安全意外伤害费、办公、差旅费、劳务保险费等由乙方承担。
(二)承包范围外产生的零时工结算单价按单价120元/工日。
(三)变更情况如何;甲乙双方协商定价,最后按甲方签证单结算。 第四条 分包工作期限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如何认定合伙退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实际生活中的工程承包领域,很非常多的个人合伙承包工程情况,工程没结算就这种情况下实质上是个人合伙协议解除后未经结算的账务如何处理的问题。
首先要看大家共同签订的合伙协议对合伙份额、权利义务、债务承担、终止方式等相关约定,有约定按照约定来处理。
对合伙协议终止时的完工工程及剩余物资进行作价分配或者固定证据,待工程结算后进行清算分配,如果对盈亏分配比例未做明确约定,通常按照出资比例确定。
第三、司法实践中应当从保护合伙协议纠纷各方当事人合法诉权的角度出发,如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开支、对外债权债务以及盈余亏损情况存在较大争议,但合伙账目规范、齐全,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及时引导当事人申请委托审计,也可由委托审计部门对合伙账目进行审计,已经受理的案件可先行中止,待清算结束后再恢复审理。通过合伙协议终止后清算先对外偿债务后内部分配的原则,可区别各合伙人对内对外应承担责任的大小,尤其是在对外债务不超过现有资产的前提下,通过先对外偿债再内部分配能避免各合伙人内部陷入一些不必要的追偿经济纠纷中,同时也能保障第三人债权得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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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关系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合伙关系的认定条件有双方是否有书面的协议;是否还有该合伙的组织登记;双方是否还存在有口头的协议,但这个口头协议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才可以认定,这些都是可以证明双方是否存在合伙关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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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如何认定合伙人对退伙前债务的认定
[律师回复] 就退伙的效力而言,声明退伙与法定退伙基本是一致的,具体表现为:1.退伙人丧失合伙人身份,脱离原合伙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2.导致合伙财产的清理与结算。退伙时的结算应遵循如下规则:
(1)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可以待该事务了结后再进行结算。
(2)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的造成的丧失负有赔偿责任的,可以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3)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4)如果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亦即资不抵债,则退伙人应当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合伙企业法第33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5)退伙人退伙时,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仍应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退伙并不必然导致合伙的解散。只有在合伙人为2人的情况下,其中1人退伙则导致合伙的解散。当然,即使是在合伙人为2人的情况下,如果另一合伙人同意,也可以由退伙人将其份额转让给第三人,则合伙继续存在。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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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个人退伙合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实际生活中的工程承包领域,很非常多的个人合伙承包工程情况,工程没结算就这种情况下实质上是个人合伙协议解除后未经结算的账务如何处理的问题。
首先要看大家共同签订的合伙协议对合伙份额、权利义务、债务承担、终止方式等相关约定,有约定按照约定来处理。
对合伙协议终止时的完工工程及剩余物资进行作价分配或者固定证据,待工程结算后进行清算分配,如果对盈亏分配比例未做明确约定,通常按照出资比例确定。
第三、司法实践中应当从保护合伙协议纠纷各方当事人合法诉权的角度出发,如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开支、对外债权债务以及盈余亏损情况存在较大争议,但合伙账目规范、齐全,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及时引导当事人申请委托审计,也可由委托审计部门对合伙账目进行审计,已经受理的案件可先行中止,待清算结束后再恢复审理。通过合伙协议终止后清算先对外偿债务后内部分配的原则,可区别各合伙人对内对外应承担责任的大小,尤其是在对外债务不超过现有资产的前提下,通过先对外偿债再内部分配能避免各合伙人内部陷入一些不必要的追偿经济纠纷中,同时也能保障第三人债权得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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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实际生活中的工程承包领域,很非常多的个人合伙承包工程情况,工程没结算就这种情况下实质上是个人合伙协议解除后未经结算的账务如何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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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司法实践中应当从保护合伙协议纠纷各方当事人合法诉权的角度出发,如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开支、对外债权债务以及盈余亏损情况存在较大争议,但合伙账目规范、齐全,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及时引导当事人申请委托审计,也可由委托审计部门对合伙账目进行审计,已经受理的案件可先行中止,待清算结束后再恢复审理。通过合伙协议终止后清算先对外偿债务后内部分配的原则,可区别各合伙人对内对外应承担责任的大小,尤其是在对外债务不超过现有资产的前提下,通过先对外偿债再内部分配能避免各合伙人内部陷入一些不必要的追偿经济纠纷中,同时也能保障第三人债权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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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大家共同签订的合伙协议对合伙份额、权利义务、债务承担、终止方式等相关约定,有约定按照约定来处理。
对合伙协议终止时的完工工程及剩余物资进行作价分配或者固定证据,待工程结算后进行清算分配,如果对盈亏分配比例未做明确约定,通常按照出资比例确定。
第三、司法实践中应当从保护合伙协议纠纷各方当事人合法诉权的角度出发,如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开支、对外债权债务以及盈余亏损情况存在较大争议,但合伙账目规范、齐全,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及时引导当事人申请委托审计,也可由委托审计部门对合伙账目进行审计,已经受理的案件可先行中止,待清算结束后再恢复审理。通过合伙协议终止后清算先对外偿债务后内部分配的原则,可区别各合伙人对内对外应承担责任的大小,尤其是在对外债务不超过现有资产的前提下,通过先对外偿债再内部分配能避免各合伙人内部陷入一些不必要的追偿经济纠纷中,同时也能保障第三人债权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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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实际生活中的工程承包领域,很非常多的个人合伙承包工程情况,工程没结算就这种情况下实质上是个人合伙协议解除后未经结算的账务如何处理的问题。
首先要看大家共同签订的合伙协议对合伙份额、权利义务、债务承担、终止方式等相关约定,有约定按照约定来处理。
对合伙协议终止时的完工工程及剩余物资进行作价分配或者固定证据,待工程结算后进行清算分配,如果对盈亏分配比例未做明确约定,通常按照出资比例确定。
第三、司法实践中应当从保护合伙协议纠纷各方当事人合法诉权的角度出发,如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开支、对外债权债务以及盈余亏损情况存在较大争议,但合伙账目规范、齐全,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及时引导当事人申请委托审计,也可由委托审计部门对合伙账目进行审计,已经受理的案件可先行中止,待清算结束后再恢复审理。通过合伙协议终止后清算先对外偿债务后内部分配的原则,可区别各合伙人对内对外应承担责任的大小,尤其是在对外债务不超过现有资产的前提下,通过先对外偿债再内部分配能避免各合伙人内部陷入一些不必要的追偿经济纠纷中,同时也能保障第三人债权得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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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合伙人,个人合伙的债务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一、如何认定个人合伙认定是否构成个人合伙时,应注意掌握以下条件:

1)个人合伙的主体只能是公民(自然人)。

2)个人合伙一般应基于合伙合同产生。合伙人之间应就合伙的成立合伙的有关事项、合伙人退伙、合秋组织的解散、债务的承担等,依法订立协议。

3)合伙人一般应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享盈利、共担风险。如何认定合伙人的主体资格:
1、按照合伙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参与合伙盈余分配,共担风险的,虽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也可以认定为合伙人;
2、按照协议提供技术性劳动,参与合伙组织的盈余分配,并共担风险的,虽不提供资金、实物,也可以定为合伙人;
3、仅向合伙组织提供某种财物的使用权(例如房屋或生产工具),并以此取得固定收入,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不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责任的,是租赁关系的出租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4、向合伙组织或者合伙人提供资金、并以此收取固定利息,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不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责任的,是借贷关系的出借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5、虽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但不参加合伙组织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的风险责任,只获取固定报酬的,是雇佣关系的受雇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二、个人合伙的债务怎么清偿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属于补充性责任,即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方由合伙人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全体、部分或个别合伙人清偿,被请求清偿的合伙人即须清偿全部的合伙债务,不得以自己承担的份额为由拒绝。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债务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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