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后还能再开新的公司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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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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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主可申请成立新公司;然而,若其所管理的现有公司宣布破产,那么该企业主将必须承担特定的法律责任。尽管如此,由于此类破产情况并不影响企业主继续创办新的公司,因此,他们的法律责任并未对其新公司的创立产生任何实质性的阻碍。
公司破产后还能再开新的公司吗

一、公司破产后还能再开新的公司吗

公司在破产之后是否可进行新公司的创建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创办新的企业是可行的,

然而,如果某家公司申请了破产程序,其法定代表人将有必要承担相关责任。尽管如此,法定代表人仍然享有权利并可以成立新的企业组织,而其承担的个人责任并不影响他们创建新公司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二、公司破产后的清算顺序

首先,为确保债权人能够优先受偿,破产后的各项费用及公共利益义务均应从债务人剩余财产中即时进行清偿。

如果债务人现有财产清偿能力无法覆盖所有破产费用与公共利益义务,则首先需要先将破产费用予以全额清偿。

若债务人资产流动性仍然不足以完全赔付所有破产费用或公共利益债务,则需根据优先级次进行赔偿

接下来,破产后的财产将会按照以下顺位依次清偿:

1.破产清算所需支付的员工薪酬福利、医疗补贴、伤残供养费用、赡养费用,以及应纳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等;

2.破产者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其所欠的税费;

3.普通破产债权人应收款项。

如破产后的资产清偿力无法满足同一可盼求债务顺位的全部赔付需求,那么,这些债务就应当视情况按比例分配。

另外,破产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的薪资应参照企业职工的平均报酬水平来予以核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公司破产后债权人起诉

在面临公司宣告破产之际,债权人有权利对此进行追究并向破产企业提出民事诉讼,进而强制对方履行所负之债。然而,我们不得忽视的是,在破产程序中,破产方的所有财产将会依据特定的排列顺序进行公平分配,以确保各债权人权益均能得到应有的保障。若在此情形下,破产企业的股东因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违法行为,从而导致公司资产无法完全清偿债务,那么债权人同样有权对该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其在出资额度内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除此之外,倘若破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出现过失,给债权人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债权人亦可依法对破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值得一提的是,具体的诉讼对象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因此,在决定采取行动之前,债权人最好能够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以便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

创办新的企业是可行的,如果某家公司申请了破产程序,其法定代表人将有必要承担相关责任。尽管如此,法定代表人仍然享有权利并可以成立新的企业组织,而其承担的个人责任并不影响他们创建新公司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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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清算报告;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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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应提交《注销公告》证明(登报45天的报样);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9、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公章,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加盖公章或签字。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三、办理程序
  公司按要求备齐资料——工商受理人员初审——工商审核人员核准——核发注销通知书
  
  
四、办理期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三个工作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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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新破产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审议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于1986年颁布,新破产法与之相比增加了许多新的制度。  扩大了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  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新破产法扩大了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新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新破产法首先适用于企业法人,另外新破产法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2018新企业破产法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破产条件改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新破产法将企业破产的条件改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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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了对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首先,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和医疗等费用将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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