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能否提起诉讼?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并无权力进行起诉活动。倘若案件尚处于调查阶段,即公安部门已掌握相关证据,但其认为证据不足以支持、指控犯罪行为时,将有权直接撤销此案;而若案件已经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环节,且通过对相关证据的深入审核分析后,发现证据确实极其有限,无法支持任何罪名指控,检察院有权向公安机构提出建议,要求他们撤销此案,以便重新搜集证据或者进行补充侦查工作。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之后,人民检察院仍坚持认为证据不足,无法满足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院亦可直接做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检察院没有让签认罪认罚说明什么
如实陈述案情及违纪事实、口头承认等都可能被视为无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这也证明了在特定的法律条件之下,确实存在无需签署该文书的情形。
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向调查机关表示其自发且自愿地认同自己的违法行为,同样可以理解为他/她并未签署类似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书面文件的原因,其背后的含义是对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结果已经有足够的认知与接受态度。
更为详细的说,当犯罪嫌疑人公开表示愿意认同案情指控,并能自觉遵守法院的法律判决以及相关程序执行的具体方案时,那么应尽可能保证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前提下,由其亲自签署相关认罪认罚具结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三、检察院没有证据还起诉会怎么判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之中,检察机关肩负着至关重要的举证责任。如果检察机关向司法部门提交了起诉书,但其所累积的证据不充分,以至于无法认定被告确实有罪,法院便有可能做出无罪裁决。证据作为判定犯罪事实的核心要素,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当检察机关所提供的证据尚且不足以证实被告有罪时,若未能满足法律规定的“事例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充分”这一证明标准,那么法院理应依法判定被告无罪。然而,法院在审理事例的过程中,会对证据进行严谨细致的审查与评估,其中包括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以及真实性等方面。若检察机关在提出起诉之后,发现证据存在不足之处,他们亦有权申请撤销起诉。总而言之,证据的充足程度将直接决定事例的判决结果。
检察院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提起诉讼。若案件证据不足,检察院应建议公安部门撤销案件或补充侦查。经两次补充侦查后,若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可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