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财产给小三可以追回吗
在某些情况下,当夫妻中的一方未经其配偶的允许而擅自将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转赠予第三方时,这种行为其实是可以被追回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当一方在未获其配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售出共有的房产且第三方以善意购买、支付合理价款并且已经完成不动产的登记手续,那么在另外一方对此提出异议并请求追回该房产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常不会予以支持。
然而,在此种情形中,第三方并不符合“善意”的定义,因此并不适用于上述的相关规定。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仍有权利向第三方索要返还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区分
关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划分概述如下:此种情形为在缔结合法的婚姻关系期间,所获得的并且应该被共识为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做出明确定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皆属于共同所有范畴:(1)由工资以及奖金构成的非现金收入,这其中涵盖了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任一方或双方因付出工资和奖金,以及各类附带的福利性政策性收入和补贴;(2)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益,这其中不仅包含夫妻关系延续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参与生产、经营所收获的利润,还可覆盖相关的股权、利息等权益;(3)知识产权盈利,这主要指的是在夫妻关系维持期间,任何一方或双方所持有的知识产权,在产品或服务销售中所获取的利润;(4)继承以及赠予所得到的财产,此处所强调的并非对实物的直接占有,而是财产权益的取得。即便在婚姻关系终结之前没有实际占有这些财产,只要继承行为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同样应属夫妻共同所有。然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第十八条的第三款内容之例外情况;(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另外,在夫妻关系维持期间,双方实际上已经,或者应当获取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也归入此类;双方同样应该或者已经获得的养老保险金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用;发放给军人名下的退伍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支付的款项,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应得的那部分也应列入夫妻共同所有性质;最后我们提到的一些附加情况也包括在内。《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共同财产案法官怎么判
在审理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争议事例过程中,法官作出裁决所依据的关键要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首先,他们会明确哪些类型的财产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此项确认的主要依据在于财产的获得时间、获得途径以及其原始来源等多重因素综合考量。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普遍遵循着平等分割的黄金法则。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官会充分考虑到夫妻双方各自的特殊情况,例如是否存在某一方对整个家庭的贡献远超于另一方、是否存在某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犯下了严重错误、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以及双方的经济实力对比等等。若发现其中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出售、破坏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以图侵吞另一方财产的恶劣行为,那么在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时,对该方的分配比例将会相应减少甚至完全不予分配。此外,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同样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事实来确定双方应当负担的份额程度。总的来说,法官在整个事例审理过程中始终秉承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公正且合理地解决众多夫妻共同财产纠纷。
夫妻共有财产赠予第三者,未经配偶同意可追回。根据法律,若第三方善意购买并支付合理价款且完成登记,法院不支持追回。但在此情况下,第三方非善意,不适用此规定。当事人有权向第三方索要返还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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