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发生交通事故时未及时报案,则需进行详细记录,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明确决断。经过严谨核实,确认道路交通事故的确存在的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受理,同时将结果通知给相关当事人。
然而,若经查证并无充分证据证实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真实存在,或者此事件并不归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之内,那么,该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这一事实并阐明具体缘由。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是怎么确定
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我们应首先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影响以及他们的过错严重程度,然后进行责任的判定与分配。
具体来说:
若仅有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该方应承担所有的责任;
如有两个或更多当事人的过错引发了交通事故,则会根据他们的行为对于事故发生的重要程度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责、次责和平等责任;
如果各个当事人皆未对此次交通事故产生任何过错,且属于大家公认的意料之外的情况下发生的,那各位当事人将不被追责。
在此种情况下,即使有某方当事人有意制造交通事故,他也不需要为这起事件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三、交通事故当事人死亡怎么判
涉及到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丧生的情况,其最终判决结果往往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其中首要的因素便是事故责任的合理界定,即这起事故究竟是由某一方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共同承担责任抑或是次要责任所造成的。假设在此类事件中,肇事者占据了全部或主要责任所需承担的比重,则该行为可能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名,并将面临相应刑事责任的追究。与此同时,受害者家属亦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向肇事者索求包括丧葬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用以及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然而,倘若事故双方均需承担同等责任或者肇事者仅需承担次要责任,那么通常情况下并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但仍然需要根据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对受害者家属进行相应的民事赔偿。在对责任进行裁定时,我们会全面考虑现场勘查结果、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各类证据材料。而具体的判决结果,则必须依据每一个事例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来予以确定。
若交通事故发生时未及时报案,仍可后续追责。需详细记录事故情况,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经核实,若确认事故存在且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应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若无充分证据或事故不在其管辖范围内,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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