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

最新修订 |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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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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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有相关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或存在严重违约的情形,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利益受损时,这将成为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正当理由和前提条件。换句话说,当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实施违法违规收费行为,或者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因自身原因给业主带来损失,那么这些都可以被视为抗辩的合法依据。
哪些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

一、哪些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

业主在何种情况下有权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业主拒绝支付物业费用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首先,如果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所制定的收费标准,实施非法收费行为,或者违背其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条款,从而给业主带来直接经济损失或其他负面影响,那么这种行为便可以成为业主拒绝缴纳相应物业费用的充分且合理的理由;

其次,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或不足,无法满足业主的基本需求或者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同样也可以被视为业主拒绝支付物业费用的正当理由。

然而,在没有出现上述违法或违约行为的前提下,业主若想以服务质量存在问题为由进行抗辩,则必须基于诚实守信的原则,结合物业服务企业所承诺的服务标准以及物业收费标准,对物业服务进行全面而客观的评估,然后再根据评估结果来判断业主的抗辩理由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哪些情况可以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换句话来说,在下面这几种情况下,你是有权去改变孩子的抚养权的哦~首先呢,就是在父母离婚之后,他们俩是可以约好怎么变更小孩抚养权的;

其次嘛,如果离婚之后那个直接抚养小朋友的爸爸妈妈,出现了下面这些状况的话,那么另一半就可以去找法官申请更换小孩的抚养权啦~(一)比如说跟小孩子住在一起的那位,因为生了很严重的病或者遭遇了事故身体残疾,已经无法继续照顾孩子了;

(二)再比如,和孩子住一块的那位既没有好好履行抚养职责,还给小孩子打骂、虐待,甚至他这种恶劣行为已经给孩子心理健康带来了伤害;

(三)还有就是,对于那些已经8岁以上的小朋友们,如果他们自己愿意跟着另外一个爸爸妈妈生活,而那个人也有能力来照顾他们的话;

(四)最后一种情况就是,如果真的有其他很合理的原因,必须要把小孩的抚养权给更换掉的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三、哪些情况可以双倍补偿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业界存在以下几类典型情况下,当事人有望获得两倍的赔偿额:首先,在消费者选择购买商品或者享受服务之时,倘若遭受到了经营者的蓄意欺诈,例如出售质量低劣或者虚假声称的产品、提供不实宣传等行为,受害者有权依法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并且要求双倍金额。其次,如果雇佣方以肆无忌惮的方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约,劳动者可以寻求到双倍的经济补偿权益。这里提到的经济补偿是指,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的时间长度来计算,每年满一年就应向其发放一个月的补偿金。更为具体地说,这种津贴的支付标准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最后,在涉及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例中,如果卖方故意隐瞒了所售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等关键性事实,从而导致合同被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那么买方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同时还能要求赔偿损失,甚至可以请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具体是否能够获得双倍补偿,必须依据相关的证据材料和法律规定进行严谨的判断。

业主可拒绝缴纳物业费用的两种情况: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法规、规范或合同,造成业主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物业服务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或不足,无法满足基本需求或违反合同约定。未出现上述违法或违约行为时,业主应基于诚信原则,结合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全面评估物业服务,再判断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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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哪些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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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什么情况能拒绝交纳物业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8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交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扩展资料:《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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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
业主可在以下情况下拒付物业费:物业未竣工或未交付给购买方,费用应由开发商承担;物业公司未履行服务职责或服务质量不达标,需提供证据;物业公司未提供物价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原件;物业公司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范围或提高标准。业主有权提出异议并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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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物业费什么情况下可以拒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拒交物业费涉及到了入住交接和物业管理两个问题其中有以下情况可拒交物业费: 1、房屋买卖中的交付,从严格意义上讲,应当是以产权证的登记和取得作为终的交付标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买卖双方往往以入住交接作为验收房屋是否符合法定和约定交付条件的一个主要程序。 2、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房屋交接的程序做了约定和规范,如要求开发商要在房屋交付时,向购房人提供房屋验收合格的证明;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开发商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开发商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购房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既然房屋已经交付,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居住,有关的物业管理费也理应交纳,因为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居住,物业公司有许多物业服务均已提供(如保安、保洁等)。 4、在开发商不能提供相关文件又通知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依据合同约定坚决拒绝接收,不要稀里糊涂收了房子,比如墙面、地面装修有问题,卫生洁具不符合原定标准等,虽然也属于问题,但一般不会构成拒绝验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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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8种情况可拒交物业费
在还没有交房,物业公司没有按照相关约定履行相应的物业服务,或者服务质量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物业公司擅自增加收费标准的,没有经过业主的同意增加相关收费项目的,没有和业主签物业服务合同等情形下,可以拒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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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物业不给力?这8种情况下可以拒付物业费!!
[律师回复]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若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或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有权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
一、业主拒交物业费是否基于正当理由的认定?
何谓“正当理由”?业主能否仅以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把小区扫干净或者没有定期剪除花园里的杂草作为拒交物业费用的理由?我们认为不妥。
(一)从合同法理的角度而言,合同一方抗辩权所赖以产生的法律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中赋予一方抗辩权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对抗辩权的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当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
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彼此尊重对方的利益,并建立密切的协作关系。
3、诚实信用原则允许当事人行使抗辩权,但不得滥用这项权利。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业主拒交物业费是否基于正当理由,主要通过审查业主的拒交行为是否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作出判断。
二、那么在哪些情况下,业主是可以拒交物业费的呢?
(一)只有下列8种情形可拒交物业费:
1、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2、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3、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4、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未收房之前就交纳物业费的行为,业主可坚决予以拒绝;
5、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6、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7、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8、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三、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罚不交物业费的业主吗?
(一)物业管理公司能罚款吗?
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物业管理公司不是行政主体,因而没有罚款的权利。处罚权,只能由或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处罚权的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
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处罚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的依据,不具有约束力。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没有任何的行政管理的法律关系。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不能凌驾于业主之上设立处罚权。
(二)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权扣押业主的房屋钥匙?
物业管理公司无权扣押业主的房屋钥匙。向业主交付房屋是开发商的义务,如果业主已经付了房款,则开发商必须向业主交付房屋。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交付房屋是代开发商履行义务,只能以开发商的名义,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物业管理公司因为业主拒签业主公约或其他原因而不给业主房屋钥匙的行为,是将自己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的相关权利关系附加到了替开发商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中了,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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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8种情况可拒交物业费
在还没有交房,物业公司没有按照相关约定履行相应的物业服务,或者服务质量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物业公司擅自增加收费标准的,没有经过业主的同意增加相关收费项目的,没有和业主签物业服务合同等情形下,可以拒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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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物业费允许拒绝缴纳的情况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物业费允许拒绝缴纳的情况有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可拒交物业费的情况
1、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2、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3、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4、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未收房之前就交纳物业费的行为,业主可坚决予以拒绝;
5、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6、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7、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8、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的原则

一:不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二:与用户的收入水平相适应。要根据用户的收入水平高低来确定,收费标准过高,用户承受不了,也不容易取得用户的支持,反之,收费标准过低,则物业管理公司赔本服务,这又违背市场规则。

三:优质优价,兼顾各方利益。所提供的服务档次越高,则收费标准越高,特约服务一般比公共服务的收费标准要高,对商业部门的收费比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收费一般要高。

四:微利原则。物业管理服务部分的收入扣除支出略有剩余,否则服务项目越多,工作量越大,赔本就越多。

五:公平原则。
物业费允许拒绝缴纳的情况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物业费允许拒绝缴纳的情况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可拒交物业费的情况
1、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2、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3、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4、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未收房之前就交纳物业费的行为,业主可坚决予以拒绝;
5、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6、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7、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8、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的原则

一:不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二:与用户的收入水平相适应。要根据用户的收入水平高低来确定,收费标准过高,用户承受不了,也不容易取得用户的支持,反之,收费标准过低,则物业管理公司赔本服务,这又违背市场规则。

三:优质优价,兼顾各方利益。所提供的服务档次越高,则收费标准越高,特约服务一般比公共服务的收费标准要高,对商业部门的收费比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收费一般要高。

四:微利原则。物业管理服务部分的收入扣除支出略有剩余,否则服务项目越多,工作量越大,赔本就越多。

五: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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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能够拒绝交物业费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哪些情况能够拒绝交物业费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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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购买二手房没有与物业签订合同的情况下,物业有权利拒
[律师回复] 可以收回也可以不收回。
如何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
二手房买卖合同成立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也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比如买卖双方可约定如果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三十天买方仍未付款,则买卖双方的合同解除。
总的来说,最理想的状态是:三方(买房,卖方,中间方)协商,若能达成和平解约,签署解约协议即可!
如果一方单独违约,三方协商,违约方能赔付一定的补偿,对方不予追究,签署解约协议及赔付相关事宜。各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均可向所在区域提讼,依据合同条款判决。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一般是指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一般指地震、台风等,在合同的履行过程当中发生此类事件,导致房屋灭失。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比如卖方不想卖房,并明确告知买方房子不卖了,则买方就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比如卖方不办理过户手续,超过半年或者一年仍未办理过户手续,导致买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其实,合同的解除在合同法上有三种形态:
第一种是约定解除,指的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约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因享有解除权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这种解除要以合同中有解除权条件的约定为前提。这实际上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解除问题上的另一种体现。应该说这三种解除中
第一种不是真正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导致的,后两种情况下的解除才能被称为真正的解除,其解除权属于形成权。
第二种是法定解除,指的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法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因享有解除权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这种解除是有解除权的一方依据合同法中关于解除权的规定解除合同的情况,由于这种解除会完全消除合同的效力,与合同应当信守的原则是背离的,所以合同法有着严格的限制。
根据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该条的规定一般只有在当事人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才能使对方具有解除权,这就是理论上所称的根本违约。
第三种解除是协议解除,指的是在合同成立之后,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通过协商解除合同,是合同的效力消灭的行为,这种解除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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