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请破产后对个人有什么限制
申请破产对个人行为的约束
当一个人申请破产之后,他/她将受到以下方面的个人限制:未经法庭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居住所在地;
同时也不被允许新近任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这些限制事项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均应严格遵守。以法定代表人为例,如果此人对企业破产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在未来三年之内,他/她将无法再次注册属于自己的公司,或者担任其他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关于破产问题的具体处理方式和相关规定,仍需由当地法院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合法认定与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二、申请破产后债务人有什么义务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申请破产申明中的债务人意为:
即按照法律规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
这意味着,待破产期间,尽管已开展清偿债务的工作,但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仍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接着,自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破产申请并将裁定结果通知所有的宣告破产公司之日起,直至相关法律程序全部宣告结束,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包括财务主管及其他职责管理者都要严格遵守以下义务:
第一项,他们有责任妥善保管占用和管理的各种资产,印鉴以及账册和文件等重要资料;
第二项,必须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和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指引,并且对于他们们提出的问题应如实作出回应;
第三项,这些实体代表也须出席债权人会议,并且对于债权人的任何询问都应该给出准确且真实的答案;
第四项,除非得到人民法院的书面批准,否则这些实体代表不得离开各自的居住地;
最后一项,在为其他各类企业提供服务时,他们并不可以担任新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三、申请破产后法人还限高吗
当企业申请破产后,关于其法定代表人是否仍应受到限制性措施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分析。从普遍意义上说,若破产程序得以按照预定步骤稳步开展,同时法定代表人并无恶意逃避债务等不当行为发生,那么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法院严格审查的前提下,有望被解除限制性措施。然而,如果在破产程序推进过程中,法定代表人被揭示出诸如非法抽逃公司资产、藏匿财产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而对破产程序造成不利影响或者损害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此类限制性措施恐怕就不会被解除。综上所述,对于法定代表人在申请破产之后是否依然需要承受限制性措施的问题,显然不能作一刀切的简单处理,而需结合破产程序的具体进展状况、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举止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法院的确切裁定加以权衡评估。
申请破产后,个人将受多项限制:未经许可不得离境,不得担任董事或高管等职位,且在破产终结前须严格遵守。如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有法律责任,三年内不得再注册公司或担任法定代表人。具体处理方式和规定由当地法院依法认定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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