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有附带民事赔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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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危险驾驶罪可否附带民事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危险驾驶罪这一特殊案件类型而言,往往并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实际操作。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该种犯罪的性质定位为威胁公共安全的范畴,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并未直接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等实质性损害,因此在法律层面上也就缺乏了进行民事赔偿的依据。
危险驾驶罪有附带民事赔偿吗

一、危险驾驶罪有附带民事赔偿

危险驾驶罪是否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危险驾驶罪所涉及的诉讼程序,通常情况下并不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因在于,尽管危险驾驶行为属于危及公众安全的严重犯罪,但由于在实际操作中其往往未对相关人员和财产产生直接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因此并不存在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若在危险驾驶过程中,确实导致了国家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遭受损害,那么受害方则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被告人提出赔偿请求。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

涉及危险驾驶犯罪的具体责任行为主要包括如下四大类:

第一种是在道路上进行追逐竞驶,情节严重且已经达到了恶劣程度的行为;

第二种则是明确的醉酒驾驶行为;

第三类是对于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业而言,如果严重超载或者超速,也属于危险驾驶的范畴;

最后一类就是违反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运输危险化学品,并且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了极大威胁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这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涉险驾驶罪行应当交由公安机构全权负责调查和审查,同时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有责任将调查结果上报至所属地区的法院进行诉讼公诉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刑事惩罚标准:

这种严重违法行为通常会被判定承担拘役的责任,并且需要缴纳相应的罚金

拘役的刑期长度大概在一个月到六个月之间,如果与其他罪名合并处罚的话,总刑期累计不能超过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遵义处罚立案标准

在中国贵州省遵义市,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例进行立案,其标准常常是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款。危险驾驶罪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进行追逐竞技且情节严重;在从事校车业务或客运服务过程中,严重超越额定乘客承载量,或者严重超出规定速度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威胁到公共安全等等。关于醉酒驾驶这一类犯罪行为,只要车辆驾驶员的血液酒精浓度达到每百毫升80毫克以上,即可被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而对于追逐竞技这类行为,需要结合追逐竞技的具体方式、次数、持续时间、车速、交通环境等多个因素,来评估其情节是否严重。至于其他类型的危险驾驶行为,则需要根据被告人具体实施的违法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来判定是否达到了立案的标准。总的来说,判断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需要综合考虑诸多方面的因素,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

危险驾驶罪一般不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其往往未造成直接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但若危险驾驶导致国家财产或他人权益受损,受害方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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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针对危险驾驶罪这一事项上,通常情况下并不存在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鉴于此类案件主要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且尚未对人员及财产等方面产生实质性的损害后果,因此在法律层面并无必要提出民事赔偿请求。2、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在实施危险驾驶行为的过程中,实际导致了国家财产或其他公民人身、财产权益遭受损失,则受害者有权向被告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期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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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危险驾驶罪的定罪:
1、根据《刑法修正案八》
第二十二条、《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八、将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
第三项、
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的量刑: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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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中的认定的事实即是民事赔偿的前提和依据,刑事诉讼中只要认定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就应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不需对事实进行再认定,只是解决如何适用法律确定赔偿数额的问题,两种诉讼都基于被告人犯罪的同一事实,因此,将两种诉讼合并进行体现了效率的价值。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行政诉讼的被告与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不具同一性,两种诉讼所需认定的事实亦不同,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需单独认定,具有完全的性,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一被告和同一事实的特征。
综上,所谓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着本质的区别,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附带的民事诉讼的事实与行政诉讼中的事实不具同一性,其于行政诉讼单独存在而不具依附性,因而不存在附带的基础。相反,若确立该项制度,将面临着行政诉讼的期限和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的冲突、适用的证据规则不同的矛盾、被告主体不一致及判决的不确定性等方面的法律障碍,因此,不宜确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有以下区别:
1、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二者的归责原则不同。附带民事诉讼不适用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遭受的损失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告人主观上必需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否则不应赔偿;
2、在普通的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对原告提出反诉,而附带民事诉讼中,除刑事自诉案件中少数案件外,刑事诉讼被告人不能对附带民事原告人反诉;
3、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二者赔偿范围不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仅限于可以计算的物质损失,即直接经济损失。而普通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既包括物质损失,也包括非物质损失,即精神损失。
4、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在收取诉讼费的问题上有所不同。人民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5、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二者审判组织的性质不同。附带民事诉讼由人民的刑事审判庭审理,普通民事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可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一并附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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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被告人死亡,附带的民
[律师回复]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在刑事诉讼中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刑事被告人。
包括被列为刑事被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书中涉及到,但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需要注意的是:在逃的同案犯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司法实践中处理这类情况,一般是判决由刑事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待在逃的同案犯归案后再判决由其与已判决的被告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首先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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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其继承人只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继承人只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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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醉酒驾驶致人死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支持死亡赔偿金吗?
[律师回复]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是基于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一方当场死亡或是抢救无效死亡而发生的,死亡赔偿金按照新的法律规定性质上是属于对死者近亲属财产损失的赔偿,因此死亡赔偿金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死亡赔偿金计算的标准之一。赔偿,方法是关键,同时要有科学赔偿的意识,对于死亡赔偿金,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索赔内容:
一、死亡的结果死亡的结果是死亡赔偿金的前提,不能说是可能死亡或是即将死亡,那么家属去要求死亡赔偿金赔偿。不出现死亡的真实结果,死亡赔偿金无从谈起,可以是现场死亡,也可以是抢救无效死亡,或是后期交通事故导致的伤害是死亡的直接原因。
二、找准赔偿义务人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的法定赔偿义务人并不一定就存在于事故当事人之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责任主体认定的内容,不同情况下责任主体会不同,可以是车辆所有人、车辆的挂靠公司、车辆的所在单位等,所以找准赔偿义务人是索赔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受诉为事故发生地和侵权人住所地的人民,如果选择向交强险等保险公司住所地人民的,相关会告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四、适宜诉讼而不适宜私下协商死亡赔偿为什么需要赔偿,最主要的原因在与死亡赔偿金有法定的计算标准,而且赔偿可以让受害人家属拿到与死亡相关的更多赔偿项目,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不少地方的死亡家属与对方协商只能拿一个赔偿,那就是死亡赔偿金,却忽略了法定的更多赔偿项目,而且法定赔偿往往要比私了赔偿单就死亡赔偿金也能拿到更多的赔偿款。死亡赔偿金数额巨大,有时可达近百万,因此,为安全起见,受害人家属最好在专业交通事故律师的指导下进行赔偿相关事宜。
什么是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有哪些,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
[律师回复]
一、怎么认定危险驾驶罪
1、客体要件《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拟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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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3)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

4)情节条件:情节恶劣。法律对于“情节恶劣”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在闹市区、在高速公路上等醉驾或追逐竞驶,或车上载有多人等情形可以视为情节恶劣。注意:这里的“情节恶劣”不包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
4、主观要件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二、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要想知道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就必须分清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2、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3、在是否要求出现危害结果上不同。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交通肇事罪为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危险犯。
4、量刑上不同。比照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因为毕竟没有发生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由此带来量刑上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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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吗
在涉及危险驾驶罪的案件中,因通常未造成直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较少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如危险驾驶导致国家财产或公民个人权益受损,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被告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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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危险驾驶罪怎么认定危险驾驶罪定罪标准
[律师回复] 今天我们来谈一谈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该罪名是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在刑法修正案九中进行了修改的一个罪名。 该罪名在刑法中是被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中规定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面所述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进行处罚。 所以说,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就是拘役,如果危险驾驶同时又触犯其它罪名,比如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以较重的罪名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触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011年9月13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就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办案期限、立案侦查等方面提出要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怎么认定,刑事附带民事
[律师回复]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如何认定 目前,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物质损失赔偿,暂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是什么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写清有关当事人的情况、案发详细经过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提出相应的证据。书写诉状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人的口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制作笔录,然后向原告人宣读;原告人确认准确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不论是口头还是书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都应当说明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年龄、住址、控告的罪行以及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的程度和具体的诉讼请求等内容。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必须在书上写明,不能用口头的方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应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等,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便他们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如果他们放弃这一权利,应当许可,并记录在案。但是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是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的,受损害单位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家和集体财产免受损失。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包括哪些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2、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3、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5、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6、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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