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处理方式
1.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并非具备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仍有权选择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2.对于劳动争议的解决,调解乃是一种重要手段,其主要由企业内部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承担此项职责。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争议双方均需自觉履行,然而该协议并无强制执行力。
3.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由专门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二、劳动合同涉及违约金吗
在规范的劳动合同之中,违约金的事项是被允许存在的。然而,根据我国现行的专门针对劳动合同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明确规定,劳动者因违反仅有的两种情形而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是合法合理的:这两类情形分别为未履行在劳动合同时所做出的服务期限的约定以及违反了与竞业限制相关的条款。在此种情况下,对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则应依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预先商量好的结果加以确定。除此之外的所有其它情形都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而此种具有违约金条款的内容必须体现出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愿表达,并且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中所设定的禁令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三、劳动合同涉嫌保密罪吗
劳动合同本身并未直接涉及到保密罪这一问题。
保密罪这一概念并非严谨的法律术语表述,与其紧密相连的常见罪名为侵犯商业秘密罪。
倘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了相应的保密条款或者竞业限制条款,且劳动者有违于这些规定,从而使得用人单位所拥有的商业机密遭到泄露或者不当利用,进而给其带来严重经济损失的话,那么就有可能触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在判定是否构成此项罪行时,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故意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是否对权利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总而言之,劳动合同仅仅是约定保密义务的一种方式,至于是否涉及到犯罪问题,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劳动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处理方式,双方应先尝试协商。协商达成的协议,非强制执行文书,仍可仲裁或诉讼。调解是劳动争议解决的重要手段,由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协议无强制执行力,需双方自觉履行。仲裁则由专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