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破产后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破产
申请破产之后,在何种情况下可无需进行破产清算
在实践操作中,企业在其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比如企业法人无法按照约定偿还债务,同时其财产也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或是企业存在明显的偿还债务困难的问题,是不允许宣布进入破产程序的。这其中的原因在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需要满足两个必要条件:
1.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经济亏损;
2.企业无法按期偿还所欠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申请破产后债务人有什么义务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申请破产申明中的债务人意为:
即按照法律规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
这意味着,待破产期间,尽管已开展清偿债务的工作,但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仍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接着,自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破产申请并将裁定结果通知所有的宣告破产公司之日起,直至相关法律程序全部宣告结束,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包括财务主管及其他职责管理者都要严格遵守以下义务:
第一项,他们有责任妥善保管占用和管理的各种资产,印鉴以及账册和文件等重要资料;
第二项,必须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和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指引,并且对于他们们提出的问题应如实作出回应;
第三项,这些实体代表也须出席债权人会议,并且对于债权人的任何询问都应该给出准确且真实的答案;
第四项,除非得到人民法院的书面批准,否则这些实体代表不得离开各自的居住地;
最后一项,在为其他各类企业提供服务时,他们并不可以担任新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三、申请破产后法人还限高吗
当企业申请破产后,关于其法定代表人是否仍应受到限制性措施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分析。从普遍意义上说,若破产程序得以按照预定步骤稳步开展,同时法定代表人并无恶意逃避债务等不当行为发生,那么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法院严格审查的前提下,有望被解除限制性措施。然而,如果在破产程序推进过程中,法定代表人被揭示出诸如非法抽逃公司资产、藏匿财产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而对破产程序造成不利影响或者损害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此类限制性措施恐怕就不会被解除。综上所述,对于法定代表人在申请破产之后是否依然需要承受限制性措施的问题,显然不能作一刀切的简单处理,而需结合破产程序的具体进展状况、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举止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法院的确切裁定加以权衡评估。
当企业法人在无法按约偿还债务且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存在明显偿债困难时,即便申请破产,若不满足两个必要条件:严重经济亏损和无法按期偿还债务,则不得进入破产程序,因此也无需进行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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