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37天取保候审是检察院还是公安
37天的取保候审是由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批准的
公安局以及检察院皆有权限负责取保候审的实施过程,然而无论选择在公安局还是在检察院完成取保候审流程,实际的执行部门皆为公安机构,具体详情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首先,就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将公安局取保候审理解为案件处于侦查阶段实施取保候审的情况,此时须获得公安机关的批准才能实现;
其次,检察院的取保候审则表示案件已经流转至检察机关方面,此时需由该机构进行相应的批准事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后多久放人
在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经批准获准许后,相关人士即应立即释放。
对于那些应当被逮捕之人犯,假如发觉其身患重疾,或是正值孕期及哺乳期中的妇女,抑或是犯罪情节轻微者,便可暂时采纳取保候审的措施。
而以下情况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也可行使独立适用的附加刑;
(2)预计将承担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责任处罚,但通过采取取保候审能够有效避免社会危害性的;
(3)身患严重疾病且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通过实行取保候审能有效抑制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已至,然而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此时需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最终实施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在于公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37天取保候审什么时候放人
取保候审乃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性措施,而嫌疑人能否于被提取保候审的第37日获得自由,则与诸多因素密切相关。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若公安机关对已拘留之嫌犯,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的,应在执行拘留期内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专业审查和批准申请。在某些特别情形下,申请审查期限可适度延长一至四个工作日。至于流窜作案、频繁作案及结伙作案等情节严重的嫌疑人,申请审查的时限甚至可以扩展到三十天。待接到公安机关的逮捕申请文书之后,人民检察院应在七日内就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做出决定。通常而言,倘若第37日到来之际,人民检察院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部门须于收到相关通知信息后,立即释放被关押人员,同时出具释放证明文件。然而,如果人民检察院批准实施逮捕,涉事嫌疑人将仍需继续被羁押等候处理。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为公安局或检察院,但实际执行由公安机构负责。公安局取保候审适用于侦查阶段,需公安机关批准;检察院取保候审适用于案件流转至检察机关阶段,需检察机关批准。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