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工厂搬迁有赔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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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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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务派遣工在工厂搬迁事项中能否获取赔偿确实存在相应的补偿标准,这些标准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厂房拆迁补偿需考虑到替代土地的市场价差损失;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损伤以及厂房暂时性的停工重建而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将地面上建筑物及相关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搬迁所需的相关花费;对解雇员工的妥善安置所需的相应补偿款等等。
劳务派遣工工厂搬迁有赔偿吗

一、劳务派遣工工厂搬迁有赔偿

劳务派遣员工在工厂搬迁时,是否享有赔偿权益

确实如此,工厂拆迁补偿标准涵盖了诸多方面的内容,如:替代土地的价差损失、经营损失、停业停产损失、地上物(即对房屋以及各种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损害)、搬迁费用以及为解聘的员工所提供的安置补偿费用等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被征收者拥有选择以货币形式补偿或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两种方式的权利。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由市县级别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符合条件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需与被征收者共同计算并结清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拟用以产权调换房屋之间的差额。对于因旧城区改造而涉及到个人居住房屋的征收事宜,若被征收者选择在改建地段实施房屋产权调换,那么做出该项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别人民政府应该为其提供符合改建地段或者临近地段要求的房屋作为置换。而关于商铺拆迁补偿标准,同样包含了以上所列举的各个方面,例如替代土地的价差损失、经营损失、停业停产损失、地上物(即对房屋及各类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损害)、搬迁费用以及为解聘的员工所提供的安置补偿费用等等。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劳务派遣工被辞退是否有补偿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第四十六条,以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详细规定,劳务派遣公司若要与这些被派遣员工解除或终止他们的劳动合同时,不仅需要依法进行,还必须向每位被派遣的工作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来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六条的明确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的,雇主单位应向其所聘用的员工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

首先是员工自己主动地按照法律法规的第三十八条来终止他们的劳动合同;

其次是雇主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第三十六条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征得员工同意才做出决定;

再者是雇主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第四十条规定来与员工达成协议后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就是雇主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内容来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如果雇主单位希望继续保持或者提升现有的工作场合和薪资待遇,并且得到员工的同意,那么雇主就没有必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了。

此外,如果劳动合同已经到期,除非雇主单位准备继续与员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而员工本人却并不愿意,否则就不得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来终止该合同。

即便是在以上提到的所有情况之外,还有一些法律、行政方面的规定也需要考虑进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三、劳务派遣工合同到期有补偿吗

关于劳务派遣工的合同到期后的补偿事宜,需要依据具体情形来进行判断和决策。倘若劳务派遣单位能够坚持或者提升原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件并在此基础上重新签订新一轮的劳动合同,然而劳动者对此表示不愿意接受新的合同条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将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但是,如果劳务派遣单位选择降低原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件并在此基础上重新签订新一轮的劳动合同,然而劳动者对此表示不愿意接受新的合同条款,或者劳务派遣单位决定不再续签当前的劳动合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至于经济补偿的金额,则应该根据劳动者在该劳务派遣单位工作的时间长度来确定。具体来说,每满一年的工作年限,劳务派遣单位就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对于工作年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劳动者,则按照一年的工作年限来计算补偿金额。对于那些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则需要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月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内所获得的平均工资数额。

劳务派遣员工在工厂搬迁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享有赔偿权益,包括替代土地价差损失、经营损失、停业损失、地上物损失、搬迁费用及员工安置补偿等。被征收者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政府需提供符合条件的置换房屋并结清差额。商铺拆迁补偿标准亦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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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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