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时,综合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是否合并进行计算?
在平日中,对于劳务报酬及工资薪金两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各自按照月份情况进行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申报工作;
然而,在年终之际所进行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环节,则须将这两种收入合并起来进行统一计税。换言之,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按纳税年度进行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而就“综合所得”而言,其需适用于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全面的税费征收规则。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二、个人所得税赡养父母的怎么扣
根据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赡养父母这项专项支出的抵扣方式,具体而言:
若纳税人为独生子女身份,该项支出将享受每月不低于2000元人民币的定额扣减优惠;
而若是非独生子女的情况,其可以选择与同胞兄弟姊妹共同承担该项支出,并约定好每月人均承担的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人。《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个人所得税偷税漏税单位需要负责吗
在此情况之下,身为扣缴义务人的单位须得对此事负有相应责任。若其蓄意采取欺诈、隐匿真实信息等手法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或根本未进行任何申报操作,从而导致其所雇佣员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存在走私与漏税现象,那么单位将会被认定为违法,需承受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在这样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往往会对该单位施加罚款惩罚。倘若情节特别严重,甚至可能触犯逃税罪名,相关责任人也将面临刑事制裁。然而,如果单位并非有意为之,而是因为计算错误等技术性失误而导致未能足额缴纳或少缴税款,他们仅需按照规定补充缴纳相应税款及滞纳金,并无其他附加罚款。总的来说,身为扣缴义务人的单位对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环节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规,严格履行自身义务,以免陷入法律纠纷之中。
在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时,综合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需要合并计算。日常申报时,二者分别按月计税;但在年终汇算清缴时,需将这两种收入合并计税。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实行全面的税费征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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