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前购置房屋并在婚后将配偶姓名增添至产权证书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这种情况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的个人资产,无论婚姻关系是否延续,都不会自动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若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特别约定,这一点则可能会被打破。在产权证书上添加配偶姓名,可视作是双方达成关于该处房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婚前买房加上女方名字是否有用
婚前购房是否应该加上女方名字这一问题,其答案需视具体情形而定。
首先,假设待购买房屋为全款支付的情况下,假设男方在婚前买房的付款方式恰好为全额付款,并且男方基于自身的真实自愿性,希望能够在房屋产权证件上添加女方的名字,此时男方所实施的此项操作便被看作为一种无偿赠与行为。
因此,在这样的前提与背景之下,女方的名字自然有可能成功地出现在房屋产权证书之上。
归根结底,由于完完全全由男方完成了购房所有款项的支付,男方对于该房地产享有充分且完整的使用权和控制权,至于是否增设女方的名字在房产证上,则完全取决于男方的自我决定。
其次,倘若男方在婚前购置房产时,其付款方式选择使用按揭贷款的形式进行支付,那么无论男方心底的意愿如何强烈,他都无法将女方的姓名显现在房产证之上。
如果女方坚决要求将自己的名字纳入房地产所有权名册之中,那么唯一可行之策便是率先偿还银行贷款,随后再进行相应的房地产所有权人名册变更手续。《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三、婚前买房加了女方名字房子怎么判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婚前购买房产并加上女方姓名的情况下,该房地产可以被认定为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审判过程中,法院会对诸多因素进行全面考量,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资金的来源、双方对于家庭经济贡献的程度等等。如果双方曾经就各自所占有的份额做出过明确的约定,那么法院将会依照这一约定来进行财产分割的处理;反之,如果没有此类约定的存在,法院通常会以公正合理的原则作为分配依据。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法律的判决结果往往是基于多种因素的综合考虑而得出的,因此针对每一个具体案件都需要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判断。
婚前购房,婚后添加配偶姓名于房产证,根据我国法律,通常不被视为共同财产。个人资产不因婚姻转变为共同财产,但双方特别约定除外。添加姓名可视为双方约定该房产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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