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不是实际控制人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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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若法院强制执行法人代表并非实际经营负责人,当事人可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澄清事实,明确表示并非真实法人身份。申请人需积极搜集证据材料,充分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各种形式的公司文件及证人为依据,说明自身仅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而非实际经营操作者。通常情况而言,无论公司遭遇何种纠纷案件,法律责任均不应对法人代表个人产生直接牵连作用,不必过于担忧公司最终因案件而进入执行程序会对个人信用记录造成不良影响。
被执行人不是实际控制人怎么办

一、被执行人不是实际控制人怎么办

当被执行人并非实际控制人时应如何处理

当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时,如果您并非实际经营管理者,您有权向法院提交充分且可信度高的证据,以明确地表明您并不是公司的合法法人。在准备证据过程中,请务必详尽搜集各类相关公司文书及文件证明,以便支持您的主张。在此需要澄清的是,即便您仅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非实际经营管理者,通常情况下,公司所背负的债务以及法律责任也不会无端地转嫁至您个人身上。因此,即使贵司面临案件终本执行的困境,这也并不意味着会对您个人的信用记录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被执行人不还钱多久能申请拘留

针对被执行人未能偿还债务的情况下,申请拘留的确切时间限制并不明确。

然而,若人民法院已宣告判决书生效,且已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后,债务人仍旧拖欠债务不予归还,最多可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作为惩戒。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债务人拒绝履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或刑事判决、裁决所规定的义务,且具备偿债能力,这种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抗拒执行裁判罪。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此种情形下,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通常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处罚

关于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申请执行

当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产生后,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和履行。

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也可以由审判员直接移交给执行员进行执行。

其次,法院受理。

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

人民法院应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若理由充分,则应裁定撤销或纠正该执行行为;

反之,若理由不足,则应裁定驳回该异议。

再次,申请复议

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裁定结果表示不满,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后,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

执行员在接收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后,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

此外,若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且有可能隐藏、转移财产,执行员有权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过程中,执行员需出示相关证件。

执行结束后,应将执行情况制作详细记录,并由在场的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被执行人不还钱可以执行直系亲属

在通常情况之下,若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不可直接侵占或强制执行其直系血亲财产权益。执行过程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以被执行人个人所拥有的财产为限度展开,不得侵犯他人之合法权益。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若被执行人有恶意将其财产转让至其直系亲属名下,导致自身无财可供执行,并且,债权人能够适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此类恶意转移的事实存在,那么,根据法院的司法裁决,这些被转移的财产是可以依法追回并执行的。除此之外,如果直系亲属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或者直系亲属作为担保人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确认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他们也可能会成为被执行的对象。总而言之,从原则上来讲,我们不能直接对直系亲属的财产进行执行,除非满足了特定的法律条件。

当被执行人非实际控制人时,应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自己非合法法人。准备证据时,要详尽搜集公司文书和文件证明。需注意,仅作为法定代表人而非实际控制人,通常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和法律责任。公司面临执行困境时,也不会直接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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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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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具有垄断性质的要素(Hyme,1960),如知名品牌;
③“专用性资产”(Wilmso,1985),在合资经营过程中某些生产要素会逐渐成为专用性资产。要素相对重要性通过两种机制影响合资方的谈判力:一种是正向激励,该要素的投入能使合资对方的投资收益增加;一种是负向激励,如退出威胁,该要素的退出将使对方遭受重大损失。从实践来看,外商的优势主要是管理技能优势和技术资源优势,这两种优势都可以通过学习被中方企业获得。中方民营企业的谈判力也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物质资本如土地、厂房、设备的投入获得的股东地位,但这种物质资本与更为稀缺的以人力资本为特征的管理技能和关键技术相比,重要性不明显;二是具有国内市场优势,但这种优势随着外商对国内市场的逐步了解,也可能丧失。  进一步讲,控制权的分配也不仅仅是通过正式的谈判,签订正式的契约确定的,同时要基于合资双方的信任,缺乏信任的合资是难以想象的。尤其是民营企业和外商的合资企业中,由于合资企业的规模不一定很大,资本结构也相对简单,并没有制定非常细致的公司章程,这种情况下,非正式契约也能有效安排企业的控制权。事实上,很多民营企业是在与外商的业务合作中相互了解,逐渐由贸易关系甚至竞争关系发展成合资关系的。双方或者是已经具有一定的合作经验,或者是建立了朋友关系,相互信任。只要能使合资实现双赢,由更能有效经营合资企业的一方行使控制权,另一方并不会介意。良好的信息沟通降低了监督成本,使得放权的一方有足够的自信能维护自身利益,而掌握控制权的一方也不会轻易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在已有的合作基础上,一方虽然不能直接观察到对方的行为,但他熟悉对方的行为模式,能够预期到对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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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具有垄断性质的要素(Hyme,1960),如知名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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