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充分利用补充侦查手段需关注哪些问题
关于不得予以批捕之后补充调查取证的相关规定,主要是检察院在审议起诉阶段若发现公安部门移交过来的案件证据存在不足之处,则有权退回给公安部门进行补充调查取证。
至于二者的区别,简要而言就在于处理程序方面有所不同。前项内容主要涉及公安部门提出批准逮捕请求以及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该请求的考虑和决策;而后者的步骤和发展方向则是针对已过公安部门批准逮捕环节,进入到检察院审议起诉阶段的案件。当检察院对公安部门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后,如发现缺乏足够证据或证据不足以支持其决定时,将不会批准逮捕。对于此类情况,检察院有义务向公安部门解释其决定的原因,并在必要时通知公安部门进行补充调查取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二、检察院不逮捕可以起诉吗
在司法程序中,倘若检察机关决定不予核准逮捕,仅表明犯罪嫌疑人未达到逮捕所需符合的法定资格标准,并不需要采取拘押措施,但这并不是指“不起诉”,更不能理解为(被告人)将会被法庭判处实际服刑期。
相反的是,这种决定通常暗示着检察机关对该案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持有相对较为温和的看法,意味着被告极有可能会被最终判决为缓刑。《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检察院不逮捕的情况多么
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往往会面临是否批准或拒绝实施逮捕的情形,而这常常是由于事例的具体特性及法律法规所限。一般而言,检察院在做出是否批准逮捕之决定时,会全面考虑诸多复杂且多元的因素。例如,倘若犯罪嫌疑者犯下的罪行程度相对轻微,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罚,并且通过采取取保候审等相关措施,可以有效避免其对社会造成潜在威胁,那么此时检察院通常会选择不予逮捕。此外,若事例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其行为并不满足逮捕的法定条件,那么检察院同样不会批准逮捕。再者,如果犯罪嫌疑人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或者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又或者是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那么他们也有可能免于被捕。总的来说,检察院会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并结合事例的具体情况,谨慎地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策。
检察院在利用补充侦查手段时,需关注案件证据是否充分、合法,以及取证程序是否规范。特别是在批捕后补充调查取证时,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程序不当导致证据失效。同时,检察院与公安部门需密切协作,确保案件处理高效、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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