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可以做伤情鉴定吗
检察院是否具备进行伤情鉴定的资质
在正常情况下,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是不需要进行法医伤情鉴定的。
然而,若检察院经过精密斟酌和判断后,认为确有必要对受害者的伤势进行进一步的检查,那么他们有权委托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来执行这项任务。在此基础上,检察院将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决定是否有必要委托相关的鉴定机构对受害者的伤势进行更为深入的法医伤情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二、检察院可以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检察院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有权决定不予起诉,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常见情形:
1.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较小,根据上述情节判断而得出,无法认定为构成犯罪。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死亡,不再具备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
3.经过特赦令批准而免于刑罚的直接结果。
4.针对按照刑法规定须由受害人提起诉讼才能予以追究法律责任的罪名,如无被害人提出控告或撤回控告,检察院将无法启动立案程序。
5.指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设定的追溯时效期限,无法再对其进行受理和审理。《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检察院可以限制律师会见吗
在通常情况之下,检察官机构并无权任意对律师同当事人的会面加以限制。这项权利是基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旨在为维护被告人和罪犯的合法权益,包括获得有效辩护提供明确保障。然而,在某些特定状况之下,例如当事例涉及国家机密或调查尚处初期阶段时,根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检察院有权依法对律师的会面活动进行适当限制。举例来说,如果会见有可能干扰到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经过检察机关的批准,也可能需要对会见的时间、地点等方面做出相应调整。但是,这种限制必须具备明确的法律依据以及严谨的程序要求,并且其必要性和适度性都应当得到充分保证,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和范围,否则将被视为非法行为。
检察院通常不具备进行法医伤情鉴定的直接资质。但在刑事案件中,如认为有必要,检察院可委托省级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初步检查。如仍需深入鉴定,检察院会进一步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法医伤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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