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租赁合同纠纷咨询应该如何进行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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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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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纠纷的专业咨询方案解析在出租房退租的过程中产生的纷争,可以采取下列具体措施去加以化解:首先,进行调解解决。众所周知,我国国内的基层民众组织如村民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等均已建立了专门的人民调节委员会,我们完全可以寻求这些机构的帮助,透过调解手段去妥善处理争议。
解除租赁合同纠纷咨询应该如何进行

一、解除租赁合同纠纷咨询应该如何进行

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纠纷相关咨询流程的简要说明

在面临租房退租产生的纠纷时,有多种途径可供您选择以妥善解决问题。

首先,可以考虑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中国的基层民众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及居民委员会,均已设有专门负责人民调解事务的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些机构是一个重要的渠道,您可以向其寻求帮助,让他们介入处理,协助您解决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解除租赁合同不算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界定的范围,出现以下情况时,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不视为构成违约行为:

首先是承租人未能按照事先商定好的方式或是没有考虑到租赁物体特性而进行不当使用,从而导致租赁物体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

其次,如果未经出租人许可,承租人私自出租给他人,这种情况下出租方也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最后是当承租人由于没有正当理由而没有及时交付租金或延迟、逾期交付租金,同样会触犯居间合同,进而导致租赁关系解除。

在下列现象中,承租方方面解除租赁合同亦不满为违反合同:

首要的条件就是租赁物已经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其次租赁物的所有权存在争议,无法确定其归属和价值;

最后如果租赁物品与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也会导致租赁合同自动取消。

此外,租赁事物若对承租人的人身安全或健康构成潜在威胁,即便发生这一切时承租人已经明确知晓租赁物质质存在问题,仍可视为非承租方责任,从而解除租赁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失。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三、解除租赁合同果场搬迁怎么补偿

关于因解除租赁合同而触发的果园搬迁所产生的赔偿事宜,其主要依据乃在于租赁合同当中的明确约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我们建议您首先查阅租赁合同,以确认其中是否已对因解除合同而引发的搬迁事项作出相应的补偿条款规定。如若存在此种条款,那么请依照约定进行操作;反之,若未见任何相关约定,那么便可参照法律规定,可能会涉及到如下几个方面的补偿内容:1.果园内种植的各类果树等农作物的实际价值补偿。在此过程中,我们将对这些果树的市场价值及其未来预期收益进行全面评估。2.果园内的建筑物、设施设备的搬迁所需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损失补偿。3.由于搬迁而导致的果园停产停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补偿。在确定该项补偿金额时,我们通常会结合果园的经营状况以及盈利水平进行综合考量。除此之外,倘若搬迁行为使得果园无法继续保持正常运营状态,那么还可能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等其他相关事宜。总而言之,具体的补偿数额与方式都需要我们从多个角度进行综合考虑,并通过友好协商或者法律途径来予以确定。

遇到租房退租纠纷时,有多种解决途径。其中,调解是常见方式。您可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求助,他们负责处理人民调解事务,是协助解决纠纷的重要渠道。当调解无果或您不愿调解时,还可选择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建议您在行动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做出最合适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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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租房退租纠纷时,有多种解决途径。其中,调解是常见方式。您可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求助,他们负责处理人民调解事务,是协助解决纠纷的重要渠道。当调解无果或您不愿调解时,还可选择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建议您在行动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做出最合适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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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怎么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br/>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br/>1.承租人的解除权。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br/>《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们认为,对于租赁房屋的瑕疵,不论是物的瑕疵还是权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br/>(四)项规定,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对于承租人因租赁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满足以下要件:<br/>(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碍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赁房屋对于承租人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则该障碍即使未达到严重程度,也应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br/>(2)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内进行修缮。但在修缮为不可能或者虽有可能但于承租人已无利益的,则无需催告即可主张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用语是“可以随时解除”。但应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赁房屋的瑕疵已达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种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其解除合同。这一点与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则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绝对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对此条作相反解释,就是,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br/>2.出租人的解除权。包括:<br/>(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br/>(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br/>(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br/>3.双方均有的解除权。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br/>实践中,因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而发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注意:<br/>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br/>2.合同的解除,并非因符合解除条件而当然发生,而应以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为必要。这里需要区分合同的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权,其效力的发生以实际行使解除权为必要;后者则因约定(不可能是法定)条件成就,而当然发生合同消灭的效力。行使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应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碍以诉讼的方式来行使,因为本身可以视为一种通知。<br/>3.要严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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