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确权纠纷有新规定吗如何执行新规定
房产确权纠纷新规出台,如何正确实施?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关于不动产权利变动方面,须遵循一项新的规定。此规定明确指出,不动产权利的变更需在该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进行办理,进行确权登记,否则将不会产生实际的物权变动效果。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以及其消亡,均需经过法定登记程序才能生效,反之则无法产生效力,但法律若另作其他规定者除外。依法归属于国家的自然资源,其所有权无需经过登记即可予以确认。
此外,还有如下规定,即不动产登记事宜,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区的登记机构负责办理。同时,国家对于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具体的登记范围、登记机构及登记方法,皆由法律、行政法规加以规定。
最后,规定了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应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文件以及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资料。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二、房产确权纠纷的出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了向我国法院申请保护各类民事权利的法定诉讼时效期可长达三年之久。
在这个期间内,应自权利人主动获知自身权益受损并确切知晓侵害方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此基础上,当法律另有特定规定时,则须严格遵循该等规定执行。
然而,如果自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已经过去了二十年之久,那么人民法院将会采取冷漠态度不进行任何保护。
但请注意,对于不动产物权及其项下归类为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而言,他们要求返还已然不再属于自己的财产的请求,则并不受诉讼时效法规的限制。《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三、房产确权纠纷打官司再审的程序是什么
关于房地产所有权确认纠纷的再审程序如下所示:首先,争议双方必须在判决或裁决产生法律约束力之后的六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再审申请。若是有特殊情况的话,从知晓或应当知晓这一情形开始,也须要在六个月内尽快提出。至于再审申请的提交地点,则应该向做出行之有效审判的那家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同时,申请人还需要提供诸如再审申请书之类的详细资料以供审查。法院会对这些申请进行仔细的评估和审查,包括形式上的审查以及内容上的实体性审查。如果经过评估,该申诉确实满足了法定的再审事由,那么法院将会裁定启动再审程序。再次审理此类事例时,将会重新组合一支新的合议庭来负责审理的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对事例进行重新评估和判断,并据此制定相应的裁判结果。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在再审期间还是在案子已经被法院决定再审的情况下,原有的判决和裁定还是会继续执行的,除非法院另有裁定中止执行。
现行法律规定,不动产权利变动须在所在地登记机构确权登记,否则不产生物权变动效果。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经法定登记生效,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除外。不动产登记由所在地机构办理,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具体规定由法律和行政法规确定。申请登记需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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